苏报案的审讯与判决

作 者:
王敏 

作者简介:
王敏,副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00235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依据英文《字林西报》公布的苏报案审讯记录和清政府外务部档案,从审理苏报案的法庭与出庭律师、适用的法律、法庭上的章太炎与邹容、律师的辩护、出庭作证的外侨、判决形成等几个方面,试图揭开这个轰动一时的政治审判的真相,展示中英两国政府以及上海公共租界之间围绕此案的审讯和判决展开的较量,进而分析20世纪初三方的微妙关系。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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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1007-1873(2005)06-0051-15

      苏报案不仅轰动一时,而且被后来当成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以至于任何一本中国近代史教科书都会提到它。这个事件的真相到底如何?以往也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发生和清政府与租界当局的交涉,①对正式审讯和判决阶段的研究还是空白,而且这些研究主要依据已公布的故宫档案馆藏《苏报鼓吹革命清方档案》、章太炎、吴稚晖等人的回忆资料和《申报》的报道。本文在资料方面有重要突破,主要依据苏报案正式审讯期间《字林西报》公布的庭审记录和清政府外务部的相关档案。

      《字林西报》是上海最有影响的外文报纸。苏报案审理期间,《字林西报》自1903年12月4日起至17日止,连续公布英文的法庭审讯记录和报道。该案审讯时主要使用的是英文,记录也为英文,因此这个庭审记录是研究苏报案审讯阶段情况的最可靠的材料。②遗憾的是这个庭审记录一直没有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此外,近几年,收藏在北京、台北的清政府外务部的苏报案档案也陆续披露③。

      本文将重点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一、特别法庭与出庭律师;二、适用的法律;三、被告席上的章太炎与邹容;四、律师的辩护;五、外侨出庭作证;六、判决过程。

      1903年6月30日苏报案发生,章太炎等五人被捕,7月1日邹容投案,7月7日《苏报》馆被查封,7月14日进行预审,12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审讯共进行四天,12月3日是审讯的第一天,上午十点一刻正式开始,十二点半休庭。古柏先生(Mr.White-Cooper)作为原告律师出庭,代表清政府向法庭提出指控,律师琼司先生(Mr.L.E.P.Jones)和爱立司先生(Mr.F.Ellis)为被告作无罪辩护;第二天(12月4日)全天审理,章炳麟和邹容出庭,接受双方律师的讯问;第三天(12月5日)也是全天审理,外侨李德立先生(Edward S.Little)和西蒙先生(W.N.Symond)作为辩护方和控方的证人先后出庭作证。12月7日是庭审的最后一天,陈仲彝、程吉甫、钱允生和执行逮捕令的巡捕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程吉甫、钱允生被当场释放。12月9日,参与审讯的中方官员汪瑶庭抢先宣判,英国副领事以事先未与其商议且判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议,不承认中方官员单方面判决的效力。于是双方又求助于外交途径,苏报案的审理再起波澜,此后就判决问题又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交涉,直至1904年5月21日才最后宣判:章太炎监禁三年,邹容监禁二年。

      一 特别法庭与出庭律师

      苏报案发生后,清政府原拟引渡、单独审判等方案均未成功。经过近半年的交涉,清政府与英国方面达成妥协,组织了一个特别法庭审理此案。

      特别法庭的设立

      苏报案审理地点是在位于公共租界北浙江路、七浦路的会审公廨,这是清政府在租界的司法派驻机构,但却另外成立了一个审判机构——特别法庭,当时称额外公堂。法庭由南洋大臣特派代表上海县知县汪瑶庭、会审公廨谳员邓鸣谦、英国副领事迪比南(B.Giles)组成。这个法庭确实很特别,因为按照惯例,会审公廨审理的是发生在租界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且在以华人为被告的案件中,如果不涉及外国人,则外国观审④并不参加。苏报案显然不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更不是民事案件,而且也不涉及洋人。实际上特别法庭是中、英反复外交交涉后达成的妥协:由一个临时性的特别组织的法庭来审理中国政府为原告、中国公民为被告的案件。英国副领事不但参加,而且实际上也是法庭的实际主持者。

      迪比南在法庭上的身份是“Assessor”,英文原意为“法官或者行政官的助理”,中文称其为“观审”。在以往会审公廨审理的案件中,观审的职权是:在中国谳员审理的以外国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案件中,如果对谳员的判决不满,有抗议的权利,但无权直接作判决。但在本案审理中,迪比南的权力远远超过观审。在第一天的审理中,原告律师古柏请求知县、谳员和迪比南就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裁决,迪比南当即明确表示如果没有他的同意,没有哪个判决能形成。以下是当时的庭审记录:

      迪比南:当然,不需要我说,本案不是由知县单独作判决。

      古柏:你的意思是没有哪个判决能由他(中国官员)单独通过?

      迪比南:我的意思是在审讯阶段,没有我的合作,没有哪个判决或决定可以形成。

      古柏:你的权力是根据《烟台条约》吗?

      迪比南:不是。我现在的权力很不同。

      接下来迪比南又解释说:

      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Assessor’(观审⑤)有两重意思。有会审公廨的观审和《烟台条约》下的观审。《烟台条约》中的观审只有观审和抗议的权力。会审公廨的观审在判决形成中有一定地位,因此不能认为可以不经过他同意。⑥

      显然,迪比南有意将会审公廨的观审的权力作了扩大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中国官员无权独立对案件做出判决,而且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样的权力与直接判决权已经很难划清界限。尽管这一解释难使人信服,但特别法庭的设立已是一个既成事实,因此迪比南不愿在这个问题上多纠缠。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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