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现实思考

作 者:
李瑞 

作者简介:
李瑞,西安邮电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陕西 西安 710061。

原文出处:
西安邮电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国家审计,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更是民主与法制的工具。我国国家审计经过长足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纵观十几年来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国家审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证社会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 国家审计的关注对象——有效支配社会资源的责任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对国家审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已经从直接管理变为宏观调控,审计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审计必须实现从微观审计向宏观审计层面的变迁,明确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

      1.1 国家审计的首要责任是关注政府在公共财政的支配和使用情况中的责任

      包括公共支出范围的规范性、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性、公平性和真实性,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管理的真实性、有效性;尤其需要关注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责任,政府的预算分配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而审计预算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如果不能明确责任,预算的分配过程就有可能产生权利的寻租,使人民的权力落空。

      1.2 国家审计机关还应广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关注一切受托经营者的责任,关注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侵蚀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促使这些受托经营者在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时,时刻不忘对人民承诺的责任。在未来的几年内,审计署计划将要抽出50%的力量广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使审计监督向更高层次发挥作用。

      二 国家审计的制度性保证——建立立法型审计体制

      2.1 现行审计体制的弊端

      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是按照宪法规定建立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体制,这种审计体制是典型的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除了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外,还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地方审计对政府的依赖性相对更强,地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难免出现“自己审自己”的问题,审计监督力度不够,造成中央审计对地方政府的制衡能力降低,审计效率低下,难以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随着我国政府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审计体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2.2 建立立法型审计体制

      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有行政型、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四种,在已经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外部监督总是比内部监督更有效。我国审计署再独立,毕竟仍隶属行政系统,不能完全排除内部监督可能带来的问题。如果能够实现中央审计机构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单向垂直领导,让地方审计机关只对中央审计机关负责,减少地方审计监督的缺位现象,从而便于审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藉此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 国家审计遵循的根本原则——依法审计

      国家审计是对人民负责的审计,具有相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的工作原则,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健康有效的运行。

      3.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对审计法规和其他相关法规中存在的不完善和不配套的问题进行补充和修改,赋予审计宪法意义上的法律权限。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每个审计事项都严格按照审计法律程序进行,审计立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审计计划安排合理,审计工作重点突出,审计取证有效,审计定性,处罚法律依据充分、适当,诉权、听证交代清楚,审计结论文书规范得当,减少审计的随意性,增强审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3.2 建立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我国审计机关计划在2007年实现全部审计结果的公开,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该做到:让审计结果公开成为“常态”,成为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目前审计法所规定的一种权利,让不公开称为“非常态”;审计结果公告要采取“直通车”的形式,让所有的信息需求者具有相同的信息量,不能像以往一样,针对不同的报告对象设计不同的报告版本。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3.3 建立完善的审计追踪报告制度

      对审计结果公告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后续追踪审计,坚持不整改不通过,不完善制度建设不放过的原则,对审计处理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审计——公开——整改——制度补救的审计整改模式。为此必须协调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步伐,分清责任,实现各部门监督一体化,避免无效和重复监督。

      3.4 建立问责制度

      将责任法制化,使腐败行为者承担“高风险”,获取“低回报”。“审计风暴”的强劲在于披露了许多部门的违法、违规事实,可是如果想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目前我国问责制度的问责主体是政府,主要的问责对象是中高层领导者,问责事由是那些引起中央和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缺乏对地方政府的问责,缺乏公开、细致的问责程序,没有将责任法制化。因此,及早建立一套由人大执行的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和程序势在必行,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同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形成行政公开责任追究制,部门责任公开道歉制、公务员行政责任赔偿制等方式相结合的问责制度,真正实现审计的监督目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