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准则调整对银行经营和监管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中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广东 深圳 518001; 张丽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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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世界其他国家的一些银行或企业还在对IAS39的实施进行讨价还价之时,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8月30日推出了中国版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银行和拟上市的银行中实行[1]。再加上此前财政部于2004年7月推出的《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至此,几乎IAS39的全部思想已被我国所接受。本文将探讨《规定》的实施给银行经营和监管带来的影响。

      一、《规定》给银行监管带来的影响

      1.银行资产负债确认准则的改变,将使基于原会计准则的监管体系可能面临扭曲。《规定》对于资产负债确认准则的颠覆式改变,使得一些审慎监管指标的设置有失偏颇、监管目标无法实现。按照《规定》中金融资产负债的定义,当银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这种确认的改变将会至少导致以下结果:首先,由于监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紧密联系,在会计科目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前的监管口径将失去其原有含义,从而使得一些监管指标的意图被扭曲。例如,原来被置于表外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规定》实行之后将被纳入表内核算,这使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因此而显著膨胀。这种膨胀将使一些参照资产负债规模设置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资产/负债的比例、最大十大客户的贷款/资产所占比例、资产增长速度等,显得不够审慎或者过于审慎。其次,可能会使监管当局所鼓励的一些风险缓释、金融创新等活动受到制约。由于《规定》判断金融工具是否构成资产或负债的主要依据是其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实质上发生转移,据此资产证券化等通过“表内资产表外化”的风险缓释活动将重新回到表内,这使监管鼓励的措施可能失效。

      2.《规定》与某些监管惯例存在冲突,使得会计框架与监管框架的兼容问题日益突出。《规定》与现行监管框架的不兼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按照《规定》对银行负债的划分,银行负债可以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但负债的这种划分是建立在逐笔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某一类负债或者整个负债的综合考虑上,因此,每笔活期存款都应归为交易性金融负债。但是,由于活期存款组合中存在一部分“核心活期存款”,因此无论是银行的管理实践还是各国监管当局都认同核心活期存款中的长期属性,在考察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时就会专门测算这种核心存款的大小。《规定》将所有活期存款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做法无疑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偏差。其次,《规定》要求,对于按摊余成本计价的资产发生减值损失之后,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规定》的这种要求显然是为了防止银行操作利润,并无不合理之处。但是当前的监管现实是,为了鼓励银行强化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对于专项准备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回拨,这也成为当前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强大动力之一。因此《规定》与监管上的这种差异应当成为有关部门协调的重点。

      3.《规定》的实行使得监管当局的手段和权威受到挑战。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强调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贷款五级分类真实性的检查[2]。从实践来看,这两个手段对于规范银行经营行为、树立监管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规定》的实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些手段的效果。

      首先,《规定》的实行将使得刚性资本约束机制被软化,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低成本地提高监管所要求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在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行使得银行在收益、权益的确认上有了更大的灵活性。这样,如果银行的发展面临资本约束,银行就不会再有动力去努力降低风险资产,“分母战略”也不会再被重视,通过提前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权益,采用现金流套期会计等方式,银行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就可以轻易达到监管的要求。

      其次,会计利润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将使得当前的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陷入尴尬。无论在理念上还是技术上,基于新准则的减值准备计提均与当前的监管实践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个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计提的理念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规定》不要求银行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减值准备,而监管当局则要求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1%的一般准备;二是减值准备计提技术存在差别。监管当局当前依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采用简单的比例法来计算银行应该提取的专项准备,而《规定》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由于上述分歧的存在,在会计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之后,贷款五级分类检查对银行的约束将流于形式。监管当局于是面临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贷款五级分类对银行的约束,转而寻求其他替代性监管手段,如对银行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的审慎性检查等,要么将贷款五级分类检查与其他监管手段相结合如业务准入等。显然,这两个选择都会影响当前的监管效率。

      4.混合会计制度的采用可能引致一些监管陷阱。《规定》采用的是一种混合会计制度,即对交易性质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而对银行账户则采用历史成本会计(摊余成本)。这种混合会计制度可能导致的一些监管陷阱,已被很多国家监管当局所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合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导致“亲经济周期”效应的出现,即由于经济景气导致交易账户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银行利润的上升和资本的增加—银行资产的扩张—推动经济的进一步景气;相反,当经济下滑时,亲经济周期效应将会使得经济进一步下滑[3]。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宏观经济的波动中,中小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而往往首当其冲,因为亲经济周期效应将会促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配额供给,从而加剧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考虑到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对亲经济周期问题决不可忽视。二是《规定》的实行可能导致银行资本信息的噪音增大,从而干扰监管判断。例如,如果银行自身风险增大、信用下降,将会出现银行信用下降—债务成本上升—银行现有债务公允价值下降—(资产价值不变的情况下)银行权益资本增加。因此,银行经营不善并非通过银行的经营努力就能使其资本总量得以扩大,同时银行风险状况的恶化还会使得银行的资本结构优化。例如,信用下降—长期次级债务价值下降—附属资本下降—重估收益增加—核心资本增加。通过上述机制,原本属于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转化为属于核心资本的未分配利润,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得到了提高,这些显然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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