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得失

作 者:

作者简介:
聂文军,湖南师范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1   聂文军(1966-),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原文出处: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看不见的手”是古典经济学论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优越性的有力论据。在亚当·斯密看来,“看不见的手”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具有难以言喻的伦理价值,但“看不见的手”潜含了过程的不平等和结果的不平等等伦理缺陷,具有历史的暂时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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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154(2006)03-0047-06

      “看不见的手”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论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重要理论工具。这一思想最初源于亚当·斯密。亚当·斯密不仅充分地论述了“看不见的手”的经济功能,而且由此表明了其巨大的伦理价值。实际上,“看不见的手”在经济上的作用及其局限性,决定了其在伦理上的价值与局限。

      一 “看不见的手”的经济内涵和作用

      在亚当·斯密那里,“看不见的手”只是一个比喻的、描述性的说法。这表明亚当·斯密对“看不见的手”内容的把握尚不明晰。现在,“看不见的手”已成为经济学界的专业术语广为流传,但人们对它的理解各有不同: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L·海尔布罗纳认为,“看不见的手”在《国富论》中是用来比喻说明过程的有益结果的;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看不见的手”是斯密对一种经济运行方式的设想,在这一方式中,千百万人的自愿行动可以通过价格体系来协调而无需一个人为的指导中心;还有人认为,“看不见的手”就是资本主义竞争的自发力量或自发势力;也有人认为,“看不见的手”就是价值规律;另有人认为,“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调节,而与之相对的“看得见的手”就是计划调节,等等。由于斯密最初使用“看不见的手”只是一种比喻性描述,这就为后继者的自由阐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斯密对“看不见的手”的经典论述是这样一段话:“确实,他通常既没有打算去促进公共(公众的)利益,他也不知道他将会促进多少公共利益。他更愿意选择支持国内产业(的投资)而不选择去支持外国产业(的投资),他所考虑的仅仅是他自己(的资本)的安全;他以能使其产出可能具有最大价值的方式去指导、支配他的生产,他所打算的仅仅是他自己(的资本)的增值,他在这一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lead)去促进一个并非他意图内的目的。对社会而言,社会的公共利益完全不是他所追求的目的不一定就更糟。他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比他真的打算去促进社会利益的时候常常更为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利益。”[1] 就这一段文字本身来看,我们很难把握“看不见的手”的确切意义,我们完全可以把价格体系、市场调节、价值规律等等内容纳入其中。从上下文来看,斯密的这一段话是一个总结性的表述。他认为用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从而使国内从事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可以确保对国内市场的独占,这种作法是极其荒谬有害的。他认为从国内产业对国内市场的独占中得到最大好处的是商人与制造业者,不利于社会大众。这种人为的强制固然会使享有独占权的各产业得到支持与鼓励而发展起来,但并不能因此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因为“它只能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产业转到这个方向来”[2]。资本总是尽可能追求利润的,但是国家通过人为的手段来保护某些产业,使之维持较高的收益,就会使得本来用于社会其他方面的资本不自然地转到这些行业上来,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自然而均衡的发展。斯密认为,经济的自然发展、追求自利的自由活动,完全会水到渠成地有次序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须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2] 25。

      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为什么会吻合于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斯密从两个方面给予了详细论证。首先,资本活动最为基本的考虑是安全,如果连“保本”都不能做到,求利就完全是妄想。所以斯密认为资本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都力求谨慎或精明(谨慎、精明在英文中是一个单词Prudence),只要能获得普通利润(平均利润)或比普通利润少得不是很多的利润,“每个人都力求尽可能近地把他的资本运用于国内,因而他能最大程度地支持国内产业”[1] 419。斯密就此对国内贸易、消费品国外贸易和运送贸易这三种贸易方式进行了比较。用于国内贸易的资本全部留存于国内,用于消费品国外贸易即把国内生产的产品销往国外或把他国生产的物品销往国内的贸易的资本总有相当一部分也会留在国内,而用于运送贸易的资本即从事由他国至他国的商品贸易的资本则没有任何一部分资本存在于国内。对于这三种经营贸易的方式,各个商人从其投资的安全考虑会首选国内贸易,然后是消费品国外贸易,最后是运送贸易。因为“投资经营消费品国外贸易,资本往往不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但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常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他能够更好地了解所信托的人的品性和地位,即使偶然受骗,也比较清楚地了解他为取得赔偿所必须根据的本国法律”[2] 25。投资于国内贸易要比投资于消费品国外贸易更易于随时管理、支配自己的资本,更容易了解受托理财的人,一旦出事也便于迅速采取法律措施使风险降至最低限度。至于投资于运送贸易的资本,则没有任何部分受到他亲身的监督和支配。资本所有者对资本安全的关心,使得“本国总是每一国家居民的资本不断绕之流通并经常趋向的中心”[2] 26,无须外在的限制或干预,他们的自利活动会不自觉地使他们把资本尽可能地投资于国内,从而支持国内产业。“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能推动更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能够由此取得收入和就业机会。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也有同样的优点。”[2] 26优先投资于国内贸易而不是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或运送贸易,是资本所有者出于其资本安全考虑所造成的选择,而这一选择在客观上支持了国内产业,因为他把资本留在国内从事贸易,所雇佣的都是本国的工人,工人们在为他从事搬运、装卸、包装、售卖等商业性劳动,为他创造商业利润的同时,还为工人们自己赚取了相应的劳动收入,扩大了国内的就业。其次,当每个资本家出于安全上的考虑而把资本投资于国内时,这样在客观上当然支持了国内产业,他在这样做时不是无所选择,而是出于其利己的赢利的考虑,会尽可能选择使其生产物可能具有最大价值的生产行业。因为投资于国内,安全的问题基本上解决了,牟取利润或最大的利润就成为其首选的目标。所谓使其生产物具有最大价值,实际上就是使他所生产的商品能够“贵卖”,从而赚取最多的利润。商品之所以能“贵卖”,原因在于社会对这一商品具有较大的需求而市场上这一类商品却比较短缺,因此,生产这一类商品能够满足或缓解社会的急需,这样他的投资活动在主观上完全是出于自己牟取利润的目的,客观上却满足和实现了社会的需要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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