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432.6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国内网络同居者达十几万人,其中大多数是青少年,具备网络同居平台功能的网站已有几十家,每家网络社区“网络同居”的人数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尽管对网络同居现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一种新的情感与社会交流的模式已经在青少年中出现,并以其强大的吸引力使得青少年趋之若骛。这种潮流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同居 网络同居首先要在特定的网站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得到一间虚拟的套房,在两个网友互相同意之后,就可以到这间套房“同居”。这种现象源于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网络同居”游戏的参与者具有很强的匿名性。与网络的匿名性相联系,网络同居的最大特征是私人性。也就说,网络同居是一种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对于生活方式的选择并不是无条件的,正如“焦大不会去爱林妹妹”一样,成天为生计奔波连最起码的生活问题都没有解决的人很难有条件成天在网络上与“下载的新娘或新郎”卿卿我我。网络同居最基本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闲暇时间。在网上社区申请一个网络同居的账号,每个月大约要花费200元左右,一年的总支出大约是2500元。网络同居每天还需有一定的固定时间与伙伴进行交流,这就要求网络同居参与者具有经常性的空余时间。 二、网络同居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一)社会转型与网络同居 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认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有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可以叫做社会事实。迪尔凯姆对于社会事实的定义表明,社会现象是区别于个人心理现象的,社会现象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对个人具有约束力,因此,一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发生,应该用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就网络同居而言,当网络同居成为数以万计的青少年的共同行为时,网络同居就不单是一个个人的情感问题,而是已经成为一个体现着当代社会具有某种可能的社会趋势的公共议题了。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解释,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与之相联的社会现象。安东尼·吉登斯将同居界定为一对男女并未结婚,但以性关系方式居住在一起。吉登斯认为,同居是婚姻的一种替代形式,在英国大多是作为婚前的一个实验性阶段。在这里,吉登斯是用婚前男女的实验来解释同居的,也就是中国人通常所说的“试婚”。如果以此为推论,作为虚拟形式的网络同居应该是从社会的性文化和性观念方面来查找原因。由此,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性观念的改变是可能的原因之一。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的社会转型,欧美国家的性解放潮流与中国传统的性观念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冲突和碰撞。现在国内在性方面的观念可谓处于“混战”状态——有提倡“性开放”的所谓专家言论,也有种种倡导节制的声音,这些观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些思潮与我国青少年性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互作用,给青少年的性观念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于是,网络就成为他们探讨婚姻与性的一个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同居具有潜在的正功能。 如果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社会事实对个人是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事实与个人相互作用。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会对个人产生深入持久的影响,甚至是某种程度的强制力。就网络同居而言,对青少年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当网络同居成为一种潮流或者时尚,势必引发青少年群体之间的相互模仿。他们的交流、讨论有可能引发网络同居模式及其内容的改变。由此看来,网络同居受社会性文化和性观念影响的同时,网络交流也将改变青少年的性文化与性观念。 (二)消费文化与网络同居 消费与情感紧密相联。对消费者而言,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摆脱痛苦、追求快乐。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消费总是以社会化的形式出现的,个人的情感宣泄、释放、满足、表达或沟通并不是一个随心所欲的过程,总是受到社会条件和社会结构的制约和影响。消费在受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制约的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深层结构往往与人们的主体性结构相关,而主体性结构又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物质、社会和精神实践中形成和变化的。如果从整个网络经济消费发展历程来看网络同居,我们可以推断在情感方面的网络消费及其发展的过程与趋势,这个发展过程大致为网络聊天——网络游戏——网恋——网络同居。而从消费结构来看,网络同居应该可以看成是性消费的一种替代形式。 既然是一种消费行为,与之相伴随的当然是消费者的支付行为。网络同居所需支出的费用大约是每月200元,相信国内大多数城镇家庭都具有支付这笔钱的经济实力。但是,消费行为本身并不只反映在金钱方面。在网络同居方面,最大的支出应该是时间方面的。尽管大多数网络同居者可能并没有认真盘算过他们所付出的时间的价值,或者从他们的角度来看,网络同居的经历本身就是一种享受,就是一种获得,所以网络同居所获得的愉悦也就是在支出200元经费后的收获。而作为提供消费工具和消费产品的网络设计者或者网络运营商,也是利用使用者的这种心理来获取经济收益的。当然,只是他们聪明地采用了一种欲擒故纵的策略,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付费的人都具备在网上申请“套房”立即就“同居”的资格,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级别才能赋予这种权限,这就很好地满足了参与者的成就感。获取网络同居身份的大致过程是,当游戏玩到一定的级别,会有“月下老人”穿针引线,由游戏的高积分获得者挑选自己的意中人,在“月下老人”的主持下一对有情人就可以结婚了,结婚时会颁发给结婚证书,拥有合法的身分后“小俩口”可以花前月下、风花雪月、度蜜月、游星际。婚后,他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生育孩子”,只不过这对于级别的要求更高。看来网络设计者对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的运用已经达到驾轻就熟的地步了,这一步一步的程序就将那些有意参与网络同居的青少年的胃口慢慢调动起来,使得网络参与成为一种欲罢不能的消费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