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伦理内核

——西方契约精神的伦理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秀萍,河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博士。 南京 210098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当前,合同、契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法律领域的重要内容,但人们对契约含义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来自于西方。契约理论在西方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不仅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而且还被用来构建国家社会组织理论,因而社会契约思想成为近现代西方社会特有的伦理观念。本文旨在从西方伦理传统的视角,探索西方契约理论的精神特质、人性基设、价值原则和道德意蕴。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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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6)08—0047—0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对经济、法律领域中的契约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我国通常称契约为合同,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然而,要使合同规则、契约制度有效运作,离不开人们对契约理论的深刻理解和契约精神的真正形成。因为它不但是一种法律规则,也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精神。故此,笔者相信,西方源远流长的契约精神带给我们的启迪和思索是长久而深刻的。

      一、西方契约的含义发展探析

      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因认为,西方主要国家的契约一词均来源于拉丁语,即“耐克逊”(Nex),即“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①。这就意味着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西方就有了契约的概念。那时的伊壁鸠鲁还比较明确提出了契约的缔结源于人性之自然的社会契约理论②,一些思想家还对国家理念、公民权利等更为原初性、学理化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比如说,苏格拉底对自己拒绝逃狱接受审判行为的论证),但当时人们对契约的理解还主要在于商品经济的交换领域,还远远不同于近代西方的契约观念,因为那时人们更加注重订立契约的形式,比如标的物、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是否是合意等。到了中世纪,契约的道德力量得到了强化,“合意”转化为良心,成为人们向上帝赎罪的信念,新教的契约原则注重的是对契约的敬重和履行契约的神圣感。中世纪,基督教中的人和上帝订约形成契约关系;领主与附庸之间也是一种典型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封建契约关系。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契约的含义在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基础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契约自由的神圣地位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第1134条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③ 中得到了确证。20世纪以来各国的契约法,在肯定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又引入了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道德原则。

      也正是到了近现代,启蒙知识分子开始努力建构与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新的伦理价值体系。他们为人的独立自主的个性寻找价值合理性,他们除了从人本主义人性论价值观中寻找之外,还通过恢复法学传统中的一些抽象词语——比如契约——所包含的真正的制度伦理的意义。于是契约就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概念或术语,而且成了社会政治领域的主导思想,最终形成影响巨大而深远的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契约被解释为社会和国家起源的合理根据,被解释为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因而,契约理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先导,成为资产阶级建立自己国家的价值基础。到20世纪,格赖斯把契约论的观点作为一种哲学伦理学理论提了出来,而罗尔斯则进一步概括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观点,更加深刻、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地从伦理学角度阐述和发展了契约论的观点。

      为此,有学者认为,西方历史上至少出现了四种契约概念:(1)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罗马法;(2)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圣经》;(3)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中世纪末的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其最早发展还可见之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4)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康德、罗尔斯。④ 其实,在这几种契约的概念中,经济领域的契约涵义是最根本的、最原始的,其他含义是从这一最初含义发展而来。就契约的基本含义来说,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契约意味两个以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契约意味着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契约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意见;契约还意味着由于主体之间的合意或允诺产生的对他方的义务和责任。

      二、西方契约理论的精神特质

      西方契约的原初概念是在经济法律领域中使用,但其中蕴含着深刻的伦理意义,这在最初一些哲学家的思考中就有所体现,也是其近代能够发展成为系统性的政治、社会理论的根本原因。西方契约的精神特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本位。“在古典罗马契约法和普通法的契约法中,个人主义都占有统治地位”。与传统中国对家族集团的重视恰成映照的是在契约的形成中,个人本位的伦理得到充分的表现。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失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庭’成为民事法律考虑的单位。……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⑤ 从总体上说,西方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以承认个人价值为基点的。“在传统上,西方社会一直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在基督教和人道主义这两大有关人与社会的欧洲思想体系中,个人价值都占有中心地位。”⑥ 关注个体,强调个体价值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伊壁鸠鲁的哲学思考之中。“人是万物的尺度”表明了个人意识的苏醒。但是个人主义的真正兴起,却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的事情。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使人日益摆脱了中世纪神的束缚与桎梏,精神从天国降到人间,神的地位每一步下降,乃是人的地位每一步上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广为人知的社会契约均以单个的人为逻辑起点,极力张扬个体价值为自己的理论使命。诚然,结合近代资本主义商品契约关系不断扩展的历史事实,西方个人主义或者说个体本位的伦理是与资产阶级不断扩张的自身经济、政治要求分不开的。但商品经济的一般共性都要求对个体价值的高度重视,因而,没有对个人主义或者说个体本位伦理的深刻理解,商品经济就不可能顺畅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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