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共同体的伦理之维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桂波,倪前亮,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南京210096   薛桂波(1971—),女,江苏泗阳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倪前亮(1975—),男,江苏泗阳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科学共同体”是“共同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既具有“共同体”的一般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当今科技异化的现实背景下,科学共同体已日益与伦理相联系,具有伦理的特性和功能。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伦理实体,其伦理性的品质特征是伦理精神,它既包括又超越于作为其成员的科学家个体的道德精神,实现了“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即个体与共体的统一。坚持科学共同体的伦理性对解决当前的科技异化问题具有关键性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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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57(2006)03-0010-04

      现代科学技术正以空前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在科学技术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对确证无误的客观知识的追求并不一定导致善,客观性不再是科学的价值合理性的唯一依据,应将科学活动纳入伦理的规约之下。当前,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共同体已成为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在科学的认知过程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愈来愈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人类文明中的一个独特体制,科学共同体具有伦理实体的特性和功能,尤其在当今科技异化的现实背景下,伦理性已经成为科学共同体的内在维度。

      一、科学共同体及其伦理实体性

      科学共同体是共同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共同体的某些一般特点,但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科学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初出现于17世纪,正式定名是在20世纪40年代,由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米切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在其《科学的自治》一文中首次使用。波兰尼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称为“科学共同体”,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科学共同体的含义也有了新的扩展,一般指两种情形:一种是共同职业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一种是共同专业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前者指整个科学界,显示出科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相互关系,体现了科学共同体的外在功能;后者指由科学家组成的各种集团,是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关系性共同体,显示了科学界的内部结构。美国当代科学社会学家库恩认为,科学共同体与“范式”紧密联系。他借用语法上的" paradigm" 这个词,创造性地引入“范式”的概念,并引申出“范例”、“模型”、“模式”和“规范”等意,借此说明科学理论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性,并指出,“范式”既是认识论上的知识体系,又是知识的社会形式,是特定科学共同体的信念和准则,是科学共同体存在的依据,科学共同体就是拥有共同范式的科学家所组成的集体。当前,科学共同体的专业化、职业化日益突出,这“不仅使科学活动的社会性本质进一步凸现,从而扩展了科学活动主体的实践领域,密切了科学及其科学活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而且使科学共同体成为伦理共同体”[1] (P167)。在当今科技异化的现实背景下,科学共同体已日益与伦理相联系,具有伦理的特性和功能。如果蜕去科学共同体作为科学家群体或集体这一现实构型的外衣,便可以发现,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伦理实体或者是伦理实体在科学领域里的一种个别表现形态。

      首先,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体现普遍性与必然性的关系体系。根据黑格尔对伦理实体的论述可知,伦理实体是“实体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2] (P253)伦理实体不是单个人之间通过契约而结成的,因为“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2] (P255)。由于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完成特定的社会功能,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3] (P18),因而它不是由单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构成,而是其成员通过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而结成的一种普遍联系的关系体系,它包含但又不仅仅局限于其成员的单个意志。也就是说,作为科学劳动的一般社会主体形式,科学共同体不是单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实体性的意志,它超越了单个成员个体意志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体现了一种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其次,科学共同体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共体”,即“共同体”或“公共本质”,泛指与个体相对立的各种范围、“社团”以及社会的一个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亚文化群”,科学共同体具有自身独特的精神气质、活动方式和动力机制,遵循某些特定的“范式”,显示出与一般社会群体或组织不同的独特的文化功能。可以说,科学共同体通过“范式”而成为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因为“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4] (P288)。科学共同体通过一定的“范式”保持其自身与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中,并且在其自身之内包含着这些个体,换句话说,科学共同体既包含了科学家个体又超越于科学家个体,是在科学家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因而是一种“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2] (P253)。

      最后,科学共同体是差别与秩序相统一的实体。科学共同体不仅是一种必然的、普遍的关系体系和自在自为的共体,而且是一种体现差别与秩序及二者之统一的实体。从本质上来看,“科学共同体是这样的团体:它试图使自己的行为举止就像遵循着一个共同一致的和稳定的范式那样行动。事实上,虽然科学的内容有大量的变化和不断的变革,存在有范式的这种假定却有助于确定一个共同体的边界”[5] (P10)。可见,科学共同体是具体而多样性的,作为多样的具体存在,科学共同体彼此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别;而且,科学共同体是一种具有一定规范范型的关系体系,它通过共有的“范式”把其成员统一和联系起来。作为成员的个体科学家,相对于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而言,是一种偶性的存在。科学共同体消融了个体的特殊性而达到了有机统一的普遍性和共性,因而使科学家个体获得了新的质的规定性,个体不再是孤零零的个别的和形式的存在,而成为共同体有机结构中的一员。正是这些差别的科学家个体的统一,形成了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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