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伪善:一个语言哲学的和现象学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倪梁康,中山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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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伪善”二字,“善”暂且搁置,先说“伪”。“伪”有三义:一作“假冒、虚假”,二作“人工、人为”,三作“非法”。第三个含义与这里的讨论无关。我们只需留意前两个含义。

      当代汉语中的“伪善”一词,大都取“伪”的第一义,因而“伪善”被解释为假冒之善,“伪”是伪装的意思。这个词被用来标识一些本来不是善的、却显现为或被打扮为善的行为、言语和思想。但是,这并非是“伪善”的原初的和唯一的含义。

      在古代中国哲学中,首先是通过荀子的论述,“伪”与“性”成为相对的概念。前者指“人为”(“伪”的古字通“为”),后者指“本然”(与生俱来的天然自性)。荀子说:“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所有恶的因素都先天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不学而得。而所有道德礼义都是后天人为教化的结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都是“伪的”。从这个逻辑推下去,所有的善都应该是“伪善”(人为之善)才对,而恶则成了真的、本性的。所以荀子在“性恶”开篇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在荀子的意义上,“善”本身并没有真伪之分,因为所有的善都是伪的(人为的)。我们似乎一下子就掉进了道德相对主义的陷阱。这倒是与我们目前面临的社会伦理大趋势有些吻合。在此意义上并且仅在此意义上,“伪善”不再是一个贬义词:既然“善”都是伪的,都是人为的社会约定的结果,我们当然就没有必要、也没有资格去批评别人“伪善”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去寻找、且没有可能找到永恒不变的善。

      2.但这只是对“伪善”的一种理解。在进一步展开这个论题之前,我们必须先把这里的命题清理一下,排除其中隐含的不当前提。例如,荀子所提出的性恶论已经被证明为是不可取的,正如孟子的性善论也被看作是不可取的一样,因为在人之初,性本来亦善亦恶、无善无恶、非善非恶;例如食色之欲望,本质上是既非善亦非恶的,用西方哲学的术语来说属于“道德中性”,用佛教的概念来说属于“无计”。只有当人的自然本性在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起作用时,善恶问题才产生出来,人性中含有的本来是道德中性的因素才开始染上各自的道德色彩,从而变得开始有善恶起来。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我们已经可以说:人的本性是亦善亦恶的。证明人本性中的善恶,都是不难做到的事情。荀子已经说过:生而好利、生而有疾、生而有欲,这都是恶的萌芽,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参见同上)孟子对人性中善的成分的确定则更早: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都是生而有之,不习而能,因而仁义礼智的四端在人的先天本能中都已然可以找到。(参见《孟子·公孙丑上》)

      如果我们在这里做一个总结,那么至此为止我们至少可以说,善与恶、性与伪并不是两对同义的范畴,而是两对相互交切的概念。“善”、“恶”既可以用来标示“性”,即自然本性,包括行为、言语、思想,也可以用来标示“伪”,即在行为、言语、思想层面上的人为的、后天的道德约定。

      3.如今我们常用的“伪善”概念,更接近西方思想史上的“伪善”概念。可以笼统地说,如果古代中国的“伪善”被用来特指这样一些“善”的行为、思想、语言,它们不是出于自然本性,而是源自人为教化;那么古代西方的“伪善”,就是指这样一些“善”的行为、思想、语言,它们不是发自内心,而是流于外表。

      这里也需要对西方的“伪善”之词源做一个追溯。严格地说,“伪善”不是一个哲学概念,至少不是西方古典哲学的概念,即不是一个希腊哲学的概念。就笔者的知识范围所及,古希腊哲学家没有对它做过专门的论述。如今常用来表达“虚伪”、“两面性”的“hypocritical”或“hypocrisy”,实际上更应是一个艺术概念,它源于希腊文的“hupokrisis”,意指“戏剧表演”、“拟制”、“模仿”等等。按理说,这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并不带有贬义;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带有褒义,例如,如果一个演员不善于“伪”,那么他甚至都不算是一个“好”演员。

      只是在希伯来的传统中,“伪善”的说法才开始出现,并负载了宗教和伦理的意义,还带有强烈的贬义。但即使在这时,“伪善”仍然还不是一个概念。《圣经》中被耶稣叱责过的“法利赛派”(Pharisaism),以后成为“伪善”的代名词:凡对宗教教义或道德规范假装遵守、而心里却不以为然的现象,都可以称作“法利赛式的”,即“伪善的”。①

      历史上的“法利赛派”是公元前2世纪形成的犹太教的一个派别。按照《圣经》的记载,在基督教初期,法利赛派曾从拘守律法的角度来指责耶稣及其门徒。耶稣驳斥法利赛派为“伪善”。

      “法利赛式的伪善”在《圣经》的记载中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只说不做,对人布道,但自己却做不到;其二,内心想的与外部表露的不一致;其三,自以为义,喜欢论断别人,评判别人。这是“法利赛式的伪善”所带有的三个基本特点。

      4.在这些思考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来展开对一般“伪善”的讨论。我们并不想对“法利赛式的伪善”② 做个案分析,而只是想以此为出发点把握“伪善”现象的本质结构。这里的问题是:伪善的本质结构是什么?换言之,需要哪几个要素才能使伪善的指控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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