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法性、筹划性、效益性、目的性等特征,对我国企业集团运转状况而言,由于集团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发挥规模资金协同效应,造成集团内部资金沉淀,严重短缺。鉴于税负支出构成企业集团成本的一部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最低、税收利益最大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所得税及税收筹划的涵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企业管理者欲实现其财务目标,不仅在于经营成本与经营收入的有效规划及合理配比,更应关注如何增大企业税后利润总额以便投资者、经营者、职员最大限度地分享。企业纳税支出的比值高低必然被企业管理者视为一种附加的、具有强制约束性的成本。因此,税收筹划就应运而生。至于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途径是选择低税负和延缓纳税期。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和逃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对各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的目的,税收筹划既合理,又合法。而避税一般被认为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模糊之处来安排所在企业的事务,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逃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避税的合法性是从法律形式上而言的,从其内在本质看,它是违背税法立法宗旨的。尽管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产生减轻纳税负担,减少财政收入的效应,但税收筹划是在顺应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意志的前提下,有机地选择纳税负担相对于税后利润较低的投资、筹资经营方案,融入政府优化产业结构的经济发展意向,与避税有着本质区别。但在企业实际的纳税筹划实务中,由于发生的经济业务比较复杂,筹划方案很多,一般而言,税收筹划与偷漏税行为比较容易界定清楚,而税收筹划与企业避税行为的界限就较模糊。因此,广义上的税收筹划包括避税行为。 三、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效益性等特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由于其资金存量雄厚,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具体来说,常见的策略有: (一)利用税负转嫁策略降低集团税负水平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基本上与税法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也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企业集团通常喜欢采用税负转嫁策略。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嫁、如何转嫁以及转嫁的有效程度。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到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如果在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大致相同时,中间商则可将税收分别转嫁到生产者或消费者身上。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除了供求弹性以外,还包括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结构类型等因素。一般认为,课税范围越广,采用从价计税方法,在长期完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在垄断竞争市场下,就越容易把部分税收加入价格向后转嫁给消费者。因此,企业集团利用税收转嫁机制为获得较高的利润提供了契机。 (二)设立集团控股公司和财务中心 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征收的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这样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常用操作方法有: 1.将集团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用足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利用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直接的避税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全面综合考虑才能实现最优化的税收策划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利用减免税赋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如对集成电路产品的优惠政策:规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上述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充分体现国家税收政策这个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的引导作用。其二,利用免税条件实现纳税筹划。如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可以与上述学校联营,达到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