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是近代中国政治制度转型的重要时期,仿效外国政治制度改革传统官制,成为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不过,清朝官绅虽然可以从国外搬来各式各样的制度文本,并且仿照其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制度,但改制后仍然只能利用旧官僚体系中既有的官员来推行和操作,而清廷被迫变政的原因之一,正是吏治腐败,完全由旧人来操控新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如何改造利用原有官吏,使之适应新体制的需要,成为清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其对策之一,是将实行已久的考绩制度进行变通调整,使之成为择优汰劣、选拔新政人才的重要形式,为新政宪政准备一批可靠与高效的官吏,保证中央政令的贯彻。但官场腐败积重难返,改革官制以适应变政需求,有可能导致官僚群体的涣散,同样危及甚至瓦解清朝的统治。州县考绩制的变革及其实行,恰好显现了清政府进退两难的困境。 清代官吏的考绩制度,主要是三年一届的“大计”与“京察”,前者以外官为对象,后者以京官为对象,成为考核各级内外官吏的主要形式与奖罚依据,以保证统治机器的有效运作,被清廷视为“激扬大典”。(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九一,选举八,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总8513-8514页。)有关清代外官考绩考课制的论述,多依据《大清会典》、《清朝续文献通考》、《清史稿》等官方典籍,主要涉及“大计”的历史沿革、内容和操作规程。(注:郭松义等:《清代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近年来日本学者运用计量方法对康熙、乾隆时期的考绩制进行个案分析(注:大野晃嗣:《清代加级考—中国官僚制度の一侧面》,《史林》第84卷第6号,京都大学史学研究会2001年;小野达哉:《清初地方官の考课制度とその变化—考成と大计を中心にして》,《史林》第85卷第6号,京都大学史学研究会,2002年。),将研究工作引向深入。 然而,与考绩制在整个清代官僚制度中的作用及地位相比,学术界重视的程度以及研究进展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光宣之际州县考绩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迄今却鲜有论及(注:魏光奇《晚清的州县行政改革思潮与实践》一文,对此略有述及,认为“具有近代性质的改革色彩”,并对“民国时期的县行政制度也有影响”(载《清史研究》,2003年3期)。)。清朝官方典籍于清季变政情形来不及整理,后人代为编辑,多少有些隔膜,不能权衡轻重,判别正误,确考源流,难免取舍不同,或互相歧异,增加了认识的难度。查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吏部、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军机处录副、宫中档朱批奏折等相关文件,并与清人的文集、日记、报刊等文献资料比勘互证,可以探究这一时期州县考绩制的变化、原因及其效果。 一 清入关前,沿袭明代的“考满”与“考察”两种方式对官员进行考核。入关后,在继承明制基础上逐渐形成新制,但仍有反复。(注:顺治二年至四年,确定外官考绩制为“大计”,以四格为标准注考,并以三年一届为考核周期。康熙元年,曾一度罢大计,止行考满,并定考满办法。康熙四年停止考满,复行大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光绪己亥刊本)。)雍正元年复行内官京察,以京察与大计为京官外官考核定制,每三年一次的考绩制度正式确立。(注:近年来,艾永明对这一问题有所考异,详见所著《清朝文官制度》,第214—217页。)乾隆五十年,依据各省“省分大小、缺分多寡”,对大计卓异人数进行定额定制。(注:《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二四二,第九页,乾隆五十年十一月辛亥。)至此,大计作为清代外官考绩的制度臻于完备。 各省官员的大计,考核程序由下而上逐级进行,即由州县至府而道,道移司,逐级考察后出注考语而汇综于督抚。(注:《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一,第十,光绪己亥刊本。)考核以守、才、政、年(即操守、才学、政绩、年龄)四格评等议叙,用六法参劾不法官员。(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十一,第九至十四页,光绪二十五年刊本。乾隆三十四年前为“八法”。六法即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八法加贪、酷。)考核评级分为卓异、供职两等,卓异有定额限制,仅占被考核的道以下官员的十五分之一。因为被评为卓异者具有擢升迅速、可任要职等优势,成为朝野上下关注的焦点。但督抚对卓异的荐举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计以四格六法为定制,而各个时期的侧重明显有别,反映出历代清帝执政期间社会发展与社会矛盾的不同特点。康熙时,“其考课也,以民生之苦乐,为守令之贤否,以守令之贪廉,为督抚之优劣,则廉者以劝,贪者以惩,有利必兴,有害必除,而民之不得所者寡矣”(注:《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十二,第十二—十三页,康熙六年六月甲戌朔。)。雍正时,则强调“文官仓库之盈亏,办事之能否,武官骑射之优劣,训练之勤惰”(注:《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八,第十五页,雍正元年六月乙亥。)。同治初年,由于战争的破坏,亟待恢复生产以稳定社会,故不仅以招集流亡、垦辟地亩为大计考核的主要依据,而且谕令凡州县官吏在开垦地亩、尽心民事方面业绩突出者,“即著该省督抚藩司,随时登之荐牍,以备擢用”(注:《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卷四十二,第二十四页,同治元年九月癸丑。)。清朝历代皇帝都反复强调州县官吏的重要性,而考绩制度具有任人选能,奖勤罚懒,倡廉惩贪,澄清吏治,促进生产与稳定社会等多重功能,作为确保官僚体系正常运转与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