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个人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培永,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6;   赵金英,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3   陈培永(1981-),男,山东单县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作为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以抽象的个人为基础,立足于个人与国家、政府关系的视角,提倡个人相对于国家、政府的本原和终极目的的地位。其蕴含的基本价值理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其缺陷只有在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融合中才能实现超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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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06)07-0069-03

      伴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人心,以及社会文化价值的多元化,作为舶来品的个人主义开始在我国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长时期以来,我们对个人主义存在着一定的偏见,理解上有所偏差。适应新的形势、新的阶段,对其重新审视依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本文力求从政治哲学的视野对个人主义的内涵、基本政治价值理念以及现实意义加以把握,以给徘徊于道德原则阴暗面的个人主义应有的客观评价。

      一、作为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的基础和内涵

      作为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无疑是把个人确定为认识评价政治实践、政治价值的前提或基础。个人主义者同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坚信这个“个人”是先在的个人,是先验的存在物,是最原初、最基本的单位。任何其他的共同体,如部落、政府、国家等都有其基础,有其渊源。惟有构成一切共同体基础的抽象的个人,是不需证明、也无法证明的基本单位。正如卢克斯所指出,“他把决定社会安排(实际地或理想地)要达到的目标的有关个人特征,不管是本能、才能、需要、欲望、权利还是别的什么,都设想成了既定的、独立于社会环境的”,“个人被抽象地描绘成一种既定的人,有着既定的兴趣、愿望、目的、需要等等”[1] 67。

      这种抽象的个人被认为是富于理性的,又是自私的。每个个人先天地拥有理性,它能明辨是非,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制定并服从法律,并能依据法则保卫自己,惩罚违法行为。每个个人都是“独立的意识中心”,他能完全从自己的利益着手,从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具体的目标出发,就像同样相信其他个人也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一样。他不会无缘无故的损害自己的利益去做有利于其他个人或其他共同体的利益,除非他能够得到好处,而且得到的好处要大于或等于其他人的好处。最终,个人能够理智地决定是否需要与他人合作或单独行动,去与其他个人交往、结社,决定自己是否加入政府、国家、共同体。

      在政治哲学领域,个人主义没有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思潮或流派,它往往与其他的政治思潮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紧密联系。个人主义的基本观念几乎都出自自由主义者之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以个人主义作为基础,同时,多数自由主义者本身也作为个人主义者的身份出现。哈耶克就曾将自由主义与真个人主义等同可以说是其最为典型的例子。作为欧美文化核心的个人主义与其意识形态即自由主义的渊源相当深厚。

      诚然,个人主义这一术语本身也蕴含着一整套包括政治、经济、伦理、宗教等方面的原则和观念。而作为一种政治哲学,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视角是特定的,即立足于作为基本单位的个人与作为共同体的国家或政府的关系。提倡个人自由和利益的实现,限制政府权力,成为其政治哲学的特定视野。一言以蔽之,作为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是指立足于个人与国家、政府关系的视角,提倡个人相对于国家、政府的本原和终极目的的地位,强调个人的独立、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和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反对国家、政府对个人自主事务的干预,从而在政治实践中极力推崇真正自由、民主、平等的国家。

      二、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价值理念

      卢梭和康德有过几乎同样的表述,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卢梭宣称:“人是最高贵的存在物,根本不能作为别人的工具。”康德的一大原则则声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讲,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应概括为个人是整个国家或政府的本原和终极意义,个人尊严、权利、自由、财产等不可侵犯。个人主义政治哲学所提倡的社会“是一种具有自发内聚力的社会,那里有着平等的个人权利、有限政府、自由放任、自然正义和公平机会及个人自由、道德发展和尊严。”[1] 24

      首先,政府、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个人同意的基础上,个人是理解所有共同体的前提和出发点。离开了每个个人,所有共同体将无法理解,也无产生的必要。国家和政府以及所有的共同体本来并不存在,只是个人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财产,才通过默认或公开同意组成了共同体。国家、政府等共同体的组成原则应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依据,公共权力的行使也需要个人的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其不会变质。国家或政府只不过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条件和手段,政府人员不过是个人的代表,并对每个个人负责。相对来说,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才是真正的目的,具有无以超越的最高价值。

      正是基于这种信念,个人主义提倡自由放任的有限政府。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真个人主义并不否认强制性权力(coercivepowers)的必要性,而是希望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亦即把这种权力局限在那些必须凭靠其他人来阻止强制的领域之中,并且期望把强制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2] 在个人主义者看来,除了个人以外,所有的共同体都是抽象的组合,根本不具备一个个人的真实性。他们反对政府利用抽象的人民、集体、国家的名义来压制个人,这些名义往往是冠冕堂皇。个人的利益的维护才是现实的,国家、政府以所谓合法的权力改变个人的需要,代替个人解释他们的利益,不过是侵犯个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最大程度的限制政府是其永恒的目标。他们力主具体的个人民主,而不是人民民主。因为,在他们的眼中,所谓人民的利益不过是政府人员或精英阶层对个人民意的强奸;所谓爱国也不过是对魅力领导的崇拜。因而,他们更为现实,更是一切从个人的权利、利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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