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伦理学导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美]斯蒂芬·达沃尔,1946年生,美国密西根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效果主义、义务论和契约论并非伦理学反思所仅有的形式,伦理学反思如果采取其他的形式也许会更有成效。美德伦理学有可能就是这种更有成效的理论形式。美德伦理学可以分为非道德的美德伦理学和道德的美德伦理学。前者以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为代表,其核心的美德概念和道德的规范或法则没有明显的联系。后者以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弗朗西斯·哈奇森的美德伦理学理论为代表,其美德的概念和道德上正确或错误的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代美德伦理学家更关注美德和行动正确性的关系,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更强调美德,而不是行动的效果在决定一个行动正确与否中的作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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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果主义、自利契约论/非自利契约论和义务论都是道德理论。① 它们所关注的是特殊的道德概念,如义务(obligation)、关怀和尊重,它们最终所关注的是正确行为的问题:我们对我们的所作所为道德上应该负怎样的责任。所谓美德伦理学的探究方法在两个方面区别于这些理论。首先,美德所关心的主要是品质而不是行为——关注我们应当如何而不是我们应当做什么。其次,美德伦理学的发展可以完全不作为一个道德理论,而是作为一个对人生的其他的深刻的伦理方面的解释,人生的这些深刻的伦理方面是道德及其特殊形式的潜在的对手,并且也许会将后者取而代之,虽然有时这是有争议的。

      确立一套普遍的并且具有最终权威的规范或法则,按照这些规范或法则,所有的道德行动主体(moral agents)都无条件地负有义务,这一构想(conception)远不是伦理学反思所能采取的唯一的形式。② 道德的现代观念源自一个特殊的历史传统,即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神旨律的观念,道德不过是其世俗的继承者罢了。有些哲学家提出论证,证明这种道德的构想在许多方面都是有缺陷的,我们的伦理学反思如果采取其他的形式也许会更有成效。有些提出这种论证的哲学家指望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是一个更有希望的伦理学构想。③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根本的问题不是如密尔、霍布斯或康德等人所认为的,是何为道德正确或道德义务以及哲学上如何对此进行辩护的问题。相反,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问题是:何为人生的目的?何种生活才是人类最好的生活?

      非道德的美德伦理学④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个特殊的例子——一个实际上的非道德的美德伦理学的范例(再说一遍,采用“非道德的”一词是因为:虽然亚里士多德的翻译者不断地用“道德美德”来表示他指的是与选择有关的品质的优点,但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将这些优点和某个道德的法则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在这一道德法则之下,所有的人都同等地负有责任)。美德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是选择自身美好或高贵(kalon)事物和避免卑劣事物的心理倾向(dispositions)。最重要的概念不是一个人可以遵守或违反的规范或法则,而是尼采称之为“不同等级”(rank-ordering)的理想,根据这一理想,一个人可以变得或好或坏。对亚里士多德而言,最重要的伦理学情感包括羞耻、尊重、骄傲与鄙视或藐视、敬重、自重和义愤(moral indignation)。

      美德是优点,更确切地说,是使某事成为该类事物中的佼佼者的特性(traits)。在这一方面,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是某种至善论(perfectionism)。例如, 一把刀有锋利的刀刃,可以切割自如,这就是刀的美德。一般说来,我们将哪些特性算作优点(成为佼佼者的特性)涉及到一个事物的功能(ergon)或表现品质的行为。⑤ 由于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表现品质的行为是表达人所特有的选择形式的行动(praxis),亦即体现自身高贵或美好(kalon)价值的行动, 他断定美德是品质的特性,更确切地说,是选择特定行动和避免其他行动的固定的心理倾向,这些行动自身或高贵或卑鄙。我们可以将他的观点表达为:人类的优点是涉及选择的品质状态,这些选择自身为人类优秀的理想所引导。

      总而言之,任何这样的(非道德的)人类理想都可以是一种非道德的美德伦理学。虽然它有可能涉及人性的目的论或至善论的观点,如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那样(按照这样的观点,存在着某种人类内在追求的或是(to be)的事物), 但它并非必须如此。一个非道德的美德伦理学可以仅仅是一个关于人类的何种特性是值得尊重或鄙视的规范性的理论。

      道德的美德伦理学

      与此相类似,一个道德的美德伦理学是一个什么是值得特殊道德尊重的理论,更确切地说,是在一个道德行动主体中什么是值得尊重的理论。这种理论的最好的例子是18世纪的苏格兰哲学家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哈奇森认为基本的道德现象是对仁爱之心的特殊的道德尊重,这种仁爱之心是一种想为他人谋利益和使他们幸福的欲望。他认为道德尊重主要不是对任何后果的尊重,而是对动机或品性的尊重,即对为人类和其他有感知能力的生物谋利益的欲望的尊重。

      美德与行为

      那么,美德伦理学和做何事有何关系?首先,非道德的美德伦理学提醒我们,正确和错误的问题远不是我们所仅能提出的做何事的伦理学问题,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做何事的伦理学问题。因此,尽管缓解世界的饥饿并非是道德上非做不可的要求,但不去做更有意义的事情去缓解世界的饥饿不管怎样也表明了自满自得的缺陷(vices)。或者再举一个例子,即使环境自身无法受到伤害或不公正的对待,毁林依然可以显现一种不恰当的对待环境的态度,或者一种和令人心满意足的人类生活格格不入的不招人喜欢的品性。

      其次,在考虑做何事的时候,向一位有德之人,或者具有某个特殊美德(如慷慨大方)的人请教该做何事将会是有教益的。这也许是一个有益探索,但它也可以反映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没有办法可以表述一个缺少有德之人的智慧或“感觉”的人所能把握或运用的伦理的洞见直觉(insight)。正如路易斯·阿姆斯壮(Louis Armstrong)被认为曾说过关于爵士乐的那段名言所说的那样,“如果你不得不问,你就绝不会知道”。

      再次,美德伦理学家有时将美德的概念不是仅仅作为恰当的(或道德上正确的)行动的指南而提出来的,而是对什么使得一个行动成为恰当的或道德上正确的行动的解释而提出来的。因此,可以认为一个行动是正确的或恰当的应做之事在某些情况或条件下就是一个有德之人(按其品性)在该条件下将做之事。⑥ 这种观点也许离开了亚里士多德观点的字面上的意义,因为他将美德看成是出于行动自身的理由(作为高贵的行动)选择行动的固定的心理倾向。这似乎使得何种特性成为美德依赖于何种行动是高贵的,而不是相反。虽然如此,由于这种观点认为,除非通过一个有德之人的智慧或行为,没有可能接近行动的恰当性,这种观点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基本的精神方面依然是相当接近的。美德伦理学的共同思想在于:对案例伦理学(case ethics)的有争议问题的指导只能通过诉诸美德或者作为模范的有德之人的方式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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