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休谟曾经说过,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性。这就是说,正义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情感,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出现的。正义是“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取的人为措施或设计”(休谟,1991年,第517页),是处于特定环境中的人们用来指导各种社会安排、以便使人们的不同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的互利合作条款。正义是特定社会和自然环境的产物:只有在这种特定环境中,正义的出现才是可能的和必要的。这就是当代正义理论中所谓“正义之环境的学说”(doctrine of the circumstance of justice)。它涉及正义的理论预设、逻辑基础、本质属性和证明方法。 关于“正义的环境”的理论首先是由休谟提出来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指出,休谟对正义的环境的“解释是特别明晰的”,他“对休谟特别详细的讨论并没有增加什么重要的东西”。(罗尔斯,1988年,第122页)在《道德原理探究》一书中,休谟认为:“平等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殊状态和条件。它们的起源和存在的基础在于对它们的严格而一致的遵守对公众所产生的效用。反过来,如果人类的条件处在某种非常特别的情形下,如物产极端丰富或极端匮乏,人心异常温厚慈善或极端贪婪邪恶——这些条件使正义变得完全无用,你就可以因此而完全摧毁了它的本质,并中止它施加于人类的义务。”假如人类与一种在体力和智力方面都不如人类、且对人类毫无反抗能力的其他生物或外星人生活在一起,那么,“在这样一种不平等的联盟中,正义和财产权不仅毫无用处,也无立足之地”。(休谟,1999年,第17、19页)罗尔斯把休谟确定的上述环境概括为三条:中等的稀缺,中等的自私,相对的平等。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 首先,存在着使人类的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这样我们假定,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其次,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 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强调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这样,一个人可以扼要地说,只要相互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罗尔斯,1988年,第121、122页) 但是,我们要问:休谟和罗尔斯对正义得以存在和实现的环境的上述分析是完全可信的吗?是否只有在存在着上述环境的地方才会出现正义,而在不具备上述环境的地方人们的行为就可以不受正义原则的约束?下面我们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探讨它们对代际正义的影响。 二、正义的客观环境 中等程度的匮乏属于正义的“客观环境”;它指的是,人们能够获得的自然的和社会的资源既不是太多也不是太少。如果“大自然已经赋予了人类极为丰赡的外部便利条件,以至于在人类的活动中没有任何不确定的事情;我们不用操心或费力,每个人最贪婪的欲望和奢侈的想象所希冀或期望的一切都能得到充裕的满足”,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正义是完全没有用的,它将是一种多余的摆设,而且在美德的栏目中不会有它的名字”。(休谟,1999年,第13-14页)这说明,正义是用来指导那些短缺的资源的分配的;因此,如果人们所需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供应不存在短缺,那么如何公正地分配有限资源的问题就不会出现,正义观念也就不会有什么用处。 关于正义的客观环境的这一解释表明,代际正义是必要的。诚然,从理论上讲,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的生产能力会进一步提高,物质产品会越来越丰富。但是,人们的需求也会随着物质产品的丰富而水涨船高;人们的欲望的增长速度总是快于其满足欲望的能力的增长速度;人们的许多精神和社会需要如职位、荣誉等,是不可能通过物质产品的丰富来满足的。而地球总人口的进一步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又会部分抵消科技发明满足人们需求的实际能力。更重要的是,地球上的资源和空间是有限的,当代人对地球资源的过度使用已经导致生态危机的加剧,严重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空间。因此,与我们的子孙后代共享这个脆弱而有限的星球及其有限资源,是我们的历史宿命,我们必须用某种代际正义原则来公平地分配不同世代的人类使用地球资源的份额。 从上可见,休谟和罗尔斯关于在物产极端丰富的环境中正义无用武之地的观点是可信的。但是,他们关于在资源极度匮乏的环境中对资源的分配不存在正义问题的观点也是可信的吗?关于“极度匮乏”的问题,罗尔斯的著作语焉不详,休谟的论述虽然详细,但却有点自相矛盾: 假如一个社会的一般必需品都陷入了极度匮乏的状态,以至于无以复加的节俭和勤劳都不能保证大部分人免遭死亡,也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免受极其穷困之苦,我想,大家都会很容易地承认,在这样一种窘迫的情形下,严明的正义法则会被暂时搁置起来,而代之以更强烈的需要和自我保存动机。……假设一个被围困的城市由于饥饿而濒临毁灭,我们怎能设想,在这种危难情况下的人们还拘泥于遵守在别的情况下是平等和公正的法则而光看着眼前足以自救的任何工具坐以待毙呢?……甚至在不太紧迫的危急时刻,公众也可以不征得物主的同意而打开其粮仓救赈,就像可以恰当设想的那样,政府当局也可以依据平等的要求强占这些粮仓;但是,如果一群人不顾法律或民事权力的约束而集结起来,在一次饥荒中通过强力甚至暴力来平等地分配食物,这种行为应被视为犯罪或侵权吗?(同上,第16页。译文据英译本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