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近日就做好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 通知对企业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品种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在境外只允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未经批准但确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国家严令禁止开展的高风险业务,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范围经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如一经查出将按违纪处理。二是加强对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涉足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各项高风险业务实施专业化操作和实时监控,建立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或审计制度。三是规范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各项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防范央企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通知对完善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也做出明确要求:一是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增强集团公司总部的控制力和执行力。二是积极推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增强集团公司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财务风险,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与评估方法,防止过度规模扩张、过度负债引发的财务风险。四是加大对长期亏损子企业、资不抵债子企业和非持续经营子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努力减少企业亏损源,不断提升企业集团整体价值。 为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通知对如何加强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也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一是应加大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力度。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境外投资,应按照当地法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难以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完善相关委托授权协议和股份出资证明。二是应建立规范的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关系。三是企业应加强外派人员工资福利的规范管理。提取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不得随意列支。四是境外企业及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或单位应根据当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境内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后编报财务决算,并实施定期检查或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