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思斌,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王思斌(1949-),男,河北泊头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组织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社会政策、社会保障等。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流浪儿童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其形成具有制度性原因,它与开放的社会环境有关,与某些家庭的贫困化、解体和解组有关,也与社会管理的模式有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需要进行新的制度建设,也需要完善救助保护系统,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领域应实施社会工作制度,从而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近些年来,特别是《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的许多具体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到全社会面前,其中,流浪儿童问题作为其特殊的组成部分也日益引起各方的关注。在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建立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昭示下,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的妥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实际上,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也不只是建立何种工作模式问题。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说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进行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

      一、流浪儿童问题形成的制度性原因

      流浪儿童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它与开放的社会环境有关,与某些家庭的贫困化、解体和解组有关,也与社会管理的模式有关。

      流浪儿童现象作为一种现象与开放的社会环境有关。封闭的经济、政治制度对流浪问题给予了内在限制,除非社会危机发生,封闭的经济、政治制度难以成为流浪现象大规模发生的温床。因为,流浪作为一种生存状况或生存方式毕竟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相背离。或者可以说,流浪状态和流浪生活是一种当事人的无奈。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为人们创造自由的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为流浪现象提供了条件。这也就是说,流浪儿童现象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

      从现有调查资料来看,流浪儿童现象与家庭状况相关,也与地区有一定关系。虽然城市中也有少年(儿童)离家出走的现象,但流浪儿童群体则主要由农村的儿童构成。城市少年(儿童)离家出走,基本上是中小学生因受网络和社会思潮的影响,或在学习方面遭遇困难(如后进),受到老师和父母批评而结伴出走。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不是要出走流浪,而是要用出走来表现自己的反抗和表达自己的情绪。至于来自农村地区的流浪儿童则主要是由家庭原因所至,家庭的贫困、父母离异、父母对子女管教方法不妥等原因将少年儿童排斥到社会上去流浪。在很大程度上儿童外出流浪是家庭状况恶化的外在表征,再加上农村基层组织涣散,不能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合理的干预,于是儿童流浪现象发生。

      在流浪儿童问题上,虽然流浪儿童是行为主体,但他们自身并不是问题的主要成因。是贫困、家庭解组或解体等因素使他们沦为流浪状态,是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对儿童的保护不力使儿童对家庭的离心力强化,并导致他们出走和流浪。尽管每一个儿童外出流浪都有其特殊原因,但是在儿童流浪现象背后,都可以看出制度因素的重要影响。

      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能力缺陷

      在现代社会中,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保护是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我国,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保护不但是为了落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是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我国政府对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有严肃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负责交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也指出,要妥善安排流浪儿童的生活和教育。应该说,政府对于儿童保护和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是认真负责的,这不但是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维持社会秩序、实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培养合格的社会接班人的需要。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提供了新的理念,在实践过程中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方法,并收到了积极效果。但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说明,必须从制度建设的高度去认识和面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以使救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更好地达到救助、保护、教育的目的。笔者认为,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领域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

      现在,在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方面遇到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包括:如何尽快接触流浪儿童并对之实施救助,如何对不同类型的流动儿童进行甄别并实施适宜的救助,如何立足流浪儿童的长远生活将他们转移出救助机构,等等。

      尽快地接触流浪儿童,使他们自愿地接受救助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第一个环节。儿童不同于成年人,从儿童成长和社会化的角度来看,对流浪儿童实行带有强制性质的收容显然是不合适的,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之后更是如此。自愿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范畴,它是在一定情景下通过比较和考量所做的某种选择,这里充满了人们对自身经历和处境的思考。自愿接受救助也是比较复杂的事情,求-助在我国有复杂的文化含义[1],因为它涉及到求、助双方的社会关系、人情关系和对求-助行为的后续性处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不同于一般的求-助,因为在这里是机构要主动帮助那些流浪儿童。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决定是否接受救助的问题上,流浪儿童也会做如此思考,即为什么要接受他人的救助?如果接受救助接下来的可能后果是什么?这里包含了对实施救助者的信任程度的考量。从流浪儿童的一般情况来看,由于他们缺少社会知识,缺少与政府机构(包括救助管理机构)打交道的经验,由于他们多数并没有认真思考过自己以后的生活问题,再加上他们多数受过不良家庭关系的伤害,所以他们主动求助的观念并不强。这就引发了如何对待和处理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如果只是遵照《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式化地去处理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那么,执行该项政策的机构的行为就主要是为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提供条件和在机构内实施救助。这就是说,如果比较被动地对待流浪儿童的救助,救助机构的工作就更单纯,即变为机构内的帮助、保护和教育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