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成为促进当代中国企业真正发展的又一推动性制度。而其中的债务重组相关准则有了原则性的变化,成为新准则中被关注的亮点之一。本文将通过新旧准则及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来对变化后的债务重组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一、新旧会计准则关子债务重组问题的对比 我国为了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努力,在这个探索期年内不断进行着尝试。199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98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此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但仍然存在入账价值计量、债务和债权人会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新准则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改进。 (一)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定义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这似乎回到了1998年的准则,但实际却提高了该准则适用的精确性。 新准则实际上是将债务重组的范围缩小了,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这一变化对债务重组方式也产生了影响: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 这种范围的缩小使得该准则的针对性更强而且更加准确。首先,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其次,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最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也是对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执行,但新会计准则开始确认收益。下页表1是新旧准则的具体对比。
通过表1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新旧准则间的差别。新准则规定比较旧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而作为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之差作为重组收益处理。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在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应该讲最大的改变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新准则与98准则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对此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涉及了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样,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和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是与旧准则差异最大的地方。 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债务重组的具体准则,但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有类似我们准则中债务重组的规定。第40段:现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交换条款存在显著差异的债务工具,应当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类似地,对现有金融负债或部分金融负债的条款的重大修改(无论是否归属于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应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第41段:消除的或转让给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的账面金额和所支付比价之间的差额,包括转让的所有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所有负债,应当计入损益。这些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与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