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信用思想的发展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晨虹(1958—),女,北京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爱玲(1971—),女,山西长治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社科部讲师,博士。(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由于东西方历史发展道路的不同,形成了东西方“信用”概念的一定差异。中国传统德性诚信机理和西方契约性质的互惠信诺机理不同,前者更多建立在人格自律基础之上,守信更多依赖于人格良心;后者更多建立在人们的契约关系及观念之上。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创新,应该既着眼于对信用理念内在德性自律引导的挖掘,又要致力于信用的外在制度机制安排和他律强制性规则的建设。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8—0028—05

      信用作为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范畴,在东西方思想演变过程中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但由于彼此各异的社会文化土壤,使得信用思想演变经历着不同的发展形态与路径。

      一、中国信用思想的发展演变

      中国信用思想经历了从诚信道德、商业信用,再到法律法规诚信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信”概念,与我们所说的守信、忠信概念大体相同,内含着无欺、遵守诺言或“守命(教令或道)不渝”之意。它不仅是一种伦理信念,行礼必备的品德,而且是一种社会与文化诚信保障机制,是社会德治的一个方面。《老子·第八十一章》曰:“信言不美,美言不信。”遵守诺言就要首先忠于自己的诺言,所谓“忠能达信”是也。“忠能达信”是要求在许诺时必须实事求是,始终坚持以一种真诚之心来许诺并注重实现承诺。也就是说,许诺时绝无欺骗之心,绝无食言之想,坚决要许真诚之诺。据此,对于守信的人来说,真诚是必备条件。反过来说,只有立足于真诚,才能守信。这就是在中国古代,忠、诚、守信三者相通的道理。

      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由于信与诚往往具有同等的意义,因而人们常常把诚与信联系在一起使用,或者认为诚与信是互训的,如程颐所说:“诚则信矣,信则诚矣。”[1] 或者认为,诚是信的基础和前提,是实现和贯通信的枢纽:“诚善于心谓之信”,[2] “夫欲上下之信,惟至诚而已。”[3] 或者认为诚信复词同义,都有诚实不欺,真诚不妄的意思。《管子·枢言》曰:“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这样,诚信便被提到了制约人道、通于天道的核心理念地位,不仅是为人之道、治国之道,也用于生活的其他领域,而且成为人们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中,董仲舒把天之五行与人的五常相比附,提出了“天人合类”的思想,其中“以信配金”是把信放在五常之首的地位进行强调的。东汉王充继承了《管子》“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认为“让生于有余,争起于不足。谷足食多,礼节之心生。”[4] 并以此批评孔子“去食存信”、信义重于衣食的思想。他认为,“去信存食,虽不欲言,信自生矣;去食存信,虽欲为信,信不立矣。”[5] 这些观点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某些合理性,但仍然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

      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伦理思想则把其“五戒”(去杀、盗、淫、妄信、饮酒)比附于儒家的“五常”;其中,“信”是众生信守“五戒”的道德基础,这是建立在对佛教教义绝对“信服”的基础上的。这里的‘信’是指对佛教的坚定信仰,具有这一信仰的人们也被称为信众。早期佛教注重个人的身心修养和解脱,信众以“五戒”和“十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贪欲、不瞋怒、不邪见)为基本信条。

      北宋周敦颐建立了“以诚为本”的道德本体论的形而上学体系。在他看来,“诚”既是宇宙的精神本体,又是道德的本原。这种“诚”的理论特点,是把伦理准则上升为宇宙本体,既使人道伦理具有天道的本体性,又赋予天道本体以人道的伦理性,于是天道与人道便相互沟通,合而为一。这是对先秦儒家天道人道关系的继承和创造性发挥。古典儒家只说到人道是天道的根据,天之道借人之道而立,并没有系统地论证天之道怎样成为人道的根据,周敦颐着力论证了这一方面。根据这种“由天及人”的天人合一的新思路,背离了“诚”则不仅违背了人性,而且违背了天道,于是名教纲常便获得了至上性与绝对性。

      后来的理学家正是抓住这一根本精神,把这两种思维路线加以综合,先“由人及天”,把纲常规范上升为本体;然后再“由天及人”,以伦理化的天道论证纲常规范的至上性与神圣性,从而建构了完整的理学体系,从而使成熟意义上的“天人合一”伦理精神模式最终确立。

      现代社会,诚信不仅仅是一个哲学伦理范畴,它已由道德意义上的诚信向法律意义上的诚信转型或者是由道德意义上的诚信向道德意义与法律意义相结合的诚信转型。作为法学范畴的诚信,指的是一种法律原则或准则,它强调法律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信守承诺、诚实无欺,必须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该原则被民法奉为“帝王条款”,在西方则具有“万民法”的普遍适用性地位。

      我国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以来,至今为止,民法界就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功能及其法律保障和完善措施等作了相关研究。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之所以把“明礼诚信”作为20字规范之主要条目,十六大报告的第六部分之所以强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这是党和国家敢于正视问题、敢于解决问题的鲜明体现。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标志着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立法的现代化的完成。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如《担保法》、《刑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从法律角度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做了处以相应刑罚的规定。此外,2003年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2005年2月首次公开的《国务院工作规则》、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都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则或原则,这从一定意义上透射出现代社会,信用形态正由道德型向法律型或向道德与法律结合型转变,并力求转化为一种诚实信用的理念和行为习惯的过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