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5—0163—03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其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必须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建设。城市社区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实现社会基层民主、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稳定、人际关系协调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发展社区、建设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那么,如何理解社区,以怎样的价值理念来构建社区,在理论上厘清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一、词源学意义上的社区表明,社区也是一种道德的存在,任何社区都包含着这一社区特有的共同价值和伦理要求 社区一词进入学科领域,源于德国社会学家藤尼斯(Ferdinand Tonnies),以他于1887年发表的著作《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为标志。其中德文Gemeinschaft一词可译作共同体、团体、集体、公社、社区等,表示一种基于协作关系的有机组织形式。藤尼斯提出与社会相对应的社区这一概念,是为了强调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共同的精神意识。藤尼斯在该书中指出,“社区”是基于自然意志,如情感、习惯、记忆等,以及基于血缘、地缘和心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在社区中,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包括感情、传统和共同联系在内的自然意愿,其特点表现为人们对本社区的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宿感。而“社会”却不同,社会是基于人们的理性意志和主观利益之上的理性意愿而形成的组织,其特点是人们没有或很少拥有认同感、情感中立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片面交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藤尼斯提出的社区概念逐渐引起西方社会学家的关注。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罗·密斯第一次将藤尼斯的著作翻译成英文,他起初将其译著命名为《Fundamental Concepts of Sociology》(《社会学的基础概念》),后又将其译为《Community and Society》(《社区和社会》),首次将英文中的Community与德语中的Gemeinschaft相对应。英文单词Community源于拉丁语Communitas,有“共同性”或“社群性”、“联合”或“社会生活”、“地域性”等意。 1933年,费孝通等燕京大学的青年学生,将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成“社区”一词,融原文中的“社群性”(社)和“地域性”(区)两个意义于一词。应该说如此翻译不仅较为准确地把握住了英文原词的要义,还保留了德文Gemeinschaft的基本含义,即“社区”不仅仅是一种“地域社会”,而且还是具有共同归属感的社会共同体。 通过对“社区”一词的历史追踪,不难发现“社区”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价值诉求和伦理意蕴。“社区”被创设出来,不仅表征着一种空间的地域特征,更主要的是强调了它是一种由共享的价值利益和共同的道德承诺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或社群。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价值诉求和伦理意蕴会有所不同,正如戴维·米勒所言,每个社群都以其成员的特殊信仰而区别于其他社群。但无论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社区如何存有差异,社区都会表现为一种道德存在,其成员拥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偏好,建立在维护共同利益基础上的道德不仅能有效地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还能有效地促进成员间的交往与合作,从而形成“某种超越于个体和私人关系网的社团感,以及特别的一种对社群存续休戚与共的义务和贡献感”①。 二、从“社区”的定义看,伦理和价值观上的某种共同性是社区最为核心的特征 10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社会学研究的发展,“社区”的内涵不断丰富,其外延也不断扩展。从藤尼斯到现在,人们对“社区”的理解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定义也多种多样。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希拉瑞(George Hillary)对各种“社区”定义进行了统计,发现共有94种不同的定义。 藤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和社会》一书中最早使用社区一词,是为了用社区和社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来说明社会变迁的趋势。他认为社区是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人们加入这样的团体不是自己主观选择的结果,而是血缘和地源自然形成的。这样的共同体逐渐向异质人口组成的、由社会分工和契约联系起来的、缺乏感情和关系疏远的社会过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藤尼斯对社区充满深情的描述,我们可以感受到“他对西方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反思和忧虑,反映出一种对传统社区精神的呼唤和向传统的欧洲乡村社区模式的复归”②,更表达了他对传统社区人伦关系的怀念和向往。 后人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和定义较之藤尼斯的原初定义有了很大不同,更多的学者已不再把社区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而倾向于认为社区也是当代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单元和社会学分析单位。不同学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赋予它许多涵义,因而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如我国学者费孝通从社区的功能和地域空间相结合的角度对社区的定义是:“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家庭、民族)或社会组织(机关、团体)聚集在一地域里,形成一个生活上互相关联的大集体。”③ 无论从哪种角度下定义,“社区”一词总有一些共性的基本特征为人们所认同,如地域性、社区的人际互动、共同的约束等,其中最为核心的特征是社区一定是一个充盈着深厚的感情、道德的承诺等伦理意蕴的共同体,即这一地域性人群必须具有伦理和价值观上的某种共同性,没有这一特征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也就不能使社区从一个“大社会”里分出来而相对自成一体的必要和可能。社区作为一个完整的“大社会”的组成部分,表现为一个具体的、微观的、动态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包含有自然地域、群体、组织制度、规范、机制等因素,属于社会的基本层面,具有满足人们共同需要的基本设施和功能。这一“共同体”不仅具有一整套维护自身形象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涉及社会形态、组织模式和人际互动方式的价值判断和偏好的选择,而且还拥有公共的资源和财富,如土地、矿藏、林木等资源,以及各种社会和集体福利与公共性事业。因此,社区内任何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失,必将同时牵动另一部分人和整体的利益,这种利益上的互相牵制与影响,更多来自成员间共同的价值评价和道德调节。正如戴维·米勒在其《市场、国家和社群》中所言,这种公共利益还涉及某些基本的人际原则,如诚实、无私、奉献等。迈克·沃尔泽也指出,人类不仅拥有共同的需要,而且拥有关于共同需要的观念。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