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与应对:晚清教务教案中中央政府与地方官的互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常春,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四川 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晚清,随着洋教在内地的广泛传播,教务渐渐成为重要的地方政务,又因为各国(主要是拥有保教权的法国)公使对教会的庇护,教务教案不但是内政,更成为外交。对其处理是否得当,不但影响到一方一地之民教关系,更影响到官员的仕途。随着越来越多的官员因教务教案而获咎或获奖,官员对于教务教案的态度和作为亦在慢慢地发生改变。另一方面,鉴于历次教务教案的严重后果,中央政府多种措施督促各级地方官员妥善办理教务教案。但地方官自有其处境与考虑,中央的要求到州县一级即大打折扣,并未得到全力遵循。面对教务教案,中央政府与地方官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和微妙的互动。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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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晚清,天主教和耶稣教(以下合称洋教)凭借武力进入中国。不但获准进入内地传教,而且所到之处,地方官对教士必须厚待保护。

      然而,长期的禁教政策和对西方世界的陌生,加上对中国文化近乎自负的自信,多数中国士人(当然包括官员)对来自“西洋蛮邦”,不信孔孟,不祀祖宗的洋教从心底里就十分鄙夷,斥之为邪教。加上此次洋教挟武力而来,传教条约皆为城下之盟。教士教民又依仗洋人势力与地方官绅抗衡,侵蚀到官绅的传统权力和利益。因此在洋教获准进入内地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多数内地地方官对于教会、教士和教民都相当敌视和排斥,态度温和一点的则以僧道之流视之待之。

      可是,洋教士完全不同于僧道等方外之人。首先,洋教士到内地传教,须执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下简称总署)所发的护照。每到一地,须到官署投验护照,地方官验明后则要照约保护。如此一来,地方官便难免与教士晤面往来。其次,教士在一地设堂传教,本地民人奉教而成为教民。教民虽然奉教,但依然生活在原有的社区之中,田土户婚,样样参与。并且,至少在理论上,教民依然是官府治下的子民,缴赋税,打官司都要找官府。但另一方面,教民与教会关系密切,遇事常请教士帮忙,而教士也认为自己有义务帮助教民免于地方官员的歧视与苛待,故尔乐于出头帮忙。由此,即便普通的中国民人之间的纠纷,只要当事人一方是教民,也常因教士的干预而一变为教案,上达省级大吏乃至总署(当然还有各国公使)。

      因此,1860年之后,即使偏远如四川,教务教案也渐渐成为地方政务的重要部分。又因为各国(主要是拥有保教权的法国)公使对于教会的庇护,教务教案动辄成为中外纠纷;洋人动辄以出兵相威胁,处理不当即可能招致“中外开衅”。因此,教务教案不但是内政,更是外交。对其处理是否得当,不但影响到一方一地之民教关系,更影响到官员的仕途。随着越来越多的官员因教务教案而获咎或获奖,官员对于教务教案的态度和作为亦在慢慢地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鉴于历次教务教案,对外引发外交危机,对内导致政府丧失民望,而且偿以巨款,重耗公帑,因此,中央政府(通常以总署为代表)多方督促各级地方官员谙熟约章,持平办案。但地方官自有其处境与考虑,中央的要求到州县一级即大打折扣,并未得到全力遵循,面对教务教案,中央政府与地方官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和微妙的互动。

      前此的教案研究,多数只关注官员反教的一面,对于教务教案的办理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官之间的互动却关注甚少,本文拟对此做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中央政府的督促

      洋教获准进入内地传教之初,中央政府即已预见到传教将滋生流弊,并想方设法予以挽救。在中央政府看来,只要地方官照约保护教士教民,而教士照约不干预地方公事,则民教彼此或可相安。然而,事与愿违。各地教案频仍,层见叠出,中央政府伤透了脑筋;为了督促地方官妥善处理教务,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

      首先是屡有严旨,诫斥地方官持平办理教案。

      1869年,法使罗淑亚以酉阳、遵义等地教案迟迟未结,欲带兵船入内地促成结案。上谕因此对各省督抚予以严厉指责,并特别指出,“李鸿章等身膺疆寄,皆为国家倚任之人。嗣后遇有中外交涉事宜,务须持平办理,不可预存歧视之心,尤不可尽诿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而令该使臣等喋喋置办,迄无了期也。”(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宝鋆等修,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印行,卷69,第6369-6370页。)

      1895年,相继发生成都教案和古田教案,上谕怒斥,“此等不逞之徒,造言惑众,所在多有,要在地方官随时防范,销患未萌。何得相率因循,以致酿成巨案?”并言,此后地方官若“办理乖方,亦当从重惩处,决不宽贷。”(注:《德宗实录》,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印行,卷371,第3272页。)

      1898年,四川江北厅、广西永安州、湖北沙市相继发生教案,上谕震怒,指责地方官总“不能仰体朝廷谆谆告诫之意”,“遇有民教交涉案件,非漫不经心,即意存歧视,畛域未化,斯嫌疑易生,无怪教案之层见迭出也。”上谕要求地方大吏严饬所属,妥办教案,并称,“从前未结之案,即著迅速了结,此后不准再有教案。倘仍防范不力,除将该地方官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定新章,从严惩办外,该将军督抚责无旁贷,亦必执法从事,勿谓言之不预也。”(注:《德宗实录》,卷420,第3832页。)

      其次是依据办理教务教案是否得力而对地方官予以奖惩,且力度越来越大。

      1863年的重庆教案中,川东道吴镐举措不当,但案发后所获处分仅为降级留任;而且案子议结后,该处分还被奏准撤消,案发地巴县之县令亦获准免议。成都将军崇实认为此处分过轻,“似于大局殊有妨碍”,而法人对此亦表示不满,希望将吴镐调离川省,以免其与教民为难。但是川督骆秉章极力维护(注:同治二年十二月初八日总署致成都将军崇实函,张永贵,吕实强,陆宝千编:《教务教案档》,(以下简称《教务档》)1975-1981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据钞本影印。《教务档》,第1辑,第1194页。),吴镐得以继续留任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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