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捐赠业务,特别是一些新设立的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企业接受的捐赠(包括接受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收益;而按现行税收制度,企业应将接受的捐赠一次性或分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入账价值是一致的,均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33%,2005年5月接受现金捐赠50万元,2005年度甲公司利润总额为15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5月接受现金捐赠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50 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50+50=200(万元),应纳税额=200×33%=66(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33%) 16.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5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税收入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又分以下3种情况。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及《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小于50%,应将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5年7月接受商品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截至年末该存货尚未处置。2005年度乙公司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接受商品捐赠时,乙公司应做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应并入接受捐赠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005年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50+117=367(万元),应纳税额=367×33%=121.1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7×33%) 38.61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78.39 若下年将该商品耗用或售出时,乙公司应再做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8.39 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5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