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06)04—0043—04 一、道德哲学上的两种理论形态及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道义论 道德的价值是功利的还是精神的?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现实生活的功利、幸福、快乐、效用,还是“为善而善”、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这是道德哲学史上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上,显现出两种不同的思路,并由此形成了人类伦理文化长河中的两大传统:重功利的功利主义伦理传统与重道义的道义论伦理传统,它们反映了人类的两种价值选择倾向。前者我们称其为功利主义伦理传统,后者我们称其为道义论伦理传统。数千年来,这两大传统相互砥砺契合,共同熔铸了人类的伦理道德精神。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人的行为效果的大小和利益的多少作为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来判断道德价值的道德学说,其完整的理论形成于资本主义近代,以英国的边沁和密尔为典型代表。功利主义认为趋乐避苦、追求幸福或利益是人的本性,是人生的目的;道德的目的、价值就在于增进人的幸福和快乐,道德是获得幸福(快乐)的工具;它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则;判别道德与否的标准是能否增进幸福和快乐,如果快乐总量大于痛苦总量,便是善的、正义的、道德的,反之就是邪恶的、不正义的、不道德的;认为是外在的力量驱使人们去遵守道德或是约束人们不去做违反道德的事情。 “道义论”立足点在道德的内部,侧重于在人的精神活动内部寻找道德的起源、目的和价值,更多地强调道德的精神的或理想的价值;认为道德的目的、价值就在道德本身,在于“为善而善”、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对善的追求是道德的根本目的和动力;判别道德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出于“善良的意志”,凡是出于“善良的意志”的行为都是善的、正义的、道德的,否则就是邪恶的、不正义的、不道德的;人们在依道德而行时,不应该以利益、快乐、幸福等经验为前提,而只能从义务感出发,从对道德规律的敬重出发,才能保证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认为是内在的力量、“善良的意志”驱使人们去遵守道德或是约束人们不去做违反道德的事情。 在中国,儒家、道家、佛家三家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三位一体的基本框架,支撑着传统文化的大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思想要素[1](P15)。深受儒家、道家、佛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道德,被公认为是重义轻利的道义论。在主流传统道德意识中,认为一个行善的人,就是品德高尚的人,这样的人就应该是重义轻利,耻于谈利的;强调“重义轻利”、以“义”节“欲”、以“义”制“欲”;强调以仁为本,以义为道;认为道德与功利根本对立,不能并存。在孔子看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强调“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汉代董仲舒倡言“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而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宋明理学则把“义”与“天理”、“利”与“人欲”相联系,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而道家学派尤其是庄子更具有明显的禁欲主义倾向。同时,中国主流传统道德哲学强调道德至上,认为道德是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因素,是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因,乃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目的,也是社会调节的主要调控手段;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道德活动是最重要的社会生活,道德规范成为衡量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的最高标准。 二、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隐含的功利主义思想 1.道德的概念:德者,得也。据考证,商代的甲骨文中就已经有了“德”字。甲骨文中的“德”字表示人行动起来用绳索把获得的物品(其中主要是奴隶)记载下来的意思,它与钱币、财产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包含外出必有所得之意;它象征着政治、经济意义上的“行有所得”[2](p67)。西周初期的大盂鼎铭文上的“德”字,已明确包含按照规范行事而有所得的意思。东汉时期的刘熙则这样解释“德”:德者,得也,得事宜也。其基本含义是把“德”作为“得”的途径和手段,“得”作为“德”的价值取向和结果;“德”就是把人与人的关系处理适宜,使自己和他人均有所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进一步指出:得,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这里的“得”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得道(“道”一般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后被引申为必须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即个体分享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凝成自己的德性;二是得天下,得于人之意。 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已自觉意识到:“德”“得”相通;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发生,必须是对人、对己双方都有所得;德行与利益相一致,德行是得利的手段和途径,得利是德行的目的、动力和价值所在。这种“德”“得”相通的起点,确定了日后几千年中国道德精神的基调。 2.天理大旗下允蕴的人欲:一种合理的欲望、正当的利益。尽管主流的中国传统道德哲学被公认为是重义轻利的道义论,但他们的基本精神却并不或者说并不是要取消人的感性欲求和个人利益。相反的,正是为了普遍满足人们的合理欲求,才要求用社会道义节制欲求。 孔子认为,“富与贵,人之所欲为也”(《论语·里仁》)。也就是说,富贵之心人皆有之,不能强制取消,但要满足它必须通过正道,否则宁愿将已得的富贵放弃。孟子虽不赞成多欲,但也很重视人的食色之欲和求生之欲:“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生亦我所欲也”(《孟子·告子上》)。荀子则更倾向于承认人的欲求,“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荀子·正名》)。就是说,人的欲求出自天性,无论怎样受贫困的压抑也不能丢掉。宋明理学虽然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但他们所推崇的天理并不一般地排除人的感性欲求,“饥食,渴饮,冬裘,夏葛……天教我如此”,故是天理,必须满足;但“穷口腹之欲便不是”,故是人欲,必须排除(《朱子语类》卷九十六)。 传统道德哲学的本质精神既然不要求禁欲,当然也就不反对个人的正当利益,主张“进则近尽”,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满足人的正当利益。例如,孔子提倡的“惠民”、“利民”、“富民”,都包含要满足人的正当利益之意;孟子的仁义在本质上是要促进人的正当利益,仁义用于政治即“王道”、“仁政”,要求“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并且“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梁惠王》);荀子则认为,“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荀子·荣辱》),“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荀子·大略》);管仲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宋代道学家程氏兄弟也不否认利:“人无利,直是成不得,安得无利?”(程颢语,《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君子未尝不欲利”(程颐语,《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