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让利促销的主要形式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企业越来越注重促销手段的选择。运用得当的促销的确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推动作用。 具体而言,企业的让利销售法有如下几种: (一)折扣销售:在税法中的销售折扣相当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大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单价越低。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除,购销双方均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 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但折扣属于实物折扣,则该所赠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常见的“买一赠一”的方式下,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外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二)销售折扣:即财务会计上的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促使买方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一定数额的折扣。这其实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额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计账,实际发生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销售折让:是指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买方虽未退货但卖方需要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因为销售折让是销售额的实质性减少,因此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四)以旧换新: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五)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卖方一次或分次退还买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法规定,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六)以物易物: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销售产品。税法规定,这种销售方式一律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基本情况】某商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平均销售利润率为40%。为开展促销,准备打7折让利销售。现有三个方案: 方案一:让利30%销售。 方案二:赠送30%购物券。 方案三:返还30%的现金。 【案例分析】现以销售10000元商品(含税)为例,分析三种方案的纳税问题。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忽略。 【计算说明1】 方案一:让利30%销售 让利30%就是将10000元的商品作价7000元销售(购进成本为10000×60%=6000元,含税价)。这种情况下,按发票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税额。 应交增值税额=7000÷(1+17%)×17%-6000÷(1+17%)×17%=145.30(元) 企业利润=7000÷(1+17%)-6000÷(1+17%)=854.7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854.70×33%=282.05(元) 企业税后利润=854.70-282.05=572.65(元) 【计算说明2】 方案二:赠送30%购物券 也就是说,购满10000元的商品,赠送30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现将每个环节作具体分析,计算纳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销售10000元商品时 应交增值税=10000÷(1+17%)×17%-6000÷(1+17%)×17%=581.20(元) 赠送3000元商品,应视同销售 应交增值税=3000÷(1+17%)×17%-1800÷(1+17%)×17%=174.36(元) 合计应交增值税=581.20+174.36=755.56(元) 2.个人所得税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赔缴。因此,该企业在赠送购物券时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3000÷(1-20%)×20%=750(元) 3.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10000÷(1+17%)-6000÷(1+17%)-1800÷(1+17%)-750=1130.34(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1+17%)-6000÷(1+17%)]×33%=1128.21(元) 企业税后利润=1130.34-1128.21=2.13(元) 计算说明3 方案三:返还30%的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