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检视,在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研究中,是一个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课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以及民国政府的实践,为我们考察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提供了文本与实践的参照。 “三民主义”研究,本是孙中山与辛亥革命研究的老课题。以往的研究主要丛集于两大类:一类是分别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内涵与意义作专题研究;一类是对三民主义的哲学基础及其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影响进行论析。这两大类研究成果中,几乎没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整合研究的专文[1]。 为什么说“几乎没有”?因为现有成果中有的研究者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姜义华教授在《孙中山的自由平等观》一文中指出:“孙中山企图以国家权力来改变一片散沙的局面,在实践中便很难避免使国家权力重新蜕变为社会的支配者。”[2] 这是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循着这个思路把文章做下去,就必然会对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整合,可惜由于题目所限,只是点到为止,未能深入堂奥。有的研究者对孙中山的国家观、制宪思想作了专文探讨,充分肯定他设计的五院制政府和五权宪法是一种国家理论的再创造,具有先进性与时代性,却忽视了这种再创造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没有就国家与社会的对应互动作深入探究[3]。 历史研究具有存史、资治、教化的特殊功能,而任何一种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本质上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以往的三民主义研究,在众所周知的特定背景下,大多是从政治、哲学、思想史的层面,作正面的、积极的、充分肯定的诠释,世人对三民主义的认知与理解,正是通过这样研究的大量成果而形成共识。这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无庸讳言,若一直循着这条路径走下去,总有一天会产生话已说尽、再难深入的困惑;若换一种思路和视角,当会有老树新枝、海阔天空之感。 有鉴于斯,本文尝试在前有研究的基础上,用理性批评的目光,揭示三民主义理论中客观存在的矛盾,审视它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中的悖论,探讨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样做,并不否定三民主义的杰出和光辉,反而能对全面、正确理解它有新的认知意义;对观察当前建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也可能获得有益启示。 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这一面说,检视三民主义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比考察实践状况更优先。从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这一面说,缕析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比获取借鉴更重要。不过后者是一项需要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工作,非短期内可以完成。所以本文主要从文本的检视,即对三民主义理论本身作静态分析,对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只作简要提示,作为后续研究的某些预案。这是需要说明的。 (一) 简要回顾三民主义出世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对理解孙中山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建构是有意义的。 传统中国虽然以君主专制为特征,强调皇权的至高无上,但从历史事实看,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却极为松散。就权力结构言,实际上只有上下两个层面,即从中央到地方县级的行政系统和县级以下的乡(镇)自治系统。两者之间长期处于无为而治、约定俗成的自然状态。上层对下层的制约,下层对上层的呼应,历来通过绅士阶层作为中介进行调适,“上辅政治而下图辑和”[4];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支配。张仲礼前辈在《中国绅士》一书中描述这种关系说: “绅士作为地方领袖,他们和政府结成联盟,自然政府机构本身也由绅士构成。他们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与绅士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绅士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政府的行政,不过并不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5] 可见在传统中国社会上下两个层次之间,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治理规则。乡村不是政府权力系统中的行政村,而是一个个宗法制度下的自然村。绅士作为下层社会的控制力量,在地方自治中的社会角色地位是举足轻重的[6]。 鸦片战争后,传统中国社会在“千年变局”激荡下,进入社会转型期。绅士阶层一方面受清初统治者“摧挫士气、抑制绅权”[7] 的打击,一方面受欧风美雨的熏染,特别是受科举制度废除的影响,逐步边缘化;而清王朝自清初以来开始采取新的统治手段如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强化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扩张书吏功能等,挤压原有的自治规则,削弱下层社会的自治空间。下层由于过多地担负行政责任,社会的传统活力无法调适来自上层的权力渗透,国家与社会处在日见紧张的状态。 面对这种紧张的社会关系,晚清出现过两种社会改革方案:一个是龚自珍的《农宗》篇,一个是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度》。 《农宗》篇不署写作时间,但从今本《龚自珍全集》辑录文章的时序分析,大约成文于龚自珍32岁到40岁之间,即道光三年(1823年)到道光十一年(1831年)。那时,清王朝衰象日趋明显,农村破产,农民流离失所,乡村宗法社会因之出现无宗可归的破败局面,即所谓“天子有宗,卿大夫、公侯有宗, 惟庶人不足有宗”[8—p49]。龚自珍认为“礼莫初于宗,惟农有宗”,“农之始,仁孝悌义之极, 礼之备,智之所自出,宗之为也。”既然纲常伦理都维系于农村的宗法制度,农民都是历来有宗可归的,那么要维持儒学的礼义仁智,就必需恢复以农为宗的社会结构。因此他提出以宗法血缘关系来重新组合农村社会,办法是把农村人群按宗法关系分成大宗、小宗、群宗、闲民四等,大宗有田百亩,以闲民五人为其佃种土地;小宗、群众有田二十五亩,以闲民一人为之佃耕,使农村形成“宗能收族,族能敬宗”的和谐机制。他希望在这种重组的社会结构下发展竞争、积累私有财产,因而不主张“限田”[8—p54],即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显然,龚自珍的方案,本质上仍脱不了类似“三代之治”农村公社的空想,就像他自嘲的那样:“何敢自矜医国手,药方只贩古时丹”。但他希望重组宗法社会以稳定朝廷与乡村社会对应发展的要求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