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代理理论看供应链合作伙伴的激励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建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副教授; 何敏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5。

原文出处:
商业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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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化市场的形成及技术变革的加速,围绕新产品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企业面临着不断缩短交货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和改进服务的压力。为了应对竞争,买主和卖主之间从敌对关系变为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为此,企业的竞争策略就从基于价格的竞争让位于基于价值链思想的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强调直接、长期的联系,鼓励共同制定计划和解决问题。所以,如何协调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是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的主要研究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处理好供应链各组成企业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委托代理关系,充分发挥供应链的整体优势。

      一、委托代理问题

      由契约理论发展演化而来的委托代理理论其基本内容就是规定委托人聘用代理人完成某项工作时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及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即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认可的契约来确定他们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委托人为实现既定的目标,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使代理人与其利益尽可能地趋于一致,促使代理人像为自己工作一样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利益。这也是一种均衡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非均衡性:(1)利益的非完全一致性。委托人的主要目标是自身利益,包括资本保值和出资收益的最大化,但代理人的主要目标是代理利益,包括经营业绩和代理利益的最大化,双方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2)风险的非完全共同性。即委托人往往是“风险中性”的,代理人往往是“风险厌恶”的,双方对风险一般持有不同的态度,代理人会因为回避风险而放弃有利于增进委托人利益的行动;(3)信息的非均衡性。即代理人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或在订立契约进行工作后掌握的“私人信息”,而委托人往往没有代理人这一私人信息,这就为代理人的“逆向选择”提供了可能;(4)环境的非确定性。即企业的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企业利润必然受到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实际的努力水平,这也就为代理人的“规避责任”提供了方便。由于这四个非均衡性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激励与监督。

      二、供应链的委托代理关系及激励机制

      在供应链关系中,核心企业为委托人,外部的供应链企业为代理人。从核心企业的角度看,它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总成本最低,货物交付的及时性以及服务质量),同时知道外部供应链企业也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很显然,两者的最大化目标存在着不一致性。因此,核心企业必须设计出外部供应链企业能够接受的契约。这一契约能够使供应链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核心企业的效用最大化。

      一般来说,核心企业在设计契约时,存在一定的难度:(1)它在签约前与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无法了解供应链企业的真实能力;(2)契约难以完备。因为契约中不能确切地规定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即使做了规定。也难以观测;(3)委托人不可能完全依据企业的利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因为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委托人无法辨别利润的高低是否是由供应链企业的工作努力程度所致;(4)供应链企业拥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很容易损害到核心企业的利益。

      从外部供应链企业的角度看,接受核心企业的委托.成为核心企业的稳定伙伴,意味着供应链企业有了稳定的业务,能获得持续高额的利润。也就是说。供应链管理关系满足个人理性约束。同时,作为外部供应链企业,为了获得持续的产品或服务业务,有积极性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不仅提高自己的获利能力,还可以满足核心企业的要求,并使核心企业从供应链企业的服务中获得第三利润源泉。所以,供应链管理关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

      对于核心企业来说,通过合同的设计是可以把不符合要求或能力低的供应商排除代理人之列的(核心企业先设计出除了基本的支付外还包括各种奖惩的合同,交由供应链企业选择,根据选择结果,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供应链企业的类型。诸如能力、服务质量等),而且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也有助于促进核心企业与供应链合作伙伴企业目标的一致性。

      在实施供应链管理中,核心企业要强化激励。如有可能,应尽可能减少供应链企业的数目,并与主要的供应链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特别是要积极开创激励支付机制,以强化伙伴关系并谋求双赢。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中,委托人要设法将供应商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当供应商给委托人带来了更多价值时,委托人就给与供应商更多的收入。在这一机制下,双方的价值和收入都可得到提高。尤其是当将来的预期难以确定,多变的环境难以估计的情况下,激励的作用更为突出。激励支付机制不仅有助于减少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双方更易于在绩效水平上达成一致,取得双赢。

      激励机制的设计原则是,只要供应商将绩效与委托人所需的服务水平联系在一起,就会获得最大利润。尤其是,激励程度要足够高才能体现激励的优化效果,即使供应商不提供低绩效服务,而且为了不失去巨大的收益,其所提供的服务甚至会略微超过必需的服务水平(不带来成本的增加),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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