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

作 者:
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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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现代物流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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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试点名单的37家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加以明确。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出台的最后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最具有价值的部分在于:用不到2000字的篇幅,使物流行业争论多年的物流营业税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尘埃落定。

      由于物流行业是个新兴行业,在税收方面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因此物流税收一直存在着分歧和争论,是多年来物流企业意见最为集中的方面。因为物流是微利行业,税收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实现,所以物流税改政策的出台被物流企业称为“最具含金量的政策”。而此次新政策的出台,则瞄准了业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纳税界定、重复纳税、抵扣难这三个问题。

      关于纳税界定方面,长期以来,物流税收往往在运输业和服务业之间左右摇摆,难以取舍。在此次出台的《通知》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试点37个物流企业中,对其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归入“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类税目中征收营业税。

      如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而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重复纳税问题。《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如果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样,使企业外包业务区别征税,从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抵扣税难”的问题出现在异地运输企业。由于物流公司的很多运输业务都涉及到跨省、跨地区,而各个省开出的发票并不是完全统一的,从而给增值税抵扣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通知》规定:“由试点企业开给客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许抵扣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发票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运费准许抵扣,杂费不许抵扣。”这使得以往“物流企业获得多式联运业务资格证的才能开具联运发票,帮客户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客户能从试点企业手中获得运输业发票就可抵扣7%的增值税。而这7%的税额给试点企业增加了筹码,使它们在与非试点企业争夺客户时有了更好的议价条件。

      不过,新政策相当于是将联运企业的范围扩大,这可能存在一定风险,部分企业可能会虚开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税收行为,使得新政策尽快在物流企业中推行。

      摘自《现代物流报》(石家庄),2006.1.12.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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