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06)04-0043-05 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需要道德支撑的普遍的社会事业。它努力追求实现社会的普遍幸福,相信公益事业是追求“共同的善”的高尚事业,是和每一个人的幸福紧密相连的重要事情。它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助精神。应该看到,当前社会公益事业在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环节中占有高端地位,公益事业的伦理道德状况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状况。每一种伦理价值观或社会道德的追求,都决定着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该社会公益制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西方文化是由两大历史传统即古希腊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传统融合而成,自然而然,通过考察西方公益伦理思想的主体精神,我们也可以发现其自然浮现的所谓“古希腊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传统”两大公益伦理传统渊源。 一 希腊传统: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城邦共同体精神 慈善在西语中主要有两种翻译:Philanthropy和 Charity,英语中的“Philanthropy”来源于古希腊语,是由“Phil”(爱)“Anthropy”(人类)两词根缀合而成,慈善一词的含意即爱人类,通过个人的善举,即通过捐赠、提供服务或其他爱心活动来减轻人类的痛苦和灾难,促进人类福利事业的发展,改善人类生活的质量。而Charity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现代公益的许多原则、概念追根溯源,都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公益观有重大渊源。 柏拉图(Platon,前427-347)在《理想国》中认为,国家一切灾难的主要祸根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一个社会是否符合正义与公道,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不是很大,他认为,财富是奢侈放纵的父母,贫困是卑鄙龌龊的双亲。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为此,他主张实行禁欲主义的“共产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 384-322)的社会公益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学》和《尼可马科伦理学》两本著作中。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德性伦理学,通过解读亚里士多德的文本,我们知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善与德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是人作为一个种类所特有的追求目标,善对人类最终意味着幸福(eudimoia)。亚里士多德的善,也就是人所过的最好的生活,对善的追求和人类的好生活而言,德性都是一个必要的内在条件,德性的践行都是中心性的和必要的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人类生活的善和幸福。从亚里士多德对善与德性的社会背景关联意义上而言,在一个有着共同利益(善)的共同体内的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是传统德性赖以存在的一个基本社会条件。德性是在共同体内部通过其实践辩证地建立起来的。善本身是一种共同性的善,德性则是一种共同体得以建构的内在条件。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公益伦理观是一种共同体精神的公益观,他主张社会公益事业要以善德教育为基础,以公民的幸福生活和城邦的公共利益为目标,在维护奴隶制度的前提之下,通过全面系统的改良,把公民引入幸福生活的境界,促进城邦的共同繁荣和维护其共同利益。他曾这样称赞人的慷慨施予之举:“在一切德性之中,慷慨可说为人最钟爱,因为在给予者中,可以有助于人。”[1]73。而另一位大哲梭罗也表达了类似的德性观点:“慈善事业几乎是惟一受到人类倾力称赞的美德。”[2] 在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中,我们发现其核心问题就是城邦的公民资格问题。公民最重要的义务就是致力于公共事务,他必须不遗余力地献身于城邦,必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3]316,由此换来参与共同体内的各种权利的分配。关于这一公民共同体,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事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事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泛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的‘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亚里士多德主张人的本性是要求组成国家,结成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之中,人才能获得最高的善,过上幸福的生活。所谓城邦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在这里,每个公民都有权力和义务参加城邦公益事业。古罗马时代依然强调公民义务优先,与古希腊相同的是,它们都将共同体作为最高的善和公民个人充分展现德性的舞台。 古希腊罗马时代最著名的慈善理论家西塞罗认为,“没有什么比仁慈和慷慨更能够体现人性中最美好的东西了。”[4]110西塞罗曾深刻地分析过这种捐赠传统,他直接把慈善行为(捐赠和服务)作为公民的道德责任来论述。在他的《论责任》一文中,西塞罗分析了人类慈善行为的根源和必要性。他把它们归结为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履行的道德责任。慈善的最终根源是“自然”为人类所制定的社会与群体的原则,这就是以理性和语言为媒介的公正、平等和善良。“自然”创造的一切为人类享用的东西人人皆可享用。而在各种道德责任中,个体应该担负的最重大责任是为国家服务。国家是一种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它把每个公民联系起来,因此公民提供服务的最重要对象应该是国家。西塞罗非常赞赏个人为国家慷慨解囊,施财于公共利益。他认为,倘若个人行善时把钱用于修建城墙、船坞、港口、沟渠以及所有那些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那么这种善行比施惠于私益的善行更加正当,因为施舍个人只能使一个人得到一时的满足,但是公共工程的改善会使后代获得更加持久的恩惠。他认为,人们应当遵循“对受者有益而对施者又没有损失”的原则,经常不断地为他人和公共福利作些贡献。“好心为迷路者带路的人,就像用自己的火把点燃他人的火把,他的火把不会因为点燃了朋友的火把而变得昏暗”[4]113-114西塞罗把个人的善行与个人的道德责任联系在一起,慷慨行善是个人道德责任的构成要素,它得以发生的基础是自然法。换言之,承担道德责任是人之为人的自然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