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推动了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长期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总量短缺问题已基本解决,市场格局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产品从总量不足的供给约束改变为局部结构过剩的需求约束,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已经从生产领域转向市场流通领域。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过去我国传统的农产品物流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创新,构建小农生产供给和大市场需求之间的组织载体,克服分散化经营的弊端已成为农产品物流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在经济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都比较成熟,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批发市场的运作机制或运行模式也发生着变化。依据经验,当批发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出现不同的发展趋势。一种发展趋势是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批发市场的部分功能被产销一体化组织所替代;另一种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其标志是批发市场向拍卖市场发展。研究在不同条件下运用不同模式促进农产品物流市场繁荣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构建我国未来农产品物流市场运作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农产品物流模式的国际比较 1.首先来看欧盟的农产品直销制度(见图1)。欧盟的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建设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建立之初的早期集散中心市场多位于自然地理位置优越,水路、铁路运输发达的城市。到了20世纪,位于大城市的终端批发市场的中心作用越来越小。通过产销一体化组织和产地收购市场等渠道的农副产品数量占到很大的比重,农产品直销得到较快发展。价格形成中心也相应由终端批发市场向产地收购市场转移,产地批发市场日渐萎缩。从流程图中可见,所谓直接运销,就是由农民或农民团体,将生产的农产品包装处理后,直接运送供应消费地零售业者(超级市场)或连锁零售业包装配送中心及消费大户,达到减少所有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运销价差,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受益的目的。这种运销模式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产品生产规模的增大,零售单位的规模也增大,尤其是零售商店形成连锁经营或超级市场连锁店网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和大流通的矛盾。同时,交通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通讯手段达到较高水平,保鲜技术的进步和分级的标准化等也为农产品直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图1 欧盟农产品直销模式 2.日本农产品物流体制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制度。日本十分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把它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福利事业来建设与管理,大阪中央批发市场标榜是“大阪市民的厨房”。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则号称是“1200万市民的饮食生活的流通据点”。这种大型的中央批发市场全国共有88个,地方批发市场有1500多个。在日本,绝大多数生产者生产的农副产品是通过批发市场批发的,例如,蔬菜87%,水果78%,水产品75%,花卉87%,牛肉41.1%。批发市场已成为日本的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代流通、满足生活需求、繁荣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基础。
图2 日本农产品物流拍卖系统 日本农业和国民经济水平也很高,产销一体化的条件也基本具备,但是由于日本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相对紧张,其农业生产只能建立在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因此,日本农业生产小规模与大流通的矛盾始终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农产品市场向拍卖市场的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同样走出了一条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的高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之路。 为了体现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日本政府多次修改并完善了《批发市场法》并严格实施。如竞卖招标委托集中上市,批发商不能拒绝生产者的委托,销售的手续费也都有严格规定,例如,手续费占的比例分别为蔬菜8.5%、水果7%、水产品5.5%、肉类3.5%、花卉9.5%等。此外,批发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批发商的进货信用和集货能力直接关系到整个批发市场的运行;中间商是拍卖投标的竞买者,过少会产生垄断操纵价格,过多又会过度竞争,交易混乱,所以批发商和中间商都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才能入场参加交易。政府对进入批发市场的企业资格和数量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保证了交易依法进行。避免了中国农贸市场常见的少数菜霸欺行霸市、操纵价格、菜多时无人要、菜少时价格飞涨,直接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二、我国农产品物流模式构建 (一)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现实主流状态 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场内缺乏有活力的经营主体,而且农产品批发价格形成多是通过讨价还价的形式,不能真正体现农产品价格。由于没有经纪人和指定入场的批发商代理业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营销程序上就显现出多途径的情况,因而效率低,不能发挥批发市场作用,实际是业务批量放大了的集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