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是指企业(董事会)授予经理人以签约时确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时间购买该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这一分配形式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实行了近30年,它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对股票期权的处理 在1972年之前美国的公司采用股票期权计划奖励员工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做指导,绝大部分的美国公司不将这种股票期权奖励的薪酬费用反映到公司的损益表中,因而企业利润很可能被明显高估。对于这种完全不确认企业薪酬费用的做法经济学家予以坚决反对,同时企业也要求官方对股票期权制定统一的会计标准来规范企业的股票期权入账方法,便于股东了解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影响 顺应学术界与企业界的要求,美国APB于1972年制定了APB第25号意见书《发行给员工的股票的会计处理办法》,并于1973年对APB第25号意见书制定了解释性条款。APB第25号意见书的大致精神为:公司按照“内在价值方法”计算薪酬费用。这种薪酬费用的计算办法规定在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当日,如果员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公司当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公司的薪酬费用为零,公司损益表中的利润项目不会因为未来公司股价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只有当授予股票期权当日,员工未来为了获得该部分股票而要向公司交纳的金额低于该种股票的市场价格时,公司的薪酬费用才为正值,从而应从损益表中相应抵减企业的利润。 在APB第25号意见颁布之后,美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种类各异的股票期权计划,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股票期权计划是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在授予日都不明确的可变股票期权计划,例如业绩股票期权计划等。可变股票期权计划一般允许公司或员工选择股票、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的组合等多种方式来对计划进行清算。而APB25号意见书主要是针对固定股票期权计划提出的,尽管日后增加了很多解释性公告,仍然不能为上述种类各异的股票薪酬计划提供一个统一的会计标准;同时,APB25号意见书发表以后,企业为了不计提薪酬费用,在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一般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该种股票的公允市场价格,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确认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对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反映仍然不充分。 其实,公司向员工发放股票期权和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一样,都是公司利益向员工的转移,只不过一种是以未来低价向员工出售股票的方式转移利益,一种是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转移利润。这种股票期权下的利益转移实际上给公司增加了成本。为了合理反映这块成本,美国会计学界专门设立了薪酬费用这一会计科目。 但是,对于薪酬费用的会计处理,FASB与企业界间存在巨大分歧。1993年4月,FASB投票决议,要求企业将薪酬费用视为一种支出,按其未来预测价值计算成本,但遭到了硅谷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他们组织了支持股票期权的“硅谷行动”,要求撤销这项规则。由于当时美国新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高科技企业如日中天。在克林顿政府和SEC的强烈支持下,国会通过投票否决了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于是,FASB撤回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只需在年报的注释中公布薪酬费用的价值。 二、美国关于股票期权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简介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初步知道了FASB第123号公告与APB第25号意见书在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原则上的差异十分明显,这些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两种会计准则下的公司财务指标的差异。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企业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可自由选择APB25和PASB123,但如果企业采用PASB123,以后它就不能改用APB25。对于所有生效的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准则,APB25或FASB123,不能使用两种不同的准则来衡量不同的期权计划。 APB25与FASB123的主要差异在于: APB25运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根据这一方法,补偿成本只限于计算日(通常是授予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使认股权的价格的差额。由于大多数所谓的合格固定认股权(即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而列入可扣减费用的计划)其行使价格至少会等于计算日的市场价格,不会产生需确认的补偿成本。而在FASB123中,使用的是公允价值法。在衡量员工的股票期权和类似股权工具时,考虑了许多因素,包括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即可以延迟决定是否行使认股权,直至到期日或之后认股权仍有效的日期,从而产生的价值,这样通常会导致补偿成本的确认。 三、股票期权在我国的运用及面临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我国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机制问题,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实行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薪酬制度已势在必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3种股票期权的账务处理办法,下面予以概括说明并分析其优劣: 1.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 这种会计方法的具体内容为:在授予日即按照行权价格确认一项债权(如记作长期应收款等),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如记作预计股本等);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等,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期权持有人,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