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Enron)、世通(World Com)事件的发生震动了整个会计界,引起了人们对美国现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特别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深刻反思。我国已经成功地加入了WTO,贸易及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自由化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充分认识和研究美国会计界的这些反省意见,凝练其规律性的内涵,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本文试图以此为研究视角,期望梳理出构建中国特色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会计准则制定的两种主要范式:“规则导向说”和“原则导向说” 多数会计界人士认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是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现改为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是以原则为导向的,即所谓的“规则导向说”和“原则导向说”。笔者认为,这种划分虽有以偏概全之嫌,但对研究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规范准则制定程序和明确准则制定思路具有相当的示范作用。 以规则为导向或基础的准则制定思路,试图为每一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提供“惟一”的规则,通过为会计人员提供一种极具操作性的技术参照标准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基于这样的模式,必然导致准则中不仅包括各种适用准则的情况,而且也包括不适用准则的有关例外和对具体规则予以说明的解释与指南,以及贯穿其中的无数或反复的有明确目的的“界线”(bright-lines)。所以,说“规则导向准则缺乏会计政策选择性、存在大量例外事项和‘界线’是其突出的特征”是相当有道理的。 客观地讲,FASB选择规则导向的制定模式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的。一方面,美国是一个重诉讼和彰显个性、自由的国家,会计职业人员(包括私会计和公会计,下同)为了防范潜在或未来的诉讼,潜意识地具有主张准则制定机构提供极为细致规则的愿望,以图减少或免除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不确定性,或者试图用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特定条款支持自己的会计或审计报告,以规避责任;另一方面,公众公司可以利用详细的规则,减少会计处理后果的负效应,限制监管机构对公司会计行为的过早介入。同时也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督、制裁的强制执行机制;第三,就会计系统本身而言,可以适当地减少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通过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增强节约社会决策和运行成本。 然而,安然事件以后,SFAS受到了国会、投资者、信贷者和社会各界等各方面的质疑。归结起来主要有:这种力图描述所有交易或事项的百科全书式的会计准则怎么能保证制订、实施的高效率?怎么能在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业务和“金融创新”、“组织设计”时给予恰当及时地应对?以至于,FASB启动“准则超载”(standard-overload)机制有时也难以为继;再者,面对浩如烟海散见于《会计研究公报》、《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紧急问题工作组公告》和各种指南、问题解答中的成千上万的规则,会计职业人员又如何能理解的了?要知道,简单规则要比复杂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是一条基本的认识规律;第三,过于繁琐复杂的规则容易为别有用心的组织提供所谓会计操纵的方便,安然事件中“特别目的实体”(SPE)就是如此炮制的;最后,大量的例外事项导致了准则内部的不一致,造成会计信息的所谓“可比”是一种表象的可比,而非实质上或精神上的可比。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会计职业者弄虚作假、假账真算、真账假算的不良道德习气。因此,目前美国会计界借鉴IASB以原则为导向制定准则的呼声日趋高涨,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谓“以原则为导向”,只是就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提出应循的原则,并不力图回答所有问题或对每种可能情况提供详细的规则。因此,不可能出现规则导向下的大量例外事件和详尽的解释指南,而是要求会计职业人员在核算有关交易、事项或审计有关财务报告时充分运用职业判断。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与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相比,它具有:1.将广泛地使用原则,例外的规定就没有必要了;2.与准则的目标和精神相一致的职业判断地运用将大幅度减少、甚至消除各种解释性和应用指南等两方面的优点。可见,原则导向的准则以更为宽广的视野看待问题,注重不同交易形式的内在关联性,更能经得起时间演变和交易创新的考验,对于非预期事件容易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更为重要的是,非常有利于国际间的会计协调。 然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也存在制度安排性的缺陷。首先,倚重职业判断反映特定行业、具体情况的会计问题,并不是导致“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的充分条件。要形成这样的会计后果还必须倚仗会计职业者的专业技术水平、道德修养和严厉的惩罚与约束机制,否则就很难保证会计信息和审计意见的质量,更谈不上报告主体会计信息可比性的问题。其次,对会计职业者的能力和判断的过分依赖可能会增加会计处理追溯争执的可能性,导致诉讼事件的增加,提高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使用成本。 通过对“规则导向说”和“准则导向说”两种准则制定范式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两种范式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似乎很难找到一种“最优解”。以规则为导向制定准则过于细致、具体,不便应对,易于产生财务舞弊;但是,以原则为导向制定准则又过于抽象,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尤其是对职业判断过分倚重,如果没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职业队伍,没有一个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规范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实难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相关和可比。因此,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简单机械地挪用或照搬哪一种模式,而在于首先必须界定清楚何谓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并以此来寻求解决会计准则所面临的问题之道。 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理论界定:内外在准则、普适性和层次结构 会计准则是一种制度,是会计职业者在从事会计职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其主要功用在于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会计行为,以保证会计后果的质量,促进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制度就是一种由人或者是某一组织或共同体制定的规则,在许多场合制度与规则是可以通用的。制度有“内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s)和“外在制度”(external institutions)之分(路德维格·拉赫曼,1973)。前者是从长期的人类实践经验中,不断总结、反馈和调整,并依据一条稳定的路径渐进地演化而来的,更多地体现了人们的既有习惯、伦理规范和商业习俗,有时也称之为“软制度”。如借贷记账法中“借、贷”记账符号的选择与使用,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商业习惯。单就账理来讲,用“增与减”、“正和负”等矛盾词作为记账符号亦无本质上的错误;后者则是由一批通过某个政治程序获得一定权威的代理人设计出来并自上而下强加给经济社会的,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与内在演生出来的制度互补。用外在制度和正式安排来补充内在制度以达到执行内在制度的目的是方便和有效的。因为在一个复杂的巨大系统中,内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会计准则也不例外,也应该包含内在准则和外在准则两部分内容。前者是人类在长期会计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凝练文化演化而来的。当一项会计经验或做法被广泛地认可并达到一定的临界点之后,就能转化为某项内在准则。如账户结构左借右贷的习惯、会计计量可靠性的内化要求、权责发生制的正式化规则和谨慎性、重要性惯例等都属于内在准则的范畴。内在准则一般要靠职业自律来维护,有时也要靠组织或行业或者第三方的强制执行,但这不是主要的方式;后者则是由某一会计组织或政府部门设计出来并强制执行的,包括一些禁令性的规定和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这一部分准则要靠设计者拥有的政治意志和强力的权威性(包括正式的惩罚)来实施,因此对会计行为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影响,尤其是当外在准则与通行的内在准则相一致时这种规范作用更为明显。正因如此,大多数的内在会计准则是以外在准则的表现形式正式公布实施的,这时的内在准则可以称之为正式化的内在准则(formalized internal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