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09-(2006)01-004-08 一、社会结构转型与青少年政策议题 中国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人口结构与家庭结构转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现代化、全球化处境和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导致青少年问题突出,成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核心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史无前例的社会结构快速转型时期,社会环境与社会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年龄、性别结构和人口老龄化浪潮等凸显少年儿童议题,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与家庭生活状况发生重大转变情况下,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现实问题。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大量乡村社区的少年儿童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大城市,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方式转变导致大量少年儿童成为“问题儿童”、“困境儿童”和“边缘儿童”,城市化、家庭生活状况与儿童少年问题的内在逻辑联系,成为社会科学与政策研究重要议题。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说,影响少年儿童问题的重要因素是全球化的国际环境和本土化需要,无形之中增加儿童少年问题的复杂性,外来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影响少年儿童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结构转型的主要内容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结构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调整自然反映在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少年儿童同伴之间的关系上。简言之,社会结构转型和宏观取向的国际、国内社会环境“不约而同”聚焦儿童少年问题,使本来就十分突出、重要、复杂和敏感的少年儿童问题,更加显赫、重要、复杂、格外敏感。 少年儿童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与儿童的关系模式,实质是政府有关少年儿童的政策框架,精髓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决策者与社会管理者如何正确认识、看待、处理棘手的少年儿童问题。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与幸福快乐成长问题核心是国家与儿童的关系,是儿童福利与保护议题。在国家与个人关系框架中,国家与儿童的关系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具社会经济政治涵义。这意味少年儿童问题是错综复杂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政策框架中处于基础地位,意味儿童福利是个人福利、家庭福利、社区福利和社会福利服务的基础部分,地位举足轻重。纵观中国少年儿童的研究状况,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少年儿童研究的两次理论政策研究高潮,第一次研究高潮期是1980年代早期,第二次研究高潮期是1990年代中后期,研究高潮动因、推动力量、研究主题和研究兴趣却惊人相似: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少年儿童犯罪行为研究。[1] 然而二次研究高潮的显著不同之处是,1990年代中期以来,少年儿童问题成为党中央战略决策和公共政策议程的优先领域,政府形成清晰明确的儿童发展政策,如儿童发展十年纲要,儿童问题成为关系家庭幸福美好生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繁荣富强的重大战略议题,少年儿童工作和相关的理论政策研究取得世人注目的辉煌成就,少年儿童研究成为“显学”。党和国家有关少年儿童的政策法规大量涌现,少年儿童问题成为全社会高度重视战略重点。如何正确认识、理解、对待和处理少年儿童问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战略议题应运而生。 二、欧美国家的经验与国际社会的惯例 欧美国家与儿童的关系性质、类型主要是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家庭福利与儿童福利,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成为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最高目标,生活福利和社会保护色彩浓厚。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以来,儿童、妇女、家庭、工作与生活议题成为“社会问题”,童工现象、童年社会化、妇幼保健、教育和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等议题格外突出。[2] (P28)当时不仅18岁以下的儿童少年问题突出,18岁以上的青年问题同样格外突出,引人注目。为了解决青少年问题,确保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和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基督教青年会(YMCA)、基督教女青年会(YWCA)等一大批非宗教性民间社会服务机构诞生,他们主要以青少年为服务对象,为青少年提供优质多样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满足青少年多样化和不断发展基本需要,通过社会服务活动预防青少年犯罪,发掘青少年发展潜力。[3] (P2)英国当时为青少年、穷人、失业者、长期病患者和其他需要帮助人群提供社会服务、社会福利与社会保护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如此众多,以至产生专门从事民间组织规划协调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慈善组织会社(COS: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ies),慈善公益事业、社会服务与社会保护事业兴旺发达状况由此可见一斑,[4] (P5)基本假设是社会有责任满足青少年的需要,如果人们的基本需要无法满足,缺乏正常化与合法性的宣泄渠道,他们就会采取反社会手段。十九世纪末期,相对单纯生活化与娱乐性服务已无法满足少年儿童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如何确保所有少年儿童享受基础教育服务,使少年儿童从工厂和街头巷尾生存转入到学校,摆脱愚昧无知和文盲落后困境,提高未来公民和劳动力综合素质与市场竞争力成当务之急。英国1870年《中等教育法》规定,强制学区中所有5-12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基础义务教育。1918年教育法取消小学学费,规定14岁为义务教育离校年龄而不准有任何的例外。[5] (P18)同时,如何提供综合性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预防疾病,降低生育风险,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确保所有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成为健康政策中心议题。1902年助产士法和中央助产士委员会应运而生,生育健康、食品营养、妇幼保健和预防接种等服务迅猛发展。[6] (P64) 1902年英布战争结局震动朝野上下,全国舆论哗然,国民体质和健康状况成为社会的热点。1904年英国政府组建关于国民体质恶化的联合委员会,1905年组建公立小学儿童医疗检查及用餐营养的联合委员会,1907年普遍实行学校医疗服务,1911年颁布《国民健康保险法》,1918年母亲与儿童福利法授权地方政府保护母亲、婴幼儿健康,且成社会服务主体。[7] (P230)现代儿童福利、妇女福利、妇幼保健、家庭福利、基础教育、基本健康服务等制度框架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