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共青团开展社会协商对话中的协商民主

作 者:
林青 

作者简介:
林青(1972-),女,山东烟台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共青团中央青农部副部长,主要研究政治学与科学社会主义。北京 100051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中国共青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具有开展社会协商对话的职能,共青团各级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开展了极有效的协商对话活动:团的工作决策、青年关心的社会问题和自身的利益等等。通过协商对话以最大限度实现了协商民主,进而推动了青年的参与和民主意识,促进了青年的民主政治的进程。多年来,中国共青团开展的社会协商对话促进了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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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919(2006)06-0021-06

      中国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实现党和青年联系的中介。它既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利益;又是国家政权体系的组成部分,贯彻执行政府的决策、法令。共青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具有开展社会协商对话的职能。因此,共青团把开展社会协商对话当作自己的主要社会职能之一。共青团各级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在维护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反映和维护了所代表群体的具体利益;在党和政府与所代表的群体之间架起理解、信任的桥梁,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到不同群体的广泛支持;培养了青年的民主意识,扩大了青年的民主参与,促进了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

      一、协商民主理论

      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许多学者开始关注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或者说民主理论的转向: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1](前言)。协商民主是一种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的某些核心问题,理解多元化文化社会的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理论形式。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推动政治话语中的相互理解,识别所在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有约束力的政策。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在公民实践理性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1](前言)。

      协商民主政治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民主的成分。根据约·埃尔斯特的观点,协商民主的“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观念,即集体决策是由所有将受到这种决策及其代表影响的人参与做出的。”[1](P127)协商的民主概念是基于政治正当性理想而形成的。依据这种理想,证明行使集体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是为了平等公民之间自由、公平、理性地行使权力。根据协商观点,“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更是通过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条件而促进平等公民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和制度条件框架,以及通过确立确保政治权力以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公开性和司法监督等形式而对此形成回应性和责任性框架,将行使公共权力的授权与这种讨论联系起来。”[3]另一部分是协商的成分。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在协商论坛中,自由、平等的参与者支持一系列的程序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交流而不是策略目标。参与者倾听、响应并接纳他人的观点,他们忠于交流理性与公正的价值。在决策做出之前,协商能够赋予参与者对各种建议或方案的审视、检查和批判的权力[1](P126)。

      从协商民主理想的角度看,实际的公共决策过程可能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它们可能不够民主,因为实际协商过程在事实上无法包容所有公民的观点。其次,制度可能是非充分协商的,因为决策并非基于那种被所有公民认同的理由。在理论层面上,协商与民主是彼此分离的,二者的紧张关系可能是真实且难以克服的,但在实践的层面上,以不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为起点,它可以增强政治制度的协商能力,并使他们更民主。

      协商民主最低限度的层次是在做出集体决定前,进行持续性的交流。有效的交流是建立和巩固联系和工作关系的关键。这种交流包含着重大的意义或价值:揭示私人信息;减少或克服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有助于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加强团体团结或促进决策实施的可能性;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独立于讨论结果,做正确的事情[4]。

      二、共青团开展社会协商对话

      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是共青团主要的社会职能之一。共青团各级组织广泛开展了社会协商对话。1988年4月,共青团中央发出了《关于做好共青团社会协商对话的工作意见》(《共青团十一大以来有关团组织工作文件汇编》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社会协商对话就是各级领导机关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依照法定的原则,对国家、地方和基层的重大事情进行对话、讨论和协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调整人民内部矛盾、巩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重要方法;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实现民主政策,保证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途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群众参政议政积极性的有力措施。《意见》要求各级团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断提高搞好社会协商对话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下内容积极开展社会协商对话活动:

      第一,团的工作决策问题。通过与团员青年开展对话,提高团的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做到团内重大情况让团员青年知晓,重大问题经团员青年讨论,重大决策有青年参与,如团的重大活动的安排,活动方式的转变,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建立,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等,都要同团员商量并听取青年的意见,以便把团的工作做得更为切合青年的实际和需要。

      第二,团员青年关心的社会问题。及时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脉搏,抓住一些敏感性问题,尤其是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不失时机地开展对话,做好沟通、解释、引导工作,使对话成为青年表达意见的渠道和自我教育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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