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诠释道德的信仰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立斌,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刘树宏,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肖立斌(1972—),男,贵州遵义人,贵州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信仰研究/刘树宏(1966—),女,河北遵化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信仰研究。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从理论的维度来看,信仰作为道德生成的内在基础为个体道德提供精神支撑、价值尺度和恒久动力。从历史的维度来看,道德为获得神圣的价值根基往往自觉地趋向于信仰。从现实的维度来看,马克思主义信仰要切实发挥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指导作用,不仅应为大众提供精神生活层面上的“终极关怀”,而且应提供社会制度层面上的“次级关怀”,更应提供物质生活层面上的“初级关怀”。由此,必须把理想教育和信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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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06)05—0010—04

      目前,信仰是道德生成的内在基础已成为学界不争的共识。问题在于,学者们往往忽略了不同性质的信仰对个体道德的生成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学者们也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信仰问题论述不多。因此,本文拟从理论、历史、现实等维度对道德的信仰基础作动态的诠释。

      一

      从理论的维度来看,信仰是道德生成的内在基础。道德从本质上说根植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中,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却不是从人类的经济活动中直接产生,而是在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下形成的。它所依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总是由一定的信仰提供,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就是从这种信仰中产生的。可见,个体要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观念和外化为道德行为,必须首先从确立其信仰开始。

      (一)个体道德内在地需要信仰的精神支撑

      道德主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能对这种关系之外的整个世界和人生意义作出终极诠释,即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意义世界。冯友兰说:“宇宙中虽有道德之理,而宇宙却不是道德底。”[1] 因此,道德往往需要一种包含特定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信仰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换言之,道德必须从信仰那里寻找到自身的精神支撑和理论依据,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观念构建和行为选择。海德格尔认为,若一个人缺乏信仰,则容易产生对命运和死亡的焦虑、对空虚和丧失意义的焦虑,以及对罪过和谴责的焦虑,就会期望获得财富、权力或者知识以增强自身的安全感,就会下意识地做出利己的行为选择,从而道德也无从谈起。就这样,和焦虑斗争及其后果最终决定了人或者在“存在”的根中发现自己,或者在虚无中被吞没和消灭。蒂里希把道德人格看作是由自律、他律和“神律”所支配的。其实,若剔除其宗教因素,“神律”就是指信仰对个体道德的精神支撑。在蒂里希看来,若个体丧失了信仰,必然破坏道德人格的真诚和尊严。他指出:“通过把每一道德原则和道德上的自我肯定所具有的意义一齐扔进怀疑主义的深渊,存在性怀疑就能瓦解道德上的自我肯定。”[2]

      (二)信仰对个体的道德观念具有整合作用

      信仰作为人生价值体系的内核,为个体提供一个最高层次的价值观念和关于行为是非善恶的最高价值尺度,并依据此尺度将各种零散的道德观念整合为一个有序的价值体系。在此过程中,信仰依据自身的价值尺度对各种道德观念进行筛选与过滤,并把不符合此尺度的道德观念排除出人生价值体系。可见,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信仰,就有什么样的道德。譬如,一个人只要坚定信仰马克思主义,就会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自己的道德行为,自觉地形成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荣的道德观念,同时坚决抵制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等腐朽思想。

      (三)信仰为个体的道德观念向道德行为转化提供恒久动力

      一个人只有确立了科学的信仰,才能立场坚定,方向明确,意志坚强,热情高涨,在实践中把一定的道德观念贯彻到底。信仰不仅能使道德主体体验到一种超越有限和世俗生活的意义,并且能为个体道德提供一种价值的确定性和道义的合理性,为个体产生深刻的道德认知、炽热的道德情感和顽强的道德意志提供内在的恒久的精神动力。一个人具有坚定的信仰,就会在道德实践中理直气壮、无所畏惧,有机统一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不折不扣地把道德规范的他律转化为主体的自律,把义务内化为良心,主动地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最终养成一定的道德习惯。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信仰对个体道德确实起着指导、监督和保证的作用,但是,并非所有的信仰都能造就一个人崇高的道德观念和自觉的道德行为,错误的信仰甚至还会损害个体道德,中世纪基督教会迫害异教徒、日本佛教曹洞宗歧视部落民、法轮功痴迷分子舍家弃子等事实便是最好的例证。换言之,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个体是否具有道德取决于其信仰正确与否。至此,我们的结论是,个体只有诉诸理性的审视,确定自身的信仰是否具有现实性、科学性、崇高性和健全性,避免狂热、迷信和盲从,才能在其指导下培育崇高的道德观念,形成自觉的道德行为。

      二

      历史经验和文化事实表明,道德为获得神圣的价值根基往往自觉地趋向和依附于某种信仰。中国传统道德如此,西方传统道德亦不例外。可以说,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尽管道德在发生学的意义上根植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中,但在发挥社会功能时仍然要趋向和依附于某种信仰,至于依附于何种信仰,则视具体文化环境而定。

      在西方传统文化中,道德立论的价值根基是从宗教信仰中获得的。对于基督徒来说,道德的终极根源或者最高的善,就是上帝。《圣经·出埃及记》中记载,上帝通过先知摩西把十条道德诫命启示给人类。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在信仰中,人类寻找上帝的真德,而上帝“是这样一种善,他拥有特别的能够把超自然的至福赐给所有事物的本质;他与博爱之爱一起被人们所爱”[3]。事实上,长期的历史发展已经使西方传统道德完全融合在基督教之中,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霍克海默宣称:“至少在西方,任何与道德有关的事物最终都源自神学……若抽离了对圣经的上帝的信仰,过往一千五百年中培养的道德责任感,几乎是不可思议的。”[4] 对此,我们应清楚地看到,一方面,作为虚幻人格的上帝以神的奖惩去驱使信徒遵循外在的律法,使崇高的道德在宗教信仰中受到歪曲,变形为一种追求来世富贵和死后极乐世界的宗教利己主义,这既不符合道德的本性也无助于人们培养自觉的道德义务感。另一方面,作为价值存在的上帝给人以终极关怀和精神支撑,不断维系和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个体的道德行为就能因为神圣化而具有进一步的动机意义。充分认识到后一点,就不难理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和理性主义者康德通过假设上帝存在来保证人类实现至善的深刻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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