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物流业对外资全面开放第一年。按照入世承诺,我国物流业已于2005年12月开始全面对外资开放,作为推动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实质性措施,相关的税收政策受到关注并于近两年相继出台。本文简要介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状况及配套税收政策。 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回顾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各种商品特别是生产资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物流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其内容主要为运输和仓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信息化对传统产业产生更加深刻影响,市场机制逐步发挥重要作用,与市场经济相应的现代物流经营理念进一步引导我国物流业发展。但是,总的来看,我国现代物流业整体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相关法律和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资物流企业现代化规模经营水平不高。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加快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件大事: 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现代物流发展国际研讨会”,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一次较大规模会议。 2001年3月,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2004年8月,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迎接入世机遇和挑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与2001年的文件相比,发文单位中增加了3个部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体现了对现代物流业的扶持进入一个更加实质的阶段。《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是我国政府对现代物流业加强引导重要的一年,大事较多。首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将“物流”列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首次现代物流工作会议召开;物流业评价国家标准出台;同年12月,我国物流业对外资全面开放。 在配套产业政策方面,2005年12月和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关总署落实了有关物流保税区和通关等政策措施。 由上可见,我国关于物流业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建立健全。入世前后这几年,我国现代物流业迎来了一个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现代物流业已初步呈现出国有、民营和外资鼎立之势。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物流业发展主要问题仍在于内资物流企业发育水平低,政府引导乏力。 一是内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不足。很多国有的物流公司,由原来的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转变而来,缺乏现代物流管理的专业人才,从业人员管理观念还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思想认识停留在简单的运输、仓储和配送方式上,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资源整合能力与现代流通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二是内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方式和信息化水平落后。主要是物流集约化管理水平低,供应链管理结构欠优化和普及,智能化运输系统没有普遍推广应用。 三是内资物流企业的硬件设施落后。特别是内资物流企业缺少先进的物流专用车辆和装卸设备,以及先进适用的仓储等标准化专用设备。集装箱运输发展水平比较初级,物流业专用设备开发运用能力不高。 四是政府对现代物流业支持力度不够充分,现代物流业制度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物流业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另一方面,整个流通业的管理,则由商务部牵头办理。目前,对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支持,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体现为开发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对现代物流业高端业态引导不足。按照现行国民经济的行业划分标准来判断,现代物流业是整合多个传统行业形成的新兴产业,对于现代物流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根据《意见》的界定,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复合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制造、贸易、信息等行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然而,上述界定仅提供了一个关于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描述。 关于现代物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关于现代物流业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始终受到有关方面关注,关键是要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结合前面对我国物流业状况分析,本文认为,内资物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集中反映在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上,既要优化基础条件,又亟待产业结构升级,而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在这些方面的支持力度并不充分,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对物流业高端形态还不具备专门政策。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流转税政策区分试点物流企业政策和一般物流企业流转税政策。 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前文所述,目前,税务机关还无法根据现行法律或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来确定一家企业是否为现代物流企业。为了尽快落实《意见》有关内容,有效促进我国流通产业在开放条件下更快地调整升级,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专门开展凋查研究,确定了以开展试点的方式,落实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营业税优惠政策。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给予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