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对当代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网络伦理问题也日益受到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强烈关注。如何规范网际交往行为?如何建构网络伦理?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首先必须澄清现有网络伦理困境的症结。 一、背谬性:网络伦理困境的表征 在现实交往中,交往对象一般处于有标识的具名状态,也就是说拥有能够被识别的唯一性身份标识,比如从事什么职业、住在哪一个社区及真实姓名、性别、学历、年龄、银行信用、政治信仰等等。这些身份标识都是真实的、可靠的,都是被社会所备案的,它们使得某人成为某人而不是他人,能够使得交往对象被唯一地确定。与现实交往相反,网际交往往往处于无标识的匿名状态。人们不知道网际交注对象的真实姓名、性别、年龄、信用程度,更不可能知道他/她的经历、行事方式,甚至连他/她的形象也常常无法得知。 网际交往的匿名性对于网络伦理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它使得网络伦理成为一种匿名伦理,而不同于传统的具名伦理。无标识匿名状态使得网际交往方式和道德评价方式都无法按照传统方式来进行。一方面,网上匿名状态使得网际交往的主体很清楚,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由于这种心态使得人们抛弃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道德约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动,不必考虑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得失;另一方面,网络道德是在虚拟空间交往的过程中出现的,它超越了物理空间的限制,道德关系不再是同一文化背景下的人之间的善恶评价关系,网际交往大多是在完全陌生的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语言、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发生的,所以传统伦理标准很难囊括所有的网际交往行为。 在无标识匿名状态下,现有网络伦理出现了许多问题,最终陷入了困境之中。网络伦理的困境并不在于网际交往中出现了网瘾、网恋、数字鸿沟、黑客、信息隐私和信息垃圾等现象层面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也会出现。网络伦理的困境在于在现存网际交往中人们的基本价值判断陷入了混乱,网际交往行为因而呈现出背谬性的特征。 现有网际交往的背谬性深刻地反映了现有网络伦理的困境,这种困难深层价值观混乱的表征。并且,这种背谬性根植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所以是现有网络伦理无法摆脱的矛盾。总的说来,网际交往的背谬性主要表现在几对相互矛盾的价值准则同时成为网络行为的准则。 1.利己与利他。按照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解,在无标识匿名状态之下,人们都会变得极端地功利和绝对地利己主义。的确,网络上存在许多极端利己的行为。但是,实际上,网际交往中同时存在着大量无偿赠与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许多人为素昧平生的他人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帮助,而且不求直接的回报。并且,某个人可能在某一次网际交往中表现得极端自私,而在另一次网际交往中又表现得毫不利己。 2.自主与从众。去除了现实交往中的身份顾忌与利益考量,在无标识匿名状态之下,人们获得了绝对支配自己网络行为的自主权。这样一来,在网际交往中,人们的行为应该很少受到他人影响。但是,实际上,网络中盲目从众的行为大量存在,甚至比现实交往中更为严重。许多网站、个人主页或者Blog(博客)在很短时间内点击率呈几何级数上升,正是网络社会中盲从行为的结果。 3.多疑与信任。在无标识匿名状态下,谎言对于说谎者几乎是无害的,人们可以无所顾忌地欺骗。所以,在网际交往中,人们应该不相信任何陌生人。但是,实际上,很多人在网络中很容易相信陌生人。正是这种相信,才会导致网络诈骗频频发生。并且,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言不由衷,但在网上却愿意吐露心声。 4.争斗和合作。在无标识匿名状态下,人们可以任意表达对某人的不满,可以随意宣泄怒火。实际上,网络交往中对立、争斗和攻击很容易产生。然而,网络合作行为也很常见,比如在网络小组游戏中的合作。 5.游离与认同。在无标识匿名状态下,人们可以随时从一个网页跳到另一个网页,也随时可以离线。人们在网络中出现、组成共同体都是偶然的行为。所以,网际交往很容易成为游离的、松散的人际关系。但是,实际上,网络群体的认同感并不比现实群体的认同感差,尤其是现实生活无法提供某人需要的共识群体时,他/她很容易沉溺于网络之中。 二、伦理现代性:网络伦理困境的根源 如上所述,无标识状态的匿名性使得现有的网络伦理陷入了二律背反的困境之中。但是,匿名性并不必然导致网际交往的背谬性,我们可以想象一种非背谬性的匿名伦理或网络伦理。为什么匿名性导致现有网际交往的背谬性呢?我们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现代性伦理固有的矛盾,现有网络伦理的困境最终反映的是现代伦理及其实践的困境。 现代伦理体系是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之上的。众所周知,现代伦理体系高张人性以反抗中世纪神性对人的压制,它从人性本身而不是神性之中寻求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准则。自康德哲学以来,“普遍人性”观念至少就包含着对人类实践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人的行为应该服从相同的规律,并且这种规律是“先验”的先天规律;二是这种先验规律只能通过理性认识去把握,人的实践活动应该接受这种理性认识结论的指导。对此,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进行过详细的阐释。 这种以普遍人性为基础的现代伦理体系一开始便面临两个必须但无力解决的问题:一是普遍人性是什么,什么样的人性才是道德法则无可辩驳的基础?二是如何从“人性是什么”合理地推导出“人应该如何行动”,如何从人之所“是”合理地推导出人之所“应当”?这两个根本性问题注定现代伦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必然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从理论上说,对普遍人性的理解并不能像自然规律那样确定,甚至每个人都可以对人性做出不同的理解。即使是哲学家、伦理学家之间,对普遍人性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的。从实践上说,承认关于普遍人性的某一特定结论,并不能让实践者获得具体的行动方案,即“是”不等于“应当”——这是自休谟提出以来一直没有得以解决的问题。那么,同一人性结论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不同的行动规则,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行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