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的道德责任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定光,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1   彭定光(1963-),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和政治伦理学.

原文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对政府提出的挑战与政府的道德责任问题相关。政府在其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时尽管有多种多样的理由,但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政府之所以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是由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与规范政府行为的需要所决定的。政府只应该承担适度的道德责任。这种适度的道德责任主要包括实现个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与推动社会发展。为了实现这些责任,政府就需要健全制度、经营实体与合理行使权力。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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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04(2006)03-0279-06

      现代社会对政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政府有着多大的存在空间?政府的职能应该朝着何种方向调整?政府行为的正当合理性何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与政府的道德责任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拙文拟就政府的道德责任问题予以探究,以回应现代社会对政府的挑战。

      政府的道德责任问题包含着多种多样的问题,其中,政府就其本性来说会不会承担道德责任、为什么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是必须首先回答的两个问题。这一问题直接联系着政府的存在是否必要,政府是“天生的恶”或者“必要的恶”还是一种“必要的善”,它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它是偶然地承担道德责任还是时时刻刻应该承担道德责任等问题。

      就政府会不会承担道德责任而言,人们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是“天生的恶”,因而它不会承担道德责任。西方中世纪宗教哲学家和无政府主义者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中世纪宗教哲学家从政教对立的立场出发,认为国家、政府是一种邪恶的力量,是邪恶之人的工具。无政府主义者则对以剥削、奴役、镇压、战争等为内容的国家统治、政府强制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无统治的社会生活作了令人神往的描绘,蒲鲁东否定了“无政府是一种无秩序”的观念,指出无政府是一种基于自由契约而不是以政治权威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克鲁泡特金否定了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所持的人只有互争本能的观点,认为互助是人的最主要且最重要的本能,“互助具有压倒一切的影响力量”,与此相应,社会生活中就有了互助法则,正是互助法则的作用使人们建立了自由联合的互助组织。可是,互助组织在历史的发展中遭到了国家、政府、法律等的侵害和破坏。而国家、政府、法律等是与互助本能、互助法则相对立的,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权威。正是由于政府与互助本能、个人相对立,因此,它是不可能承担道德责任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它会承担某种道德责任,但要随时对它进行限制。古典自由主义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政府及其法律等制度本身都是对个人的强制,本质上是恶的。这一观点被坚持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哈耶克等所继承。哈耶克认为,弥尔顿、伯克、阿克顿勋爵、伯克哈特等“大政治学家无一不认为权力是万恶之首;……所恶者,恰恰不是权力本身—即实现一个人愿望的能力;真正的恶者只是强制的权力,亦即一个人通过施加损害的威胁而迫使其他人去实现其意志的权力。”[1] (165)可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等制度又是必要的,它是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和必要的方式,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守夜人”。我们由此可以发现古典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如果说无政府主义者认为国家、政府是“天生的恶”,因此要防止它借各种名义(包括道德名义)而有所作为的话,那么,古典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国家、政府是“必要的恶”,因此既要让它有所作为,又要对它予以严格的控制(即只允许它的消极作为,而反对它的积极作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善”,它会主动地承担道德责任,要让它在担当这种责任时不受任何阻碍。儒家、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者以及罗尔斯等新自由主义左派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在儒家看来,国家、政府是离不开人的,是由人来执行其职能的。由于人在本性上是善的,因此,统治者就能够推行“仁政”,考虑和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其结果是“天下之官皆养民之官,天下之事皆养民之事”。既然国家、政府的一切行为旨在“思利民”、“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那么,所有民众就不应怀疑国家或者政府统治在道德上的合理性,而应该自觉地服从国家或者政府的统治。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它认为政府是“天生的恶”,否定政府存在的必要性,这是与事实相悖的,因为政府的出现和存在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在这种必然性范围内,“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后两种观点则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它们都承认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所不同的是,第二种观点意识到了不受限制的政府存在作恶的可能性,可能会走向民众意志的对立面,因此强调对政府的作恶进行抑制;第三种观点则过分地强调政府为善的自发性、自主性和民众应该放弃对政府的监督,从而可能给政府留下作恶的机会和空间。

      我们认为,政府虽然是出于多种多样的考虑而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但是,它是会承担道德责任的。第一,从政府的产生来看,政府是会承担道德责任的。政府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出现了的,它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从原始部落的管理体系逐渐演化而来的,至阶级社会才现实地存在着。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逻辑地论证了政府产生的历史过程,即从无政府变为有政府的过程。他认为,人类社会最初是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的,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从无政府状态中自发地形成了以防止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保护性机构”,这一机构后来逐渐演化为“最小化国家”。诺齐克的这种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它也有着某种片面性。这一片面性就在于他只从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角度来考察,而未及其他方面。其实,政府的产生,既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又是进行公共管理、推进公共事务的要求。后者也是政府得以产生和存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有的人往往看不到政府产生的这一条件。由此可见,政府之所以会承担道德责任,是历史地赋予的,而不是出于某些人的主观意愿而强加的。

      第二,从政府的功能来看,政府是会承担道德责任的。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和公共管理机构,政府是作为组织人类生活的工具而存在的。正因如此,人们往往只看到和强调政府的工具性价值,只看到政府的技术性和它所体现的人类干预对象世界的集体能力,这就必然使人们把政府与行政简单地等同起来。然而,政府并非限于具有单一的工具性价值的行政,而是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体,是政治方面与行政方面的结合。这就决定了政府的功能不仅仅是使其指令得到完整而又准确的贯彻,将其科层的行为协调起来,把官僚体系管理得井井有条,更重要的是政府要为民众做一些事情,确保取得有益的行为结果,使自己的所作所为同民众的意愿相吻合,一言以蔽之,就是承担道德责任。正是这种“责任机制将政府的行政部分与政治部分结合在一起,并最终关系到公众本身。”[2]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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