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筹划空间

作 者:

作者简介:
凌辉贤,华南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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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些企业通常会采取向公益事业捐钱捐物的方式,既合法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又扩大了企业社会影响。其实,要达到上述目的,捐赠也可以,投资也可以,都能达到相应目的。在特定情况下,捐赠变投资,效果可能更好。另外,个人的捐赠也大有学问,如果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把善事做好、做巧,从而名利双收。

      法律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向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蹭。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听得税。另外,为了鼓励公民个人多做善事,多做好事,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税所得的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一)捐赠变投资

      案例:穗丰公司一向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支持某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在该地投资200万元建成了一栋新厂房,于2003年12月份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艺丰公司。这一行为对双方税负有何影响呢(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1.捐赠增加了双方税负。为简化分析过程,假定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时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捐赠方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1000万元(未扣除捐赠额及其有关的支出),受赠方艺丰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艺丰公司税负,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规定,2003年艺丰公司增加应税所得额200万元,当年公司的计税所得额为:

      200+200—(200÷20)=410(万元)

      2003年艺丰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10×33%=135.3(万元)

      自2004年起,艺丰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每年提取折旧额10万元(既200万元÷20)。艺丰公司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2.7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7.3万元。

      (2)穗丰公司税负。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厂房的计税价格为:

      200×(1+10%)÷(1-5%)=231.58(万元)

      穗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额为:231.58×5%×(1+7%+3%)=12.74(万元)

      按税法规定,上述捐赠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2003年度穗丰公司允许抵扣的捐赠额为:

      (1000-12.74)×3%=29.62(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2.74-29.62)×33%=316.02(万元)

      2.投资减轻双方税负。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有没有办法使纳税人在无偿资助他人的同时,又能减轻双方的税收负担呢?

      穗丰公司如果把该资产以投资而不是捐赠的形式转出,不要求受赠方艺丰公司作利润分配。这样既没有改变穗丰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

      (1)艺丰公司节税效益。假如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为200万元作为对艺丰公司的投资,穗丰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2%,并假设艺丰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暂不进行分配。受赠方艺丰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该房产每年提取的折旧额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其税后净利润额为127.3万元。那么相对于捐赠而言,艺丰公司在该厂房可使用期限内累计可以多获得税后净利润66万元(也就是累计少缴的所得税款)。(2)穗丰公司节税效益。相关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相对于捐赠,穗丰公司2003年度不需要缴纳12.74万元的营业税费;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29.62万元,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13.09万元(即39.66万元×33%)。如果穗丰公司在20年后再转让该股权,则无论价格高低与否,都能给自己带来现金流入,这是捐赠所无法企及的。更何况其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了20年,充分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这对公司而言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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