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股票期权会计计量方法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施宝林,河北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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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确定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原则和规范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已经提到必须解决的日程上。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方法

      目前,世界范围内美国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的制定起步较早,准则内容相对详尽丰富,具有代表意义,有许多值得学习、借鉴之处。美国股票期权的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内在价值法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其第25号意见书(APB25)中明确提出内在价值法。所谓内在价值是指给予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则差额越少,其内在价值就越低。这种做法下,股票期权的价值由给予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所决定。以内在价值法衡量股票期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其认购价与市价是相对固定的。但由于酬劳成本的衡量日有可能与股票期权授予日不同步,故内在价值法在应用中分两种情况:

      ①公司事先可以确定股票期权给予日员工认购期权数和行权价格,衡量日即给予日,酬劳成本=(衡量日股票市场价格-行权价格)×可认购期权数。若无法获得衡量日的股票市场价格,则可用合理方法估计其市价,酬劳成本在持有人服务期间予以分摊。

      ②公司事先无法确定股票期权给予日员工认购期权数和行权价格,这时衡量日就不是给予日,酬劳成本应从股票期权给予日起至每年末予以估计,此时酬劳成本=(每年末股票价格-估计或已确定行权价格)×估计或已确认认购期权数。第一年估计的酬劳成本在持有人服务年限内摊销,第二年再估计时如果与第一年末估计的有差异,则按会计估计未来适用法处理,直至认购股票期权和行权价格均确定时,再一并调整、计算酬劳总成本,其会计处理程序比较复杂。理论上,内在价值法下如果股票期权的种类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会计处理不仅缺乏内在一致性,而且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因此争议较多。

      (二)公允价值法

      鉴于内在价值法的不足,为减少实施股票期权计算产生的负面影响,避免企业虚增利润从而造成股市泡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SFAS NO.123)建议采用公允价值法。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就是授予股票期权时有关交易各方(即企业和员工)所能接受的价格,它涵盖了股票期权价值的全部,一般采用布莱克—舒尔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对于所有生效的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只能选择APB25或者SFAS NO.123中的一种准则,而不能使用两种不同的准则衡量不同的酬劳成本。它第一次运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固定和变动计划,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并且也适用于股票期权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但这种方法下企业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形成不利影响。对于这些公司而言,股票期权是员工薪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公允价值法出台伊始遭到了硅谷绝大多数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它们认为新财务准则会使美国高科技企业在与海外的高科技企业竞争时失去原有优势。2004年12月,FASB发布了修订后的SFAS NO.123R,要求企业确认以股票期权方式支付给雇员的薪酬进行费用化处理,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大部分公众公司自2005年6月30日起按照公允价值将所有基于股票的报酬费用化,小规模的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可自2005年12月15日起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中期报告或年报中执行该准则。2005年4月15日,美国证监会(SEC)决定推延SFAS 123R的执行时间,可见其对于全面推行公允价值法仍心存疑虑。但是,显而易见,采用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二、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方法

      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看中股票期权本身的长期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纷纷进行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与实施办法。当前,实行股票期权制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或有报酬法

      我国在试点中实行的股票期权,一般事先已明确行权价、行权量、行权期,故在给予日即按行权价确认一项债权,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等,同时将所有者权益结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期权持有人,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这种方法易操作,不足之处也较明显:1.与我国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不符;2.易导致资产虚增,不符合谨慎性原则;3.如果股价与行权价间差额较大,会导致费用不均衡,且不符合配比原则;4.如果期权持有人弃权,需要冲减原来的记录,有操纵资产之嫌。

      (二)三时点记账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企业认为,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一般要经历三个时点:即股票期权给予日、行权日、到期日,特殊情况下还存在股票期权失效日。这种方法实际与第一种相似,只是部分会计科目设置不同,且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但其不能科学反映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从而使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高估,并且部分会计处理办法与我国现行法规不相符合。

      (三)内在价值法(四步骤记账法)

      该办法参照APB 25,采用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进行计量。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说明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差额则应预提作为费用,并在以后的服务期间平均摊销转为费用;待行权以后,将期权转为股本。如果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由于在给权日行权价不确定,则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以后逐期进行摊销,直到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预提费用,将余额于余下期限内摊销,并在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这种方法较易掌握,加上我国国有控股企业比较多,股票市场又不十分完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不很规范,适应于我国目前实行的股票期权类型和实际情况。但当股价变化较大时,公司的会计调整比较多,容易出现差错。

      三、对我国股票期权会计计量方法的建议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同时更科学地反映股票期权价值,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出适应我国现状的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笔者认为,一般中小企业及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采用内在价值法,可使企业承担的成本降低,利润相对增高,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随着股票市场和经济环境的逐步规范,条件允许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但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否则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环境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传统的股票期权进行调整,以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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