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理”、“欲”关系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承贵,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3;   张芙蓉,江西教育出版社,江西 南昌 330006   李承贵(1963-),男,江西万年人,哲学博士,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作为伦理范畴的“理”、“欲”有一个生成过程,并历经了内涵不一的变化。在“理”、“欲”关系演变中,这些是值得关注的:第一,“欲以理节”是贯穿于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解决“理”、“欲”关系的主导性观念;第二,“理出于欲中”是显示了“理”、“欲”真实关系的重要命题;第三,对“欲”的歧视性态度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中值得警惕的极为负面的主张;第四,“理”、“欲”关系在空间上应该是相互渗透的;第五,由“视欲为恶”到“以理制欲”,再到“以欲生理”。这种“理”、“欲”关系的演变,所表征的是道德价值观念的改变,也基本上是一种积极的改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79(2006)02-0074-11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就“理”、“欲”关系言,给人印象至深的是宋明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这个主张后来一直遭到讥讽和批判。事实上,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既有“弃理纵欲”论,也有“亦理亦欲”论,既有“尚理弃欲”论,也有“理欲尽去”论。那么,儒家处理“理”、“欲”关系基本主张是什么?其对“理”、“欲”关系的处理又贡献了哪些积极性智慧?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理”、“欲”之本义

      “理”的本义是什么?“欲”的本义又是什么?其中属于伦理道德的含义又是什么?这也许是我们探讨作为道德范畴的“理”、“欲”关系首先应该具备的知识。

      1.“理”之本义。何谓“理”?《礼记》说:“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1] (《礼记·乐记》)就是说,礼是“理”中不可变的“理”。这显然在告诉人们,“理”在古代思想史中是有多种含义的。那么,经籍中向我们展示的“理”究竟有哪些含义呢?《诗经》是较早记载了古代思想观念的经籍之一,《诗经》中也有“理”字。《诗经》说:“我疆我理,东南其畝。”[2] (《诗·大雅·信南山》)又说:“遒疆遒理,遒宣遒畝。”[3] (《诗·大雅·绵》)“我疆我理”就是治理自己的疆土;“遒疆遒理”就是使国家疆域扩大并得到很好的治理。后来荀子也有此说:“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无君子,则天地不理。”[4] (《荀子·王制》)就是说,上天造就君子,就是安排君子治理天下的,如是没有君子的治理,天下将会大乱无序。这个意思符合汉代文字学家许慎的解释:“理,治玉也,从玉,里声。”[5] (《说文解字》卷一)“理”之另一值得关注的含义是规律,而在规律义中又有“规则”义和“条理”义。先看规律义。作为事物规律的“理”是一种普遍性存在。所谓“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6] (《荀子·解蔽》)。所谓“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7] (《大学》五章)。所谓“穷理尽性以至于命”[8] (《易传·说卦》)。人有认知能力,“物”有可知之“理”,这个“理”即是规律;而且,这种规律因事物的可变性而层出不穷,因而以事物规律为对象的人类知识也是无止境的;人们穷知事物之规律,以尽事物之性,便可通贯天命。韩非子认为,有“理”,事物才能成其“宜”,事物各有其“理”,故不会相互冲突,因而“理”反过来可成为事物的规约:“理者,成物之义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9] (《韩非子·解老》)但由于“理”有“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10] (《韩非子·解老》),所以作为万理之总名的“道”,也必会有死生、有盛衰、有存亡。这里的“理”当属规律义。“理”还有规则之义。这主要就人文社会而言,“理”是规则、是规范。比如荀子说:“伪者,文理隆盛也。”[11] (《荀子·礼论》)“理”乃是人为的成果,其功能是用于维系社会:“礼,理也。……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12] (《通书·礼乐篇》)如果这个“理”一旦遭到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13] (《荀子·性恶》)就是说,名分等级秩序皆有其“理”,顺从人的情性必然产生争夺,有了争夺,“理”将遭到破坏,“理”被破坏,人的行为将失去约束而肆无忌惮。“理”还有条理义。如《礼记》说:“和有应,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14] (《礼记·乐记》)万物各有其“理”,相类之“理”相应而动。又说:“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是故清明象天,广大象也。”[15] (《礼记·乐记》)以圣人极至之德的光芒,以四时之气的和合,以使万物的条理彰显于世。作为事物规律的“理”,在程朱理学中有了一种变化,那就是把“理”原则化、本体化,成为宇宙的根本法则。朱熹说:“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为天,地得之为地。”[16] (《易六》,《朱子文集》卷七十)这个“理”普遍存在于宇宙之中,是天之成为天,地之成为地的根据。这个“理”具有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所谓“天理云者,这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17] (《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这个“理”是人们行为的最高根据:“此理塞宇宙,谁能逃之?顺之则吉,逆之则凶。”[18] (《易说》,《陆九渊集》卷)这个“理”无人超越它,而且,顺此理而为,则吉祥;逆此理而为,则凶险。“理”之恰当、恰好义。“理”有治理义,治理的目标是使之有序,使之恰到好处;“理”有“条理”义,条理即有序不乱,也有恰到好处之意;“理”有原则规律义,原则规律的内在性,亦是恰到好处。陈淳也许是觉悟此,将“理”之“恰好”之义,单独提出来特别加以强调。陈淳说:“道字较宽,理字较实,理有确然不易底意,故万古通行者,道也;万古不易者,理也。理无形状,如何见得,只是事物上一个当然之则便是理。”[19] (《北溪字义·理》)在陈淳看来,“理”是不变的道理,无形无状,是事物的当然之则。因此,古人所谓穷理,就是穷到那恰好处:“古人格物穷理,要就事物上穷个当然之则,亦不过只是穷到那合做处、恰好处而已。”[20] (《北溪字义·理》)而且,属于事物的“理”,具有公共性。他说:“理乃是在物之理,……在物底便是天地人物公共底道理。”[21] (《北溪字义·理》)戴震批判程朱之“理”,在他这里,有分理,有文理,有条理,就是没有“天理”。他说:“理也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22] (《孟子字义疏证》卷上)最后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欲”之对立的道义之“理”,在先秦只有孟子提及。孟子说:“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23] (《孟子·告子章句上》)孟子认为,“理”、“义”乃人心所共有者,也应是人人所爱好者。可见,“理”之本义表现为多样性,但仔细分析起来,便不难看出,不管是哪一种含义,都涉及恰好、秩序、应当等意思,而这些含义又都具有使事物约束、抑制之意。可见,“理”演变为制“欲”之“理”,是有其意义基础的。

