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初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姜丽娜,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姜丽娜(1981—),女,浙江金华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心理学专业司法心理学。

原文出处:
理论观察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是其受教育权的一部分,但这一权利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侵犯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的实质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违背了人的心理发展规律,侵犯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有多种原因,因而需要从各方面进行规制。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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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6)03—0046—02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就是这种最基本的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作为祖国未来希望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存在着受到严重侵犯的问题。总的来说,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可分为:侵犯入学权、侵犯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犯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个人充分发展权。国内外的学者对未成年人的入学权、受教育平等的权利和受教育选择权等问题关注的较多;相对的,侵犯个人充分发展权,成了人们较易忽视的问题。人们往往认为入学接受了教育就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到了保障,而很少有人会去关心未成年人接受的是什么教育。本文将围绕着侵犯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这一问题作深入的探讨。

      一、侵犯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的表现

      (一)学校擅自改动课程设置 教育的目的是教育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它对教育过程和结果起着指导、调控、监督和评价作用。我国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但由于多年来受高考制度的影响,在老师、家长、学生心目中逐渐产生了“主课”(主要是指语文、数学、英语)的观念,因此许多的学校为使学生在几门所谓的主课上取得更好的成绩,常常擅自改动课程设置。

      (二)对考试成绩的过度重视 由于多年来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使得老师、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对学生的评价标准都产生了异化。中央教科所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家长最关心孩子的求知(85.95%),而孩子的实践(40.86%)、创新(39.24%)、审美(36.80%)等素质却被忽视。[1] 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或唯一标准,这样做的结果是严重挫伤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他们全面素质的发展。

      (三)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在高考指挥棒下,追求升学率已成了各个学校的主要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综合素质成了“升学率”的牺牲品。据报道,有56.9%的人认为“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考试成绩”是影响未成年人综合素质提高的主要原因。但由于社会对学校、学生评价导向的偏离,认为高考通过率高的才是好学校,学习成绩好的才是好学生,使得很多家长甘愿让自己的子女成为“升学率”的牺牲品。

      二、侵犯未成年人充分发展权的实质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涉及未成年人教育的有关问题上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指出应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充分发展权能否得到保障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只有正确的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我们的教育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二)违背了人的心理发展规律

      1.人有不断发展、完善自己的需求 以马斯洛(A.H.Maslow)和罗杰斯(C.Rogers)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认为人有不断发展、完善自己的需求。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分为7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他认为需要是按一定层次组织起来的系统,在低级需要基本满足后,就会出现高一级的需求。罗杰斯的以人为中心理论强调“自我实现”的概念。个体的中心动机是学习和成长。生命是一个无尽的创造性地向前发展的过程。由此可见,学习和发展正是人本身的一种需要,因此,教育应以学生为中心,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能。

      2.影响人成功的心理因素是多方面的 有人对哈佛大学一些学生进行的研究证明,在个人的成功中,智商只起20%的作用,80%靠的是社会环境、机遇,尤其是靠标准测试所没有考虑进去的那部分智力——情商的作用。[2] 情商是指处理人际、控制情感等非智力因素,它的获得有赖于对人全面素质的培养。另外,人的创造力、审美能力、道德品质等都是影响人成功所不可缺少的因素,这些因素能够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智力活动呈现积极的活跃状态。

      3.未成年时期是掌握各种能力、发展智力、形成品德和培养身体素质、掌握体育技能掌握的关键期 人的知识在一生中可以随年龄增长而不断积累,但能力随年龄的增长,是一个发展、停滞和衰退的过程。[3] 未成年时期正是掌握各种能力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充分发展的同时也在掌握各种能力。我国的教育方针要求受教育者德、智、体全面发展。在这里智育是核心,德育是方向,而体育则是基础或主要条件。[4] 对于一个优秀的人才来说这三方面是缺一不可的。著名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R.B.Cattell)等人在因素分析中发现人的一般智力因素有两个,即流体智力(Fluid Intelligence)和晶体智力(Crystallized Intelligence)。流体智力是指与基本心理过程有关的能力,这些能力多半不依赖于刻板的学习。流体智力是晶体智力的基础,晶体智力是对流体智力应用的结果。流体智力随机体的衰老而衰退,随生理成长而变化,在14岁左右时达到顶峰,以后逐渐下降。[5] 因此,要想使未成年人以后有更大更好的发展,必须在这一关键时期,使其掌握各种能力,充分地发展智力。青少年时期是品德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形成品德的基础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道德认识,缺乏这种认识,品德就无从产生。换言之,品德的形成要以道德感为基础。有学者将道德感分为直觉道德感、形象道德感和理性道德感。理性道德感往往在青少年期(14、15岁——24、25岁)才开始产生并发挥作用。理性道德感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具有动力作用,能增强人们对行为的控制力。[8] 因此,在这一关键时期通过我们的教育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未成年时期也是形成良好身体素质,掌握各项运动技能的关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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