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问题研究综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樊翠花,盐城师范学院社会发展系讲师。(江苏 盐城 224002);   池子华,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苏州 215021)

原文出处: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风起云涌,成为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研究民变问题是透视清末社会恶性运行的重要视角。关于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尤其是乡村民变)问题的研究,学界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空白。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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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此伏彼起的民变,成为了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不仅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统治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剖析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是透视清末社会恶性运行的重要视角。学界对此关注较多,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共约50篇,但还存在不足。本文就民变(尤其是乡村民变)问题的研究状况做一回顾,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 关于民变涵义的界定

      “民变”一词由来已久,学界也较常用。然而,学者们在使用该词时,对其涵义的界定却标准、角度不一,理解笼统、模糊。

      最初,“民变”是指下层群众(主要是农民)进行的具有某种正义性、以暴力聚众反抗朝廷的行为。据载,历史上最早的民变是西周时的“国人暴动”。西周时期,“九传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千古民变之始”[1](P.1)。在《白话东周列国志》中,澎湃将此处“民变”一词译为“百姓暴乱”[2](P.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下层群众不断分化,成分日趋复杂。他们反抗封建统治的原因各异,斗争形式多样,目标不一,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对“民变”概念界定的难度,学界的理解也有了分歧。

      章炳麟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中说:“长素以为革命之惨,流血成河,死人如麻,而其事卒不可就。然则立宪可不以兵刃得之耶?既知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民变者,其徒以口舌变乎?抑将以长戟劫弩、飞丸发旅变也?近观日本,立宪之始,虽徒以口舌成之,而攘夷覆幕之师在其前矣。使前日无此血战,则后之立宪亦不能成。”[3](P.96)可见,在章炳麟看来,民变不仅以议会斗争和民众抗议等非暴力方式进行,更多的是以武装起义、倒幕运动等暴力方式进行。

      解放后,学者对民变问题关注颇多。《晚明民变》一书的作者李文治理解的民变是以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李自成起义)为主,同时包括兵变、“匪寇”活动及少数民族的斗争,民变成分包括饥民、军卒、“土贼”、“流寇”及“回贼”[4]。而较早对清末民变给予专门关注的学者吴雁南则明确指出,民变即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各阶层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5]。

      不少学者将民变分解为各种斗争类型。章开沅等将民变分为抗捐抗税抗租斗争、反洋教斗争、工人罢工和起义、秘密会社起事、少数民族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等几种主要形式[6]。张振鹤与丁原英等在《清末民变年表》中整理了清末人民群众各种斗争的概况,包括抗租抢米、抗捐抗税、抗官抗暴、反饥饿、反新政、反洋教、抵制美货和日货运动、保路运动、罢工罢市、学潮、兵变、农民起义、少数民族起义、秘密会党起事、革命党活动、盐枭、马贼和土匪活动等。可见,张振鹤等理解的民变,内容涵盖非常丰富,城镇乡村民众的各种斗争几乎无所不包[7]。以后的学者也基本沿用了这样的划分。甚至在有的文章书籍中,把挟嫌报复、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也视为“民变”。从学者的理解中,不难看出对民变词义理解的扩大。但仅仅从斗争形式上来界定民变,是无法真正体现民变涵义的。因此,一些学者从内涵和外延上对民变概念进行了界定。陈旭麓将民变与革命区分开来,提出“民变是下层群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以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与革命相比,民变具有自发性、分散性和落后性,因此二者并不相同”。他根据民变内容将民变大体概括为抗捐抗税、抢米风潮、为求食而导致的城乡骚乱、会党和农民起义、罢工斗争、兵变、学潮、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反对“新政”以及其他反对压迫的斗争共十类[8](PP.296-304)。

      桑兵和曲晓范等对罢市与一般民变的性质进行了区分。他们在肯定了罢市与民变的密切关系的同时,强调由资产阶级组织领导的反封建的商人罢市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变[9]。

      更多的学者将视线集中于乡村民变,他们将民变一般理解为乡村民众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聚众反抗斗争。李时岳认为,乡村民变包括农民起义、暴动、毁学、闹县署等[10]。程指出,民变是贫苦民众的暴力骚动,农民反抗封建压迫的武装起义是“民变等无组织的大众集合行为向有组织的集团斗争发展”。而下层民众反对外国侵略势力的斗争与资产阶级各派系组织和影响下的农民斗争则不属于民变[11](PP.16-17)。刘平认为农村民变是“农业社会里自发产生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反抗运动”,表现形式多样,如仇教排外、抗捐抗粮、盗匪活动、游勇扰乱、家族械斗、贩毒贩盐、灾民暴动、秘密结社起事等[12]。主要以反洋教和反封建压迫为内容,在民变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抢、砸、烧、杀行为”[13]。

      有些学者着重研究了与清末新政密切相关的农民反抗斗争。章征科将民变按内容分为乡村民变和城市民变,乡村民变主要有反赔款摊派、反抽捐加税、抗租抢粮、反洋教、反禁烟、反户口调查以及维护旧风习等,而抵制美货运动、抵制日货运动、反新学堂的学潮则是城市民变[14]。殷俊玲将民变的类别分为抗捐抗税斗争、反教会、抢米粮、闹罢工、毁学风潮、反户口调查、反禁烟等[15]。

      “民变”涵义的分歧,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马自毅在民变概念界定方面,进行了更深入的尝试。她指出,“民变”涵义应从广义与狭义来理解。从广义上说,作为推翻清政府的力量,任何“反政府、反社会行为”都可称为民变,但就严格意义而言,将毁坏公共设施、杀人抢劫、贩毒、贩卖人口和私盐、少数民族以分裂祖国为目的的反清斗争视为民变,这是不合适的。她将清末民变分为两类,一是以有功名的乡绅、地主为主要首领的乡村民变,二是两广、长江流域等地以会党为主体,包括土匪、马贼、盐枭活动在内的民变[16]。杜涛也对民变概念做了厘清。作者认为,对“民变”一词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作为体制内的反抗斗争,民变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民变的主体具有合法身份,是“民”而不是“匪”;(2)民变本身具有突发性,不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对抗官府的行为;(3)民变通常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主要是对地方统治秩序形成冲击,本质上并非要推翻政府。秘密社会的活动、农民起义、资产阶级组织的武装斗争,兵变、土匪的活动等就不应纳入清末民变的范畴。有些民变可能附属甚至转化为上述斗争,但一旦完成这种转变,其性质便随之转变[17]。笔者认为对“匪”、“民”的这种界定有失清末历史客观,当时“民”一旦发动民变,多被政府污蔑为“匪”,二者无法彻底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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