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点,人们大概不会有多大异议:尽管中国在巴黎和会上遭遇了重大挫折,但巴黎和会作为近代中国外交奋起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仍无可置疑,具有抗争精神的中国新型外交家由此而登上了中国外交的中心舞台,北京政府后期的积极外交可说由此而拉开了序幕。但是,对于造成中国得以参加巴黎和会的基础条件,即中国决定对德绝交宣战一事,以往的研究仍显薄弱。对于参战案的探讨,以往较多集中于府院之争、派系之争、南北之争上,因而对参战一事颇多贬斥。对于中国应付欧战策略、参战构想在政策层面的论争以及为实现参战利益而与协约国展开的先期交涉尚缺少深入研究,参战一事在近代中国外交战略演变上所具有的转折含义便也为人们所忽视。无疑,在参战问题上,对内政的考虑曾大大影响了对外交的考虑,尤其是在后期。但是,完全从内政的角度来研究参战问题,将其视为派系斗争的结果,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准确的。本文试图从外交史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不论赞成或反对者在内政问题上持何种主张,而主要从参战是否有利于中国国家利益(尽管这种利益会与某一派系的利益有局部重合,或会为某一派系所利用)的角度来重新认识这一问题。(注:对于参战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已出现若干比较客观的评价。如杨德才《段祺瑞与中国参战新探》(《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刘振岚《梁启超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参战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陈剑敏《段祺瑞力主中国参加一战缘由新探》(《安徽史学》2001年第4期)及《梁士诒策划中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始末》(《河北学刊》2002年第11期)等文,皆从某一方面肯定参战是于中国有利的举措。但有关论述仍存在零散与不完善之处,学术界也远未就此形成共识。也有人坚持认为:“中日参战是被日美两国拉下水的。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损害中国的利益”(董继民、董俊霞《论一战与中国外交》,《山东师大学报》2000年第1期)。台湾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较为平实,如黄嘉谟《中国对欧战的初步反应》、张水木《德国无限制潜艇政策与中国参加欧战之经纬》、李国祁《德国档案中有关中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几项记载》等(均载于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23编,“民初外交”,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欧美学界有关一战的著述甚多,但对中国参战之事予以注意者甚少,或被忽略不提,或以数句一笔带过。能够引起少数学者注意的,只是中国派遣到欧洲的劳工。本文试图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参战构想的演变展开探讨,并侧重对以往注意不够的问题加以讨论。) 一 1914年夏,当欧洲展开一场空前的世界大战之时,积贫积弱的中国仍处在困境之中。刚刚成立数年的中华民国并不能摆脱晚清所遗留的外交格局,对于世界大势,它仍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而近代以来,中国有关战争的经历,一次次的挫折和一次次的丧权,使中国人对战争有一种潜在的恐惧感,避之犹恐不及。因此,无论是以中国的处境、实力还是以历史的经验来说,对这场发生在遥远的欧陆的战争采取中立立场似乎是理所当然的。 1914年8月6日,袁世凯颁布大总统令,宣布“对于此次欧洲各国战事,决意严守中立”(注:《大总统袁世凯关于严守中立令》(1914年8月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页。)。北京政府这一中立宣告看起来是一项稳妥的合乎时宜的对策,其实不然。在正常情况下,这一对策不应引起争议,然而,当时中国的处境颇为特殊。一是欧战双方在中国皆有租界和租借地,皆有一定规模的驻军;二是有强邻在伺,而这个强邻与交战国英国又订有同盟,它很可能借此而卷入战争,在中国的领土上作战。因此,可以说,这场看似遥远的战争离中国其实并不遥远。 为防止出现中国所不愿看到的任由别国在中国领土上作战的被动局面,曾有人提出较为积极的主张。在北京政府宣告中立之前,原国务院秘书长张国淦便曾向陆军总长段祺瑞提议,中国应对德宣战,“因为青岛问题,日本倘借口英日同盟先我而为之,则极难于应付,而且日后纠葛更多”。他主张,最好能促使德国自动交还青岛,这样日本便没有出兵的借口。如不成,则对德宣战,“不使在中国的土地上,我守中立,彼来用兵”。可惜,这一主张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尽管段祺瑞表示他也赞成宣战的主张,但当时绝大多数军政要人都不赞成主动卷入。(注:许田(即张国淦):《对德奥宣战》,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近代史资料》总2号,科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51页。) 北京政府希望以中立之身而不使欧洲战火烧到中国。因此,北京政府竭力强调自己的中立国权力。8月6日,北京政府在发布中立令的同时公布了《中华民国局外中立条规》24条。该条规规定:“各交战国在中国领土、领海内,不得有占据及交战行为”;“各交战国之军队、军械及辎重品,均不得由中国领土、领海经过。其有违背前项规定者,应听中国官员卸去武装”;“各交战国之军舰及附属各舰,在中国领海内不应停泊之口岸,经中国官员知照而不开行者,中国得令其卸去武装,所有船员一并扣留”。(注:《中华民国局外中立条规》(1914年8月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卷”,第380页。)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国际法中有关中立国权力的原则,如果各方行事皆尊重国际法原则,中国的主权是应该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