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海生,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江西 南昌 330013。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学术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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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固定资产折旧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理论与实务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即会计将物化为固定资产的那部分价值耗费,在预期可带回经济利益的多个期间内分期确认为费用。由此,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三大要素:第一,计量模式,即采用哪一种计量尺度、计量属性组合(如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名义货币、不变购买力)度量固定资产价值量;第二,折旧计算方法,即固定资产总价值量分期摊销中可采用的各种计算方法(期间确定方法与分摊方法的组合);第三,折旧政策,即具体核算主体或核算对象如何选用某一特定折旧计算方法的规则。现代社会的会计核算具有高度的社会统一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涉及的计量模式、折旧计算方法、折旧政策均由社会以不同形式统一规范。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为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减值准备);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由计量模式规范、折旧计算方法规范、折旧政策构成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范体系,即本文所指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二)会计是一种信息工具,即一个“信息系统” 一个期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企业本期费用的重要构成因素,直接影响利润、期末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数据,而由这些数据形成的会计信息有着重要的“经济后果”——引导着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决策,并由此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会计又是一种分配工具——确认可分配成果、记录分配结果的工具。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决定着费用,从而决定着利润及其分配。另外,从企业经济活动角度看,固定资产的折旧过程,是企业一定数量的资金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换的过程,也是固定资产实物更新前的货币准备过程。固定资产总折旧额决定着固定资产价值保全程度,从而决定企业简单再生产的维持条件。而固定资产的总折旧额、在各期间的分摊额均取决于折旧对象价值计量尺度、折旧计算方法和折旧政策,即取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可见,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乃至宏观经济的运行有着直接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对会计信息和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与固定资产的相对权重及绝对规模成正比。不管任何企业,作为生产手段的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都占有一定比重,特别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权重一般较高,如电力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占生产成本比重达30%左右(《深圳国税网》,2003)。而随经济结构调整,2002年以后我国明显已经进入重工业加速发展阶段,重工业比重已由1991年的51.1%上升为目前的64.7%(《北京经济信息网》,2004)。固定资产规模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就是生产手段的技术更新和规模扩张。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直是快速扩张见表1、表2。因此,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在当前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表1 江西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

      时 期 1950—1978 1979—2000 2001—2003

      投 资115.35 3668.62 2965

      资料来源:江西统计信息网2004.10.09

      表2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 金额单位:亿元

       年 偷1990 1993

      1996

      199920022004

       投 资4517 13072 22974 29876

      43319

      70073

      增长(%) 89.39 75.54 30.04

      45.00

      61.76

      资料来源:www.moc.gov.cn;www.stats.gov.cn;ahoo,com

      二、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缺陷按目前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即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又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采用不同折旧计算方法所确认一个期间的折旧额不同,其中的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差别极大。以原值2000万元、使用期五年的固定资产为例计算(不考虑残值),采用加速折旧法与采用直线法相比,前三年多提折旧360~400万元,即利润减少360~400万元。三类不同折旧计算方法的并存,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不同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不同”,即存在不同性质的行业和不同特点的固定资产。换言之,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各有其适合的运用对象。特定的企业、特定固定资产只有运用符合自身特点的折旧方法才能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耗费,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和资产价值保全。由于会计信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而,社会应当明确规范不同固定资产适用的折旧计算方法,并加予有效约束。然而,现行政策并未就各种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表述是:“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企业自行选择、政府部门备案。应当说明,国家有关部门近年出台过一些涉及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政策。如,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3号的主要内容即大致界定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的行业或固定资产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对某区域工业企业可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及标准做了明确。但实际上此类政策规范的对象并非不同企业和不同固定资产应采用何种折旧计算方法,而是哪些企业或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不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其实质是税收征管方面政策而非会计核算政策。尽管这类政策的目标也直接指向折旧计算方法的选择,但作为一种税收政策,不可能具有会计政策意义上的约束性和细致性,加之在控股股东或经营者需要美化业绩情况下企业并不考虑节税,所以上述政策对企业选择折旧方法的影响很有限。折旧政策的不明晰,必然形成各种企业“各尽所能、各取所需”选择折旧方法的巨大空间,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可比性受到影响。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以往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计提减值(跌价、坏账)准备等环节,其实,从以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案例观察,运用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利润操控也具有一定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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