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3X(2006)02-0012-06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指出,中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掌握处理国际事务的主动权。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永远不称霸”。这是在党的决议中首次正式提出我们将长期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提出和确定,既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但也与中国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真诚的和平文化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千百年来,“和为贵”始终是中国社会思想的主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始终是中华民族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和而不同”、“厚德载物”是中国人民的宽大胸襟。渴望和平、追求和睦,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精神特质,深深地铭刻在人们的心田,融入人们的血液中。这就是我们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1]。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哈佛大学发表演讲时也特别提到,中国之所以选择一条和一些大国不一样的和平崛起之路,就是“因为我们有自己的文化,源远流长的文化,这种文化的核心又是和为贵,就是和的文化,当然我们还要和而不同,这种不同是相互补充,是相互借鉴,而不是冲突的来源。”[2]可以说,没有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就不可能有今天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提出。只有真正理解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才可以真正明白中国自主选择和平发展道路为何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中国特色”[3]。 一、儒学中蕴含着国家关系伦理思想的萌芽 伦理学是人类最古老的学问之一,同时也是一门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的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涵盖范围不断扩展,学科分支不断细化,尤其是研究的视角不断开阔,逐步突破了以往的时空局限,将整个世界乃至地球都纳入了自己的研究领域,其中,国家关系伦理学就是一门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的新兴学科。 进入1990年代以来,一个“走向全球伦理”及促成“世界伦理宣言”和普遍伦理的运动方兴未艾。普遍伦理试图建立一套全人类共同遵守的伦理价值原则,以“全球伦理标准”来应对全球问题的挑战,从而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普遍伦理与以往所有伦理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真正地把国际社会纳入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第一次把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特殊形式来进行考察,在承认国家利益对于国与国之间关系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肯定了伦理道德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并试图通过道德的手段来进行调节。所以,普遍伦理的核心其实就是国家关系伦理。促进国家间的友好相处,引导世界的多元共存,争取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不仅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普遍伦理和国家关系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每一种文明、每一个民族都可对普遍伦理或者说国家关系伦理学做出自己的贡献,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从本国最深厚的传统中汲取资源,努力发掘和弘扬各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蕴含的和平主义和宽容精神,对人类一些古老和基本的道德常识和直觉重新予以明确的阐述、概括和强调。儒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伟大的文化遗产之一。两千多年来,人们对于儒家思想的研究,多着眼于其关于修身养性、人伦和谐和为政治国等方面,而对于儒学所蕴含的如何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思想却很少注意,对于重义轻利、德威并重、和而不同等原则在国家关系上的作用也缺乏深入的发掘。其实,在儒学的早期发展阶段——先秦时期,孔子、孟子、荀子就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诸侯国之间的国家关系伦理思想。在先秦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孟子》、《荀子》以及《大学》、《中庸》、《周易》、《礼记》《国语》、《左传》等书中,也包含着丰富的有关国家关系伦理思想的论述。 首先,重道义,轻利益。义利问题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在义利问题上,儒家的基本态度是,以义制利,或以义节欲、导欲。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要求人们(尤其是国家的统治者、管理者、读书人)在道义与物质利益方面要“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先秦儒家并非完全否定利,而是在充分肯定人们的正当物质利益合理性的前提下,主张追求合乎道义的利益,用道义去限制对欲利的追求,强调私利要服从公义。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儒家更是强调以义为本。在他们看来,国家不应当“以利为利”,而应当“以义为利”,只有追求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为政以德,才可以使本国在国际政治上发挥深远的影响,使“近者悦,远者来”。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才是真正的大利。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促进本国对外政策目标的实现。如果只以一国私利为基点,穷兵黩武,对别国动辄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正当利益,则与己国、他国都不利。 第二,尚和平,恶攻战。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儒家态度非常明确,认为和平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战争则是一种破坏性力量,因此主张以和为贵,反对攻战。对当时诸侯国以强凌弱、以大压小、以富欺贫的各种争霸兼并战争,儒家认为这是对他国利益的侵犯和对他国尊严的践踏,不但妨害了他国的生存,也给本国带来了危害。先秦儒家虽然反对侵略兼并战争,但并非是“偃兵废武”的非战主义者,他们认为,战争应当以“禁残止暴”为目的,是为了正义,而不是为了争夺利益。战争的正义与否,是决定民心向背的关键因素。只有坚持战争的正义性,才能最充分地动员本国人民参加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而非正义战争,不但会在国际上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且也会因而失去本国民众的支持。同时,先秦儒家还认识到,战争毕竟是一种流血的政治,是一种诉诸暴力解决对抗性矛盾的手段,战争一旦爆发,就必然会给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与灾难。因此,基于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广大人民基本利益的维护,儒家主张“文战”、“柔武”,尽可能采取非流血的和平方式,实现“不战而胜,不攻而得,甲兵不劳而天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