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内化中的主体张扬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小明/赵静波,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吉首 416000 易小明(1965—),男,湖南省龙山县人,吉首大学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当今的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要化解这种紧张关系,就必须使社会道德转化为个体道德并成为个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而个体道德作为社会道德的内化,它不是被动吸纳既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而是能动地选择、建构个体道德系统,充分体现了个体道德建构的主体性;它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终生努力的事业;它不是既成不变,而是随着主客观条件的改变而变化。所以,道德内化的主体张扬过程就必然内含着道德创新机理,从社会方面看,即要给个体道德活动以充分的自由权利;从个体自身方面看,个体只有具备相应的道德建构能力,才能有力推进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从而实现道德自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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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 (206)05—0092—06

      个体道德作为对社会道德的内化,它不是一个对社会道德的被动吸纳过程,而是充分体现着个体道德的主体性,是包含着道德创新因素的能动过程。所以,研究道德内化中的个体主体性,对于正确理解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促进道德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化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今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的内在紧张

      社会道德是指一定道德关系、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对社会成员的制约及外在导向,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它贯穿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所反映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要求,体现着道德规范的他律性。个体道德是指个人主体方面的道德状况,是个体为适应社会一定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的道德素质和指导自身行为选择的内在道德准则的总和。

      任何社会道德都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要求和意志的概括,它总是作为普遍性的社会道德指令而存在着。社会道德的实现必须以个体道德为基础和必要环节,处在他律阶段的社会道德所产生的约束和导向力量,只有通过个体道德所形成的义务感和良心来发挥作用,没有大多数个体的道德自觉,就没有社会道德的良性运行,更不可能有社会道德的进步。因此,社会道德规范只有转化为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它自身内在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规范才能转化为道德主体的内在行为准则,也才能把社会道德贯彻落实,发扬光大。社会道德的外在约束力量的大小,终归取决于每一个体的道德自律程度,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怎样,主要的不在于它们有多少道德规定和律令,而在于这个社会中的个体在自己的行为活动中现实地遵循和实践这些道德规定和律令的广度和深度。

      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是通过道德内化而实现的。所谓道德内化是指道德主体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的道德教化,将社会道德目标、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道德人格特质和道德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1]。

      社会道德只有通过个人的道德内化,才能起到它应有的社会调控作用。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是人以“实践—精神”方式把握世界的一个方面,这种转化过程同时也是个体道德产生、形成、发展和完善自身系统的过程。其中,道德需要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基本动力,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和道德行为积极性的源泉。它是人们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自觉遵守一定道德原则规范、践履一定的道德要求的心理倾向,它构成了社会道德要求向个体道德行为推移的内在基础。

      按照“个体道德是对社会道德的内化”的传统理解,个体道德应当与社会道德是一致的,至少其间的一致性要占主导地位。但是,当今社会条件下,个体道德与传统社会道德之间却形成了比较突出的内在紧张,即个体不愿将社会道德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个体行为所实际遵循的道德规范也与传统整体道德相去甚远,社会道德越来越外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漂浮于现实层面的无根浮萍。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第一,一直以来对社会道德的外在约束强调过多,提拔太高。新中国成立以来,传统社会就是一种特别强调整体利益、整体价值的社会,公有制的建立致使人们认为个体利益就是社会利益,意识形态对整体道德的强调,也使人们认为个体道德就是社会道德。就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意识形态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调也未因此而放松。于是,社会道德便日益凌驾于个体道德之上,变得至高无上。由于传统社会中个体对社会道德的践行主要是通过政治要求而实现的,人们对这种社会道德的现实主体基础、生成过程、实现条件、作用方式等等均重视不够,致使这种社会道德越来越远离个体主体,远离人们的日常感性生活,越来越增加了形式化、神秘化、神圣化的内容,使人感到它是一种高高在上的道德教条,与个体道德形成了某种对峙。

      第二,对个体道德主体能动性重视不够。寻求个体权利与个体责任的统一是个体道德趋于成熟的标志。传统社会是一个群体本位社会,这种社会,对个体利益和个体主体能动性均重视不够,而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当然也就意味着对个体义务的忽视,个体道德责任当然也就外在于个体道德主体。由于个体及其行为规范被认为是与群体及其行为规范完全统一的,不存在与社会行为规范有差异的个体行为规范,所以,这时的个体道德几乎就是对社会道德的直接执行,既谈不上个人选择的权利,也谈不上个人义务。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发育不充分,直接导致个体道德的发育不成熟,所以,当时代变易,更多的行为必须由个体自决时,个体就找不到自己行为的道德支点,就不知从何做起。结果往往是只讲个体权利,不讲个体责任与义务,这样,个体道德当然也就无法承担起原来社会整体道德规范的重担。

      第三,社会生活的不断个体化,导致个体利益的不断突显。个体化发展是人类社会无法跨越的必然环节,但中国社会却没有经历过完整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没有出现过具有启蒙意义的大规模的完整的个体化发展阶段。随着冷战结束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西方的个人主义不断涌入,引发了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发展潮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相继选择等,都是奔向个体化发展的一个个重要驿站。传统群体本位时期,个体利益淹没在社会整体利益的汪洋大海之中,很难有表现机会,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不断进步,传统的集体和集体道德受到挑战,现实的个体和个体利益不断突现,人们从自身个体需要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着利益的最大值,并努力把这种最大值纳入自定的个体道德的支持范围之内。所以,这一时期的现实的个体道德已经不是传统社会道德的直接转化,而是个体良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造性演变,充分表现了不同个体的自我价值诉求,力图实现个人利益的良心自足。总之,由于个体利益与个体行为的不断呈现,相应的现实的个体道德向个体倾斜了,从而具有了它不同于传统社会整体道德的个体属性,而传统社会道德由于仍基本上坚持它的原来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冲突当然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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