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及全面业绩的会计报表,编制损益表的目的在于将有关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各国在法律体制、企业组织体制、经营融资方式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损益表编制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此,本文选择会计事业比较发达的英美德三国的损益表作为与我国损益表相比较的对象,研究它们之间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从中借鉴先进经验,扬长避短,以完善我国的损益表编制。 一、共性 中外会计在损益表上均持“满计损益观”,主张损益表应包含所有的损失和收益,即既包括正常的营业损益,也包括非常项目的损失和利得,一切收入、费用以及特殊损益等项目都应在计算净损益时予以列计。我国与英美德各国之所以都采用“满计损益观”,是因为营业收益与营业外收益有时是难以区分的,同样的经济业务在一个企业被划分为营业收益,而在另一个企业则可能是营业外收益,若不采用总括观会造成企业之间的年度收益缺乏可比性。同时,有些项目从短期看属于非常项目,但从较长时期来看这些“非常项目”又是经常发生的,若不采用总括观,则会造成各年度之间的收益缺乏可比性。 除了所持的损益观相同外,在编制损益表时我国与英美德三国也遵循着一些共同的会计原则,如一致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等,而且都按“本期收入-本期费用=本期利润”的公式来计算损益,以此揭示出资本运动中耗费额与回收额的全貌,显示构成利润的各有关因素的变化情况以及它们各自对利润的影响程度,从而为深入地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业绩评价、改善经营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差异 虽然中外会计在损益表编制上存在诸多共性,但不难发现,各国损益表无论是在宏观理念还是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所处的环境不同。这是造成损益表编制中外差异的主要原因。环境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进而使提供会计报表的目的也不同。 英美德三国均以私有制为基础。英国和美国有强大、规范的资本市场,企业规模较大,其资本来源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德国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经济规模较大,社会经济较发达。英国和美国财务报告的主要报送对象是投资者,德国则是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和税务机构。而在我国,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股份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损益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的主观要求还不强烈,对这些信息的利用程度还不高,所以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仍是损益表的主要报送对象。 这种差异使各个国家的信息使用者对报表信息的要求也不同。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强调报表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我国虽然以决策有用性为导向,但实际上却更重视真实性,即强调受托责任关系,强调信息的合法性与统一性,在此前提下为国家与企业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2.编制损益表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的差别。英美德三国均十分重视原则,其共同之处如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或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为计量原则,对存货计价一般采用后进先出法,但英国和德国不允许为征税目的使用后进先出法,我国对此则无明确规定。商誉在美国必须资本化并在40年内分期摊销,英国和德国则允许一次摊销计入准备金账户(德国还允许对其资本化并在5年内分期摊销),我国摊销期为10年。我国与美国对长期债券的折价与溢价都进行摊销,但英国和德国不摊销。英美德三国对解雇费按“人走即付”方式记录,我国则未作规定。对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我国采用权益集合法,而英美德三国采用购买法。对于外币折算差额,我国将其列入当期损益,英美德三国则反映在权益中。 从以上差异可以看出,在谨慎性原则的执行上欧美国家比我国更为严格。 3.在具体编制和列示方法上的差别。 (1)对终止经营的反映。美国的损益表分为营业部分报告和非营业部分报告。营业部分报告中应分别计算毛利、营业利润、税前利润和税后营业利润。非营业部分报告分为终止经营损益、非常项目利得和损失以及会计原则变更累计影响等项目。其中终止经营损益是指出售、放弃或丧失企业一部分的经营所有权。可见,美国在损益表中以严格的定义列示了非连续部门的经营损益,而英国、德国与我国现在的损益表中均未反映此项内容。美国的做法使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可以让信息使用者能够意识到什么收益可以从企业持续经营的收益中加以估计,什么收益可以区分,这有利于更好地评价经营者的业绩。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 (2)对会计原则变更的处理。美国在损益表中还列示了因会计原则变更对前期产生的累积影响,要求对会计原则变更所产生的累积影响在损益表中加以报告,其金额是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而且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假设基础上按新会计原则在表外调整以前年度的净收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不必单独反映,也不必调整净收益,会计主体的变更则要调整以前各年度的损益表;英国和德国均将会计原则变更作为表外说明,未在损益表内列示;我国《损益表——征求意见稿》中则要求将会计原则变更及其影响只作为表外说明,不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在会计政策变更当年应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各栏的相关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