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6)04—0074—05 在人类道德生活中,人们发现一些与寻常道德规范不相一致的事例,如由于社会文化不同而产生的杀死双亲的怪风俗;朋友之间在诸如堕胎这类道德问题上的分歧。于是,一些人便开始怀疑,在道德上是否有可能找到客观立场,道德结论是否是客观的、绝对的和普遍有效的。在这种不易可否的怀疑中,便催生出了所谓的伦理相对主义。 伦理相对主义并不是道德哲学中的新观点,其发端较早,在西方肇端于古希腊哲学,在中国则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一直或显或隐地活跃着。在20世纪的西方,伦理相对主义呈现出渐趋张扬之势,以至于有人将20世纪称为“道德相对主义的时代。”[1] 但其代表人物大都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如埃德瓦尔·韦斯特马克、埃米尔·涂尔干等,并不是伦理学家。所以,美国伦理学家汤姆·L·彼彻姆说:“虽然当前社会科学视相对主义为正确的和具有重大意义的学说的观点十分时髦,然而道德哲学家们普遍倾向于否定这一估价。道德哲学家们认为道德相对主义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2] 尽管如此,我们还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说明其不能令人信服的原因。本文拟就伦理相对主义的实质、形态、基本特征、理论缺失等作粗略探析。 一、伦理相对主义的实质 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最早持有伦理相对主观点的哲学家无疑是古希腊时代的普罗塔弋拉。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3] 这一命题既是他的哲学观的基础,也是他的伦理观的基础。从伦理学上看,这一命题包含了应当以个人的欲望和利益作为道德的来源和道德行为的标准的意思。由于每个人的感性欲望和利益取舍存在差异,因而,不同的个人对什么是合乎道德的认识和评价存在较大的差异。 与普氏命题不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遵循另外一条伦理相对主义的思维理路。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认为,一个社会犹如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该社会或民族的“一般精神”。而这个“一般精神”是由各种地理、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原则、先例、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融合而成的。为此,他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普适性的社会理想模式,不仅各民族的制度因各民族的“一般精神”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各民族的民族精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的。从这一思维理路出发,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4] 此书中,孟德斯鸠不仅表达了一种相对主义的法律观,而且也表达了一种相对主义的伦理观,他说:“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本书中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5] 在20世纪,在现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变革之风和科学技术浪潮的直接推动下,在文化人类学考察的积极影响下,西方伦理学实现了从传统伦理绝对主义向伦理相对主义的转换。“我们看到,无论是从理性主义到非理性主义;还是从传统经验主义到现代经验主义;抑或是传统宗教伦理学的现代世俗化,都展示出这样一个共同的趋势:即传统伦理学的绝对主义梦幻(先验理性、天然情感、超验无限的上帝等等)已经破灭,取而代之的是关于人类道德实存状态(人本主义)、逻辑结构和意义(科学主义或经验主义),以及世俗道德的宗教意味的重新思考。这种思考的主要后果是现代西方道德相对主义的降临。”[6] 从理论根基来看,20世纪的西方现代伦理相对主义是以文化相对主义为基础的,其基本理路是:现实世界中的各种民族文化是不同的,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并且各个民族的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变化的,这种文化的多样性必然地决定着人们的社会和心理特征的多样性,从而导致道德的多样性。宾克莱在其《理想的冲突》一书中说:“不同的文化信奉不同的价值。”“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文化之间,道德标准不太相同。”[7] 中国春秋时期,老子在阐述其朴素辩证法思想时,已经对道德的相对性有所认识,他说:“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几何?”[8] 即是说善与恶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两面。应该说这是具有辩证性的。但战国时期的庄子则不同,他也明显主张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了,他说:“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乱,吾恶能知其辩?”[9] 就是说,仁义是什么,是非是什么,根本就没有客观标准。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伦理相对主义作为一种道德认识方法论,它认为伦理价值、道德真理及评价标准只具有相对性,其基本思维理路是:或以人的感觉不同为基础,或以人的主观意见不同为基础,或以地理环境与风俗习惯不同为基础,或以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与价值为基础,从而推导出道德的多元性、多样性,由此得出伦理相对主义的结论。 从哲学基础看,伦理相对主义否认相对性与绝对性二者的辩证统一,片面强调道德运行的相对性,并将道德的相对性绝对化。从理论上讲,伦理相对主义是一种认为道德皆因个人、社会或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任何道德都只对于奉行它的特定的个人、社会或文化才是正确的理论。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事实如何”方面,它认为道德皆因个人、社会或文化而不同,不存在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这是伦理相对主义的“基础”。二是“应该如何”方面,它认为任何道德只有相对于奉行它的特定的社会才是正确的,不存在对于一切社会都是正确的普遍正确、绝对正确的道德。这是伦理相对主义的“上层建筑”。因此,吉纳·布洛克说,伦理相对主义即“1.不同的人们从事不同的道德实践。2.不同的人们信奉不同的道德原则。3.不同道德原则是否正确只有相对不同的人们来说才能成立。”[10] 这对伦理相对主义的实质的科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