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少年社区矫治及启示

作 者:
刘芳 

作者简介:
刘芳,鲁东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原文出处:
外国中小学教育

内容提要:

本文介绍了美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的历史、现状及特点,以期给我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治有所启发。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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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治最早可以追溯到1841年,波士顿一位叫约翰·奥古斯塔斯的志愿者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监管并给予其自由。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青少年犯罪比重更是日渐上升,为了避免青少年受到监狱暴力以及交叉感染的伤害,美国政府不得不开始寻求新的罪犯矫治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治开始盛行。197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治法——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治法》出台。

      目前,美国坚持监内行刑和社区矫治相结合的方式对罪犯进行监管,社区矫治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展开。据2004年7月美国司法部的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当年所有罪犯的监管形式中,社区矫治的比例约占70%,而对青少年犯的社区矫治率则更高。可见,青少年社区矫治是美国目前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监管的主要方式。

      社区矫治(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也称社区矫正、社区处遇,是一种与监狱行刑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罪犯的年龄界限是不完全一致的。在绝大多数国家,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少年或未成年人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少年指在行为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未成年人是指在行为时已满18岁不满21岁的人”。 [1] 美国青少年犯罪教养法规定:少年犯罪“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实行“违反美国法律但不受死刑或无期徒刑惩罚的行为”,青年犯“是指定罪时不满22岁的犯人’。[2] 我国刑法通常不用“青少年”概念,而是规定了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特殊处理。

      一、美国青少年社区矫治的特点

      1、完善的社区发展基础

      顾名思义,“社区矫治”是在社区环境下展开的犯罪行刑方式,因此只有在社区职能比较完善的条件下,社区矫治工作才能有效展开。美国的社区建设十分发达,这不仅表现在社区的物质设备、制度政策方面的完善,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市民社会体系非常发达,市民的“社区自主、自助和自治”的意识强烈,对自己的言行和社会事务表现出极强的责任感,而大量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更是以极高的热情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美国每年大约有30—50万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治工作当中,他们来自于社会的不同阶层,主要包括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员等。民间团体和志愿者们对青少年犯的矫治工作起着多方面的作用,他们的活动主要包括:为青少年犯举办讲座与辅导;开展技能和智力活动;利用宗教的影响力;通过与青少年犯亲属取得联系来开展矫治工作等。美国市民积极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治,使罪犯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支持和温暖,有利于转变和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从而推动其顺利复归社会。

      2、专门的青少年犯社区矫治组织

      美国社区矫治机构总体上分为三个级别:州主办、地方主办、私人主办三个级别层级管理,具体负责。另外,美国近年又出现了半军事化管理的、以关押青少年短期犯为主的军训式矫治中心。如美国伊利诺伊州针对青少年犯建立的“伊利诺伊州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辅导、娱乐、宗教活动及医疗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所有这一切既能够感化青少年犯,又可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监督。社区矫治组织中拥有专业人员。美国对社区矫治工作者的文化水平、工作经验皆有特殊要求。矫治机构内设置的缓刑官、假释官、劝导员等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者有特别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其身体及心理素质都必须接受严格的测试。这些人在成为社区矫治工作者后还要继续接受技能训练,以保证他们能胜任工作。社区矫治机构的设置和从业人员的专门化,为美国社区矫治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有序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针对性强的青少年犯社区矫治项目

      (1)转向方案。转向是指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罪犯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避免因进入司法程序而引发标签化副作用。该方案尤其适用于青少年犯,一般通过儿童辅导中心、青少年咨询中心或运用家庭治疗方案对青少年犯进行辅导和教育,使其在社区环境中得到矫治。

      (2)家中监禁。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外软禁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罪犯须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不得随意外出。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到外面去工作或从事其他的正当活动,不过要求其晚上和周末必须呆在家里。该方案适用于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青少年犯。

      (3)学习释放。这是一种让罪犯到监狱外学习的制度。这类罪犯白天到外面学校读书,晚上回到监狱。这种措施使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能够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并使青少年犯逐步接触社会。

      二、启示

      1、培育完善的社区发育机制

      重视培养我国社区民众的社区意识(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适当减少国家控制力的干涉,使社区发展逐步由“政府发动型”向“民众自治型”过渡,对于有效开展社区矫治起着非常大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2、设立青少年犯社区矫治的专门机构

      社区矫治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首先是一项执法活动,其地位与监狱行刑同等重要。因此必须在社区成立直接隶属于公安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治工作管理机构,作为社区矫治的法定执行主体。尤其对于青少年犯而言,更应当依据其特点设立专门的青少年辅导中心、咨询室、训练中心等机构。而社区矫治工作者的身份认定应当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在选用社区矫治人员时,必须对其素质与能力提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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