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正义的方法论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1964-),男,江西余干人,南昌大学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研究。江西 南昌 330047

原文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正义价值关系到我们的各类公共制度是否能被评价为正当的这一重大的公共伦理问题,并贯穿公共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在追寻正义价值的过程中,人们陷入过许多误区——自然主义误区、契约论误区等,关键在于,我们不能预设一些价值作为我们思考正义的前提。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辩证论方法,即从能够自我奠基的空无内容的权利概念出发,考察权利在具体的制度中如何客观化自己,实现自己。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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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466(2006)04-0006-06

      正义作为一个公共伦理的价值概念,是与许多观念连在一起的。如大卫·P·列文(David P.Levine)在《自我的追寻和正义的探究》中就提到,我们是以连接不同用词的方式来谈论“正义”,比如有“作为平等的正义”(justice as equality),“作为应得的正义”(jusfice as dueness),“作为公平的正义”(iustice as fairness),“作为公正的正义”(iustice as impartiality),和“作为尊重权利的正义”(justice as respect for rights)等。他说,“每一个用词都告诉我们一些关于正义的信息,虽然不同的用语带有某些不同的内涵,并也许表达着特定作者力图营造的不同精神气质(ethos)”[1](P1),这表明正义可以从多方面去追问。许多伦理学家和政治学家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正义,并构造正义原则的。

      但是,我们认为,我们不能仅仅构造正义的一般形式,给出正义的一般原则,而更应该在现实的伦理生活和制度存在中来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公共伦理关系,什么样的结构层次、性质是正当的,它们是如何体现出合理性的,在公共伦理的衡量中,有什么样的不自足,需要以什么样的制度生长和安排来弥补其不足,新的伦理实体有什么样的生活世界及其合理性等等。也就是说,从正义的实质性内容来说,不可能给出一个统一的公式,而是要在具体的制度中来衡量人们权利的实现形式,其实现途径是什么,有何特点,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制度有其自身的伦理价值,更高的制度具有不可还原性的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这些制度中正义价值的实现方式及其实质性内容。所以,正义价值的展开和权利的实现表现为一个历史过程,也与当时的社会现实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的特点和社会伦理范型等的特质密切相关。许多哲学家所提出的抽象的正义公式,实际上都是从当时的社会公共文化中所吸取到的观念。同时,我们也看到,正义问题的确可以从多方面来追问,这能深化我们对正义问题的理解,并从各个方面观察正义价值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要全面地考察正义价值及原则,只有以具体的制度为现实依托才能做到,所以,我们在追问正义问题时,就不能以某些预定的价值作为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追寻正义价值和原则时采取合适的方法。

      一、正义应该在制度的发展中展开其内容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正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探究社会生活的内在结构、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入手,整体地理解正义之为何物。可以说,正义是一个整体性的价值概念,这就决定了我们理解正义问题可以而且应该取一个历史的视角和一个综合性的立场。我们也许只能这样回答“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所谓正义,是指我们人类的自由权利通过具体化为各种权利和义务而在各种制度中成为现实,这种制度和在这种制度中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行为体现了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种制度就有正义性。而且,我们的各种制度还是相互关联的,一同实现人们生活的自我决定性也即自由和权利,它们在历史中展开,并不断去除制度加在人身上的他律,而使人类在制度现实中实现自律,这就是正义的不断实现的过程。因为这种正义观没有给出一种形式性甚至量化的衡量标准,所以,一开初看上去是不容易理解的。而历史上有许多思想家就着重于给出正义的形式性或量化标准,比如柏拉图就把城邦中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各尽其分,而又和谐统一作为正义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则给出了三种公正,那就是交易公正、补偿性公正和分配公正(又有几何比例公正、算术比例公正);罗尔斯给出了正义的两大原则;诺齐克则注重持有公正,等等。他们的确都指出了正义作为公共伦理的总体价值的某些特点,但是似乎都难以揭示正义的全貌。

      我们必须在追寻各种制度的正义价值的过程中,展开公共伦理问题的实质内容。我们认为,正义理论必须是权利哲学。这一点,即使是自由主义思想家也是同意的。只不过他们都把权利设定为一种预定的价值,要求利用各种制度安排实现它,所以,他们可以预先确定正义原则。最为著名的就是接过康德哲学立场的罗尔斯所提出的两大正义原则。而我们则认为,不能预先设定一些有特定内容的权利并从此中引申出正义原则,而只能站在辩证哲学的立场上,从空无一物的人的本质即自由意志出发,这种自由意志与抽象权利、平等是等同的。所以,在权利哲学的入口,黑格尔说:“平等只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别的什么——在最初的水平上,它是生活的形式性思想,而且这种思想是没有现实性的纯粹理想。”[2](P125)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抽象的平等权利立即就变成了不平等,表现在各个方面,比如财产拥有方面的不平等、社会的不平等、家庭生活质量的不同,等等。于是,我们思考平等权利,就不能把平等权利设立为一个公共价值的既定标准,来评判一切制度设置,而是应该从抽象权利如何客观化自身来思考人们的自由意志如何在具体制度中得到实现,这些制度如何发展为一个体系,使权利的行使越来越成为人们意志自由的现实,从而实现人们的公共自由,获得正义价值。所以,这一思路,与自由主义的思路有很大不同。但是,在相关的制度阶段(特别是行政机构和宪政国家等制度)中,我们可以消化吸收自由主义正义观念的许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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