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于2005年8月12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规定,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指明了中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体现的要求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二是两者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分离。 我国早期实行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的原则,199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会计核算与税法开始适度分离,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分离原则继续发展。新准则颁发前,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影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差别在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不同。 同时,很多企业在实务中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同时,以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这实际上是会计服从于税法原则的体现,是企业为了避免复杂的纳税调整,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方法。但这样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不是依据会计利润所应该负担的本期所得税费用,那么根据本期利润总额减去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求得的净利润,也不是真正的可供分配的利润。 作为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反映企业当期创造的收益中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基于此,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可见,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为会计与税法的真正分离奠定了制度基础。 明确了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核算所得税,均须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将其直接从会计利润中扣除或加回,以消除该差异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调整,而是将其形成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所得税,记入贷方,表示预提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记入借方,表示待摊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账户的纳税影响额随着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逐步转销。 如果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发生变化,那么递延法与债务法的处理过程相同。但如果发生了税率变动,则递延法仍按照旧税率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这导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就不符合资产或负债的真实涵义。而采用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 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在债务法下,如果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就会出现“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表示待摊的所得税费用,待以后期间转回。但转回时需要具备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预计未来会计利润不能大于应税所得,那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虚增资产。因此,新准则设定了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上限:“企业应当以可能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比此前的具体描述,《规定》中:“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和《制度》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够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不难看出,新准则不仅沿用了谨慎性的会计原则,而且将其加以丰富。如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上限的规定中,剔除了一个例外情况:该交易既非企业合并、同时交易的结果又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又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抵扣的未来应税所得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些内容都是首次出现在所得税会计规范中。 内容上更加规范 与《规定》和《制度》相比,新准则更完整、更规范、更符合现代会计理论和原则。 第一,新准则首次定义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在以前的所得税会计规范中,多以“时间性差异”替代“暂时性差异”,并且多是从收入与费用角度阐述的。为了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到了资产负债表观。同时,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能够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予抵扣的金额”。这是新旧所得税会计规范基本理论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