      2.“欲”之本义。在古代经籍中,“欲”字记载特别丰富,但所包含的意义较为贫乏。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主要有两种含义,而且这两种含义是密切相关的。其一是“想要”、“想得到”、“欲望”之义。在《国语》有许多这种用法。比如:1)、“是以为之惕,其欲教民戒也。”[24] (《国语·周语下》)2)、“苦成氏有三亡,少德而多宠,位下而欲上,政无大功而欲大禄,皆怨府也。”[25] (《国语·鲁语上》)3)、“先王欲昭其令德之致远也,以示后人,使永监焉。”[26] (《国语·鲁语下》)“欲教民戒”之“欲”即“想要”之意,“位下而欲上”,是说位微却想居尊;“政无大功而欲大禄”,是说政绩上没有大的贡献,却想得到多的俸禄。“欲昭其令德之致远”,就是想使其好的德性永远显示于后人。如上“欲”,概为“欲望”、“想得到”之义,“想得到、企图”之意。再看《论语》中“欲”。所谓“禘”自既灌而德者,吾不欲观之矣”[27] (《论语·八佾》)。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8] (《论语·卫灵公》)。第一句话是说,禘祭之礼,从第一次献酒以后,孔子就不想看了;第二句话是说,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要施加给别人。可见,《论语》中的“欲”乃是“想要”之义。《管子》中也有这种用法:所谓“无德而欲王者危,施薄而求厚者孤”[29] (《管子·牧民》)。所谓“夫欲用天下之权者,必先布德诸侯”[30] (《管子·牧民》)。就是说,没有德性而想称王的人是很危险的,布施淡薄而求多得的人会很孤独的,而想拥有天下权力的人,首先必须在各诸侯中表现自己良好的德性。可见,“欲”的基本义是表达人对某物某事某人占有的一种欲望。其二是“贪欲”之义。《说文解字》谓“欲,贪欲也,从欠,谷声”[31] (《说文解字》卷八)。这种解释也是有思想史根据的。比如,“昔共公弃此道也,虞于湛乐,淫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堕高堙庳,以害天下”[32] (《国语·周语下》)。所谓“欲壅防百川”,就是说乐、淫之贪欲过度,以至堵塞百川之流,如此贪欲不仅伤身,而且会殃及天下。又如:“今灭其君而畜其子,祸之基也。畜其子,又纵其欲,子思报父之耻而信其欲,虽好色,必恶心,不可谓好。好其色,必授之情。彼得其情以厚其欲,从其恶心,必败国且深乱。”[33] (《国语·晋语一》)此“纵其欲”即放纵其贪欲,“信其欲”即伸延其贪欲,皆为贪欲之义。而且人如贪欲在心,便会产生欺诈行为。所谓“骄有欲焉,惧有恶焉,欲恶怨逼,所以生诈谋也”[34] (《国语·楚语下》)。“欲”、“恶”相逼,即生诈谋,此“欲”当为贪欲。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35] (《论语·里仁》)“不以其道得之”的富与贵,自然属贪欲。《管子》认为,对富人与穷人而言,贪欲都是存在的。所谓“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36] (《管予·禁藏》)。相对于“理”而言,“欲”的含义则较为集中,即欲望、贪欲。虽然“欲”乃人生俱有,但“欲”的扩张性及由此带来的危害性,意味着必须建立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