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6)05-0005-06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符合我们国家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经获得了政治、经济、法律的肯定。这一现实存在给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集体主义在实践上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理解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或企业中)与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关系,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或企业中)实现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实现集体主义道德的要求,等等。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普遍要求就无法实现,那么,用集体主义道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就具有了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需要我们回答的理论问题。 本文在此从私营企业这个个案角度进行研究。根据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指中国(港澳台除外)公民所兴办的,即私人投资、雇佣工人、自负盈亏、独立行使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把“私营企业”理解为“民营企业”,因为“民营”突出体现的是经营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主体特点。“民营企业”的概念,容易使所有制内容不清晰,不方便于本文的研究。 一 从我国道德建设要求总体上看,公有制为主体决定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集体主义原则所具有的普遍道德要求是与这一性质相适应的。但是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集体主义在实践上也遇到了新的情况,需要我们在具体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关系中来分析集体主义新的实践特点。私营企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强调的无产阶级的思想和政治组织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P84)当然,“真实的集体”是一个不断奋斗、不断实现的过程,社会主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各种“集体”为真实集体的实现提供了比以往社会形态更大的可能,同时社会主义的“集体”也是一个不断进步、真实性不断获得的过程,还不能说现实社会主义中所有的集体就都是“真实的集体”了。有学者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称为“现实的集体”[2](P105),对于这个指称,笔者比较赞成。同时我们看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实现也将是一种社会整体状态,孤立的“自由人的联合”是难以实现的。在最概括的意义上,“集体”强调的也可以说就是社会整体。但在现实意义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意义上的各种具体的“现实的集体”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等,都可视为“现实的集体”。 集体主义既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组织原则,也是无产阶级的道德准则。把集体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斯大林做了最初的完整表述:“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是保护个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证。”[3](P354-355)毛泽东继承了马恩列斯的集体主义思想,他在总结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调了集体主义的重要性和意义。毛泽东的集体主义思想中的“集体”既包括中华民族、人民群众等,也包括国家、所有制意义上的公有制集体。作为身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中的毛泽东来说,他所说的国家、集体与我国当时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社会经济所有制的现实密切相关。在他那里“集体”不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是具有现实利益对象的概念指称,他那里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等的论述,不是为了做哲学上的论辩,而是在于分析、解决、指导当时中国现实存在的国家利益、各种各样集体利益(如地方的、国营集体工厂企业的)、个人利益,等等关系。对于集体主义的这样的理解是与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后的邓小平思想中,强调的“集体”既指国家和全体人民,也包括各种具体的集体。当说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时,这个“集体”是指公有制意义上的集体。 应该说,在单一公有制经济时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利益界限和集体主义道德要求具有简洁而对称的关系,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的无非就是他人利益(这是他者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当代,则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私营企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事实。 就我国目前私营企业组织制度或模式来看,它可分为独资的私营企业、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本文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我国现在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为研究对象,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由于产权关系上的复杂性及其在私营企业中的少数,故不在本文研究之内,留待以后再论。 在某些人看来,对于工作在私营企业里的雇员来说,他所在的企业是私人的,传统意义的公有制集体对于他已经是一种缺失,他和他所在的企业是个人对个人的利益关系,集体主义道德要求中个人对“集体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他似乎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有的话,那也只是个人与他人利益关系。因此,他可以不考虑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了。而从私营企业主方面来说,可能也有这样的想法:我的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在经济、法律上私企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平等的经济竞争、合作关系,也不存在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局部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道德要求,因此集体主义对于私营企业主也没有什么意义了,等等。这些疑惑为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作为全社会普遍价值导向的存